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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手機要放好,不要讓它離開你

所有權人於遺失物仍擁有該物之所有權(民法765)
通常狀態下所有權人得行使物上請求權(民法767)請求動產佔有人返還該物。
又占有人得以留置權主張抗辯為例外(通常是保管費或相關衍生費用,警察機關私法委託拖吊業者移置保管車輛、法院提存是)。

民法184侵權行為於此唯一適用可能,對方無權處分(民法118),又第三人因為善意受讓原始取得該物所有權,無法依767條請求返還時,因財產權遭受侵害,依184條請求;或是佔有人未盡到保管人義務,致使該動產發生經濟價值或是通常效用上之功能減損,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懂不要緊,只是起訴書亂寫,除了敗訴一途,尚須繳交裁判費及必要費用 =.=

針對報酬0~30%最高上限,如雙方未有共識,尋求民事調解最為簡便,且調解成功即與既判力有同等效力,由公正第三人居中,應無疑義。
調解委員不是一昧只參酌民法805條,尚會就具體情形依習慣、法理及誠實信用原則加以參考,並衡量雙方之利益,在合乎比例情形之下,適度給予雙方建議,調解不成仍可提起民事簡易訴訟繼續救濟。
私下以鄉土偏方解決,除易生爭端,恐衍生暴力而有刑責,並且也無法有效決問題!!


PS.
民法803條:「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非限定警察機關......等,而是僅有利於保全證據,作為對方指摘竊盜、侵占......等之反證。
別再吵了,
以後大家撿到東西都是廢棄物,不是遺失物,
一律當廢棄物處理掉,
什麼爭議都沒有。

Sonicbee wrote:
跟你朋友說學聰明一點~
以後再有這種情況 先報警請警方陪同
或路上的巡邏的警察拉了跟你一起走
一起去跟那個撿到的人見面
我看那個人還要不要拿什麼報酬...(恕刪)


說真的 警察不會鳥這種事的

不信可以試看看
不對喔!依照先前高雄女大生經驗,應該先通知新聞記者,或許比較有用。
發文者您好, 您的文章因以下事由已設定為唯讀狀態:
後續回文已對立,離題失焦,故唯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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