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tsLuo wrote:
引用那麼多法理依據,不過是為了爭取一份原本不屬於自己的財物。
說再多,原始動機終歸是一個字。
貪。
不讓人貪那三成
然後失主損失十成
看來你比較希望東西不見就拿不回來
kenkenken001 wrote:
你該在意的不是爭議
是輪迴報應(恕刪)
講輪迴報應的話你就慢慢等吧
CUBE0125 wrote:
這些撿到要三成的人被爆出來
你認為很可惡
但是若這幾位你認為很可惡的人不撿的話
被別人撿走會不會更可惡整個A掉?
誰知道呢?
至少這幾位被爆的例子
就證明這法條還是有用
...(恕刪)
takayama wrote:
請大家去想一下為何撿...(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