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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手機要放好,不要讓它離開你

YeatsLuo wrote:
引用那麼多法理依據,不過是為了爭取一份原本不屬於自己的財物。
說再多,原始動機終歸是一個字。


貪。


不讓人貪那三成
然後失主損失十成

看來你比較希望東西不見就拿不回來

kenkenken001 wrote:
你該在意的不是爭議
是輪迴報應(恕刪)


講輪迴報應的話你就慢慢等吧

剛隨意GOOGLE到兩篇對岸文章供各位參考(如對對岸或簡中"感冒"者 請自行跳過)
http://wenku.baidu.com/view/bba5683383c4bb4cf7ecd109.html
http://wenku.baidu.com/view/fa295a2acfc789eb172dc82f.html

德、日立法例也是可以索取報酬
倒是很多人瞧不起的對岸規定成不能索取報酬
卻也有對岸人士認為應修法改成可以要求報酬~

東西被偷真的是一瞬間的事情

幾年前我有次在某醫院急診室拿我不能照相的爛手機出來看時間,

順手放在一旁的小桌子上.............
一轉眼就不見了 我也沒注意

回家才接到護士電話 說她在病人身上看到一隻手機 好像不是自己的
一問之下支支吾吾....才承認偷拿東西...
(觀察力這麼好當做醫療業真是再適合不過)
  ***貧窮救護技術員*** http://www.wretch.cc/blog/idanny
CUBE0125 wrote:
這些撿到要三成的人被爆出來
你認為很可惡
但是若這幾位你認為很可惡的人不撿的話
被別人撿走會不會更可惡整個A掉?
誰知道呢?

至少這幾位被爆的例子
就證明這法條還是有用

...(恕刪)


其實可惡不至於...但就是貪啊

這些人不撿....會被下個人A掉還是奉還只收個紅包?....我不認為有人能真的知道

這幾位被爆的例子也沒證明這法條還是有用,
因為沒人能證明或假設他不撿, 下一個撿的人就不會還

這幾位被爆的例子只能證明的確有人被這條條文教導認為不給錢不還東西很天經地義

如果沒這條法...他們是會還...還是就乾脆就侵占...一樣...誰知道呢? 有沒有用不是你說就算



takayama wrote:
請大家去想一下為何撿...(恕刪)


+1

一堆人假設今天是自己丟了手機,然後被拾得人索取三成報酬,想著想著自己就義憤填膺了起來

也不想想自己怎麼這麼不小心犯了這個錯誤,卻要每個拾得遺失物的人都發揮拾金/物不昧的美德

在資本主義這麼極致發展的現代,這根本就沒有期待可能性

法律這樣的規定,本來就有它的立法意旨在內,立法當初早就設想好了

只是每個人能不能接受的問題,就算不能接受,也只是一種選擇,那你就好好保管身邊的財物,減少遺失的機會

拾得遺失物的人,還要把東西交到警察局,漫不經心的遺失者,用物之價值的三成,就可以避免掉東西可能永遠回不來的風險

難道不值得嗎?如果認為不值得,那問問自己為什麼當初要這麼不小心吧!

我只能說,「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還要人家開口跟你要三成,只能說你自己禮數不夠周到。

ayan wrote:
大推這位先進的發言不...(恕刪)


以相同標準來看的話應該是你違規了會去自首才來說你撿到失物要3成報酬,因為違規要受罰是法定的,3成回饋也是法定的。
nike138729 wrote:
如果是我 我會給對方錢
手機拿到後
我會把錢往上丟 會是丟在對方臉上
轉頭就走 並且我絕對要講的一句話 窮鬼要就拿去

窮的不是你的財力 而是你的道德

對這種人不太需要客氣 根本跟強匪沒兩樣 只會趁人之危...(恕刪)

撿到手機的人真衰,拿去賣掉賺個兩萬還不會被扔錢,看來以後拾機不昧的人會愈來愈少...

R6.2 wrote:
撿到手機的人真衰,拿去賣掉賺個兩萬...(恕刪)


錯誤例子對上錯誤例子

撿手機的因此正式變侵佔
丟手機的變公然污辱

好樣的....
kenkenken001 wrote:
其實可惡不至於......(恕刪)

"事實"就是這幾位被爆料者撿了東西歸還然後依法要求三成報酬
OK?

至於沒發生的事
的確沒人知道
那就都不用猜
光看上面已發生的"事實"就好
這樣你還要"硬凹"這法條沒用?然後再自己"猜想"如果沒這法條一定會更好?
"有沒有用不是你說了算"這句可以原封不動還給你~

另外
你說要三成的人"貪"
我不反對
那掉了東西有錯又不想承擔任何損失的人就不"貪"嗎?
呵呵~
CUBE0125 wrote:
你說要三成的人"貪"
我不反對
那掉了東西有錯又不想承擔任何損失的人就不"貪"嗎?
呵呵~...(恕刪)


說對了

凡事都有正反兩面
一方面要求三成是貪
遺失方不想付出而復得失物不也是貪嗎?

說法真妙

而人能不為所貪乃聖人也
小薇: 大家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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