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良吉影 wrote:這句話用在這裡,怎...(恕刪) 這句話我的解釋是''自己不想碰到的事情,不要讓別人也遇到''手機被偷、被撿到,失主焦急之餘,當然不希望東西被別人使用、或是隱私被人探究希望拿到這拾獲失物的人,可以有同理心地將失物歸還當下沒有想很多就碰出這句話也有可能我認知錯誤吧?
金糯米 wrote:...是我朋友!...所以別批小弟1.純自己使用,不變賣, ...(恕刪) 既然苦主不是你也不會批你,但是侵佔失物就是侵佔失物,就是一定會被抓,就看失主要不要報警而已。又不是網路抓的XX地下版,不公開販售就沒事,不可混為一談。既然都在這裡問了,答案也很明確,找機會勸勸你強者你朋友吧!
Unconscious wrote:不好意思,我記得好像...(恕刪) 對,是六個月...因為我前一陣子剛送過撿到的手機去,警察先生說的..如果沒有人認領,歸拾獲的人擁有。當然嫌麻煩或是嫌手機不好,也可以放棄這個權力。
金糯米 wrote:首先,先聲明,撿到手...(恕刪) 我朋友就曾把手機放在機車前的菜籃忘了帶上公司等到想到時 回去看已經不見了三年前唄~~你知道是什麼手機嗎? nokia 8210很久的機子了吧但我朋友還是報了案而且還帶了手機的IMEI碼去報案你知道多久抓到【撿】到的人嗎?三天~~而我朋友更後悔去報案因為【撿】到的人是他公司櫃台的小妹~才二十二歲出頭他問警察可不可以就算了就因為一隻用了五年的手機而留下了記錄當然不行所以切記~你報了案就不能撤消了但撿到的人也不要心存想佔有的心態啦吃上的是侵佔罪呀~
來點不一樣的看法經濟許可的話就別貪這種小便宜吧!!我就常常看到機車上鎖大鎖 鑰匙插在置物箱鎖孔的 莫非也要來個順手牽車@@?如果是缺錢吃飯的朋友們 請快速拾起 等警察找上門後痛毆警察一頓應該可以吃上一段時間的免費三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