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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手機,不給錢就丟回去?.......


少林正宗 wrote:
難怪你只能當送貨的!...(恕刪)



收送貨有啥低階工作阿!你是啥職業講出來吧!還是你是免上班就有花完的錢花到爽

在打字前先考慮你打出什麼吧!

kero09161212 wrote:
謝謝你以及其他人分享...(恕刪)

謝謝這位大大的解惑
也研讀了相關法條
關於遺失物這部分
拾獲人如果沒有交付警察機關
是否符合:第八百零五條之一?

第八百零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偉德匠 wrote:
問題出在,那男的不是當場撿到就打電話!!
誰知道那男的是因為看了裡面什麼私密的東西,才敢大喇喇的要錢!!!
手機在他那邊那麼多天,到底是在幹嘛 ?備份別人的資料嗎??現在手機一天不充電就沒電了.
那男的可以留那麼多天,還有電可以回電??其心可議!!
(恕刪)


沒錯啊,重點就在於女失主提到的,這位老兄撿到好幾天才接電話。
打電話都不接,誰曉得東西是被撿走還是被幹走?
更何況撿走也好幾天了,不知道他留人的手機要幹嘛,扯開震動沒注意,有人會信嗎?
報警是正確的處置!

或許這位男的也是怕最後被警方查出手機在他身上,所以乾脆約出來賺一筆。
Leo.Lee wrote:
這我就不了解了......(恕刪)


向人借東西自己留用不還,
揀到人家東西不拿去警局招領,
知道別人東西掉在那裏不說,
三者差很大.

刑法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335條是向人借了東西不還的例子,
337條是撿了東西拿去招領的例子,
知道別人東西掉在那裏不說,根本無法可罰.

法律對撿到東西不還的情況,
處罰很輕很輕,最多不過罰500銀元(1500元台幣),
想用侵占罪去嚇人,
真的可以省省了.



道德心,權利~~的確有這個法,真的需要要求回報金嗎?也許很多人都認為這是他的權利,人情味真的用法規就可以形成的嗎?當初我的手機也是有人撿到無條件還我,也會讓我更效法還我的那位先生,如果大家都像那位先生,還有需要回報金的權利嗎?如果改天再路上幫忙救人,改天也設個法~被救的人必須回報對方多少的話,被救的會覺得感激嗎?反而會覺得我被救了,我花錢回報你了,也不需要有感激的心是嗎?這個社會不會更無情嗎?難道電視撿到的別人的上千萬現金不求回報,他是傻還是失去它的權利呢?我覺得反而他更贏的別人對他的認同與讚賞


Loped wrote:
真的撿到人家的東西需...(恕刪)
孔子不是罵那個子路還是誰
有功就領賞
有人把影片重新上傳了

http://www.youtube.com/watch?v=_Vz7b8djKiA

關於吉他腳 https://www.facebook.com/GuitarFeet
重點是失主直接嗆我已經報警了...那給別人的感覺說好像是被偷一樣
重點是失主直接嗆我已經報警了...那給別人的感覺說好像是被偷一樣


既然已經達成3成共識 還報警錄影PO網 顯然女生就毀約了
我想想那男生出名了 記者要不要再追出那女的長怎樣阿


ACCBCCCCC wrote:
既然都報警了
直接找警察過去抓人就好啦
說那個人偷竊或侵占~
幹麻還要花錢???


因為那個人是撿到不是偷竊
小心被反告她誣告
還有該小姐不給報酬的話
男主角有權利不還給他
民法805條第4項的留置權去看看吧
Toluba wrote:
謝謝這位大大的解惑
也研讀了相關法條
關於遺失物這部分
拾獲人如果沒有交付警察機關
是否符合:第八百零五條之一?
(恕刪)

民法第8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民法第803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
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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