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vtyper2001 wrote:應該是把失物拿到警局...(恕刪) 法律對人以外的物都稱為物,即使狗有生命也一樣價值計算可依購買時價計算吧...另外人的生命是無法以金錢計算的,所以根本不會有價值計算的問題以上觀念需釐清一下至於現行法的問題應是立法者當初未設想到的立意是希望人民可以拾金不眛,物歸原主,給予拾獲人一些誘因但沒想到在功利主義的現代出現這種使用方式...加上本來可能知道的人不多,但在媒體的"宣傳"之下...大家還是小心不要遺失物品或金錢比較好...
請大家去想一下為何撿到失物的人,可以拿失物價值的3成訂定法規的原意吧!!簡單的說,沒有這規定,我撿到10萬,我就直接塞進口袋了,反正錢/東西又沒寫名字!有了這三成的規定,除了可以讓撿到的人因為有三成報酬,而願意歸還失物!也順便懲罰失主的不小心!我個人覺得還蠻合理的!!真正要討論的事情應該是~~~成數是否可降低!3成其實就快達到物品價值一半了,譬如拿各1-2成應該會比較合理!但就社會道德觀而言,物歸原主理所當然,何來其餘索求呢~~
1.遺失物品可以以市價計算.2.如果這條規定廢掉~可能會有人想,撿到反正沒錢,直接丟垃圾桶,讓遺失人承受更大損害.3.侵占罪沒抓到也沒用,iphone丟掉,對方如果不使用,把它拆開來賣,面板,電池...也抓不到吧,對遺失人沒意義..
一堆人覺得不合理???????????我倒覺得非常合理,你自己掉了手機,法律規定本來就可以拿3成,拿3成有什麼錯???????還說什麼拍照告對方侵佔???????←這個有笑點!說難聽點,別人今天是好心才收你5000塊還你,還說拍照告別人,那以後大家真的撿到東西,怕被拍照告侵佔那怎樣,太簡單了不要還就不會被拍照了,拿去大陸或港澳賣一賣就好了,你抓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