Loped wrote:真的撿到人家的東西需要索取回報金嗎?不見得=> 很遺憾 請參閱 中華民國 民法 , 給予人民相對的權利 無條件歸還當然是理想狀態 ,不過當初立法的目的應該是在 "提高歸還比率" 吧 ?例如沒有此法律狀況下 , 有 50% 的人會主動歸還失物(或交警局) ,立了此法 , 可能就可以提高到 75% 會歸還 ,到底 50% vs 75% , 值不值得立這個法(三成 or 一成)呢 ? 見仁見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