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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手機,不給錢就丟回去?.......


王豪明 wrote:
我在路上撿到S500的含鑰匙皮夾 ...(恕刪)


感謝大大幫我^^讓我不用爬樓!感恩

我實在對這法律很感冒...因為在我的認知裡撿到東西還給失主天經地義

我就撿過不少東西送警局過,也碰過感謝我的好心要包紅包或請我吃飯的,我都婉拒

後來知道有所謂的""3成""之後,就看過3次相關新聞或是文章

好心人開口要3成,不給還不行.....不給的話失物就要被好心人扣留....我的天阿...這尛法規阿

樓上大大舉例車錀匙再好不過了,撿到的3成,那怕是1成也不少錢!!!

實在是覺得這條法規應該改掉!!!改成好心人可以開口要報酬,但失主可以選擇給或不給才對(不給的話失物還是要還給失主)!
此生有電影可看,今生就沒有遺憾!
◎(.●.)◎ wrote:
實在是覺得這條法規應該改掉!!!改成好心人可以開口要報酬,但失主可以選擇給或不給才對(不給的話失物還是要還給失主)!
.(恕刪)


降的結果 , 就是少了會拾獲遺失物歸還的人 .

有些人是無論法條如何規定 , 道德感極高 . 一定會物歸原主 , 他花錢寄給原主也OK .

有些人是怕麻煩 , 選擇不撿 .

但有些人會介於兩者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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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失主可以選擇 , 那當然多會不想給報酬 . 或者不符比例 .

如此的結果 , 就會是怕麻煩的人變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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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此法條設計的結果 , 大部分的拾獲人道德感高 , 是沒什影響的 . 不會要報酬 .

但可增加遺失物歸原主的機會 . 小弟認為是目前比較好的做法 . 況且法律裡也有排除條款(受領
權之人(即遺失人)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其他急迫情形者,拾得人亦不得請求報酬。)了 .

不要把少部分要報酬的 , 看做十惡不赦 .

東西好好保管不要丟 , 不就都沒事 .

ps . 小弟我拾獲遺失物 , 從未拿過也不想拿任何報酬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小強6104 wrote:
在歐美就算你被當面搶奪還是要有人證物證,而不是抓到人就說是他!

所以歐美常發生沒有證據及證人下,還是釋放行搶的人!

因為用嘴說很簡單,我現在也可以說出幾百個搶劫我的人..............(恕刪)


歐美還有一些地方可以吸大麻耶!!

王豪明 wrote:
我在路上撿到S500...(恕刪)

車主回家拿備用鑰匙不就得了
你敢用鑰匙開車門進入車內
絕對犯法

舉例不好

es4241 wrote:
不要太懶,看完就會知...(恕刪)


其實留置權是有爭議的
法界還是有正反兩面看法唷~
因為留置權如果處理不好
的確就跟侵佔無異
所以如果他敢行使留置權
你可以請警察幫忙
因為要留置也得留置在第三公正單位會比較ok
(他也無法拒絕)
貪心是台灣人的作風@@ ...........
Lawrence Hu wrote:
http://www...(恕刪)

lhh123 wrote:
正所謂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蛇


是草蠅吧...

mischiru wrote:
是草蠅吧......(恕刪)


不不不,是草澠
天南地北雙飛客 wrote:
假設掉的時候一千元掉...(恕刪)



傳統寓言就有類似故事

 
金孝以賣油為生,家中只有個老母。一天金孝偶然撿到一包銀子,約莫有三十兩。他高興得回家告訴老母。但金母卻以“裴度還帶”的故事教育金孝,讓把銀子還給失主。   於是金孝回到事發地,恰好遇到一個外地客人正在尋找。金孝告訴失主是他撿到的銀子,並帶著失主回家去銀子。不料失主卻說銀子原來有五十兩,誣陷金孝貪污了他的銀子。二人相持不下,告到官府。那縣令是個清官,問明案情後,說:若是金孝賴了銀子,為什麼不全拿了?卻止藏了一半,又自己尋找失主?若是金孝不招認,別人又怎麼知道?可見金孝沒有賴銀之情。接著縣令判道:外地客人丟失的銀子是五十兩,金孝拾的是三十兩,這銀子不是客人的,這銀兩判給金孝,奉養母親;客人的五十兩,自去尋找。”金孝得了銀子,幹恩萬謝地跟老娘回去了。大家無不稱快。
還是別檢比較好
免得]落人口實 這年頭壞人太多了
Lawrence Hu wrote:
http://www...(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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