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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手機要放好,不要讓它離開你

最高三成。合意不成,對於價值不高之物,也沒有人想訴訟吧。可以說,民眾的權利意識被喚醒了……
要怪就怪當初立法的豬公委員
沒事修這個法出來

前陣子某些立委豬公說要修法
也是沒有,我看都是出一張嘴而已

cvtyper2001 wrote:
應該是把失物拿到警局...(恕刪)


法律對人以外的物
都稱為物,即使狗有生命也一樣
價值計算可依購買時價計算吧...

另外人的生命是無法以金錢計算的,所以根本不會有價值計算的問題

以上觀念需釐清一下

至於現行法的問題
應是立法者當初未設想到的
立意是希望人民可以拾金不眛,物歸原主,給予拾獲人一些誘因
但沒想到在功利主義的現代出現這種使用方式...
加上本來可能知道的人不多,但在媒體的"宣傳"之下...
大家還是小心不要遺失物品或金錢比較好...

手機又不是全新未拆封 那三成的報酬要怎麼算?
又如果手機品相不是很好 這刮那刮的 其物品價值如何認定?
如果我是失主 給點報酬是應該的 但是怎麼拿捏才重要
EOS 40D + 17-55 F2.8 IS USM + TOKINA 12-24 F4 DX

馬賽克0445 wrote:
手機又不是全新未拆封...(恕刪)



還好啦 是IPHONE耶

現在只要不是壞掉的

就算刮傷都還值個2萬

無刮傷也沒差 都是二手跟新品同價

所以IPHONE的3成很好計算啦

水心沁 wrote:
朋友掉了IPHONE...(恕刪)


狗都可以了
真可惡~這甚麼社會~
這樣還要分三成~
報警說被偷了比較快~約到地點~還可以當現行勒索再辦一次
不然心狠一下
把IP4切成 10段
看他要哪三段
真是太過分了
請大家去想一下為何撿到失物的人,可以拿失物價值的3成訂定法規的原意吧!!

簡單的說,沒有這規定,我撿到10萬,我就直接塞進口袋了,反正錢/東西又沒寫名字!

有了這三成的規定,除了可以讓撿到的人因為有三成報酬,而願意歸還失物!
也順便懲罰失主的不小心!我個人覺得還蠻合理的!!

真正要討論的事情應該是~~~成數是否可降低!3成其實就快達到物品價值一半了,譬如拿各1-2成應該會比較合理!

但就社會道德觀而言,物歸原主理所當然,何來其餘索求呢~~
1.遺失物品可以以市價計算.
2.如果這條規定廢掉~可能會有人想,撿到反正沒錢,直接丟垃圾桶,讓遺失人承受更大損害.
3.侵占罪沒抓到也沒用,iphone丟掉,對方如果不使用,把它拆開來賣,面板,電池...也抓不到吧,對遺失人沒意義..
一堆人覺得不合理???????????我倒覺得非常合理,你自己掉了手機,法律規定本來就可以拿3成,
拿3成有什麼錯???????
還說什麼拍照告對方侵佔???????←這個有笑點!
說難聽點,別人今天是好心才收你5000塊還你,還說拍照告別人,那以後大家真的撿到東西,怕被
拍照告侵佔那怎樣,太簡單了不要還就不會被拍照了,拿去大陸或港澳賣一賣就好了,你抓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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