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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手機要放好,不要讓它離開你

引用那麼多法理依據,不過是為了爭取一份原本不屬於自己的財物。
說再多,原始動機終歸是一個字。

貪。


simonivan wrote:
撿到東西歸還有時也會一肚子氣!我之前在東海大學撿到一位女學生的背包,裡面也有錢包手機,我打了電話給他,跟他說我沒時間要將他包包送到派出所去請他過去拿並告知哪間,也沒句謝謝但沒關係。
問題是他和男友後來打電話給我說警局沒有包包,說到最後他弄錯間那也沒關係!她竟然很生氣說為何送錯間怎不送到離學校較近那間!!!!而是送到遺失地附近派出所(兩處也沒離很遠),就直接掛掉電話。
天啊!我做錯甚麼?怎會有這種大學教育?


KELA966 wrote:
前天2011/1/2下午四點左右我跟我妹去一新書局檢到IPHONE3 3Gs白色的!!
我也是打電話給她老公請他過來拿!!
我也沒要求要三成回報阿....我覺得就做好事吧!!
雖然失主也沒禮貌性請我喝個飲料狂笑
只問在哪撿到的+謝謝 就走人了....無奈

所以說現在的社會不管是撿到東西的人或是掉東西的人
基本禮儀已經喪失了....orz


之前我掉東西雖然掉的東西不貴,但是也是有請"奶雞"阿~~~~


阿民868 wrote:
不過我在賣場廁所撿到過一隻5800
我還翻通訊錄打給失主的親友聯繫到失主親友到我撿到的賣場固定地方等他回來拿
結果失主回來拿,東西到手後連謝謝都沒有就低頭看著自己的手機就走掉了
只留下我跟我朋友再原地互看一眼然後覺得 (怎麼會這樣~)


mobile2009 wrote:
很少撿到東西
但回想到大學時期
撿到皮包
雖然裡面好像只有 100-200元
但為了還給失主
在宿舍到處詢問 也費了一番功夫
後來找到人了
結果一進門 看到東西
很粗魯的一拿 轉身就走
完全沒有感謝 或 點個頭什麼的
整個傻眼



或許就是因為有這樣[你撿到東西還我是理所當然]的人,所以......好人就變少了
為免爭議,我撿過十幾隻手機,通通都丟到垃圾筒,一毛不取。

ggilrs wrote:
為免爭議,我撿過十幾隻手機,通通都丟到垃圾筒,一毛不取。
...(恕刪)


你該在意的不是爭議
是輪迴報應
沒有給3成的話 大概梗慘 減到都不環了
看到前面很多討論都說可以告侵占

但依據法令 如果有"從速"通知失主
失主沒有權力告撿到的人吧

若告了恐怕還會背上誣告

803條 就說明了兩種可能性

1.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



2. 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若撿到的人有從速通知失主

注意看 有 自通知



最後招領


依照805條 則撿到的人可以依照805條第二款 要求3/10

我想若就這篇文章的案例來看

恐怕沒甚麼告侵占的問題

撿到的人 的程序上應該沒甚麼大問題.


第 803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
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proafa wrote:
民法第 三 編 物權...(恕刪)

carzyman wrote:
看了此篇文章真讓人搖頭...都買的起iphone了~還在乎5000...

另外這是個價值觀問題...你寧願噴掉一隻iphone....還是單純損失5000..但可以拿回手機呢...
假設今天掉了一百萬....你寧願給對方30萬...還是寧願掉100萬.....

ps:上面還有人說要照相的勒....如果是我...我就把手機當你的面丟河裡....一拍兩瞪眼..
看是你會痛..還是我夠兇...


這位朋友~很顯然這不是5000快的問題,而是其盟子的問題!!
如果是你當著人家的面把手機丟進河裡,,,我想他跟你要個兩隻回來,法官都不會覺得太多!
你這行為這跟擋人家救護車沒兩樣.
三思啊~~
kenkenken001 wrote:
1: 不能要求報酬 ...(恕刪)

這些撿到要三成的人被爆出來
你認為很可惡
但是若這幾位你認為很可惡的人不撿的話
被別人撿走會不會更可惡整個A掉?
誰知道呢?

至少這幾位被爆的例子
就證明這法條還是有用

法律若規定成不能要求報酬
願意撿來還的人只會更少
撿去還一點好處都沒有
搞不好還會被誣賴是偷的或是裡面少了什麼
這樣你敢撿?

人大多依靠利害分析來行為
一件事無利卻可能有害
做的人一定更少~
o76134 wrote:
在我的認知裡大致可以...(恕刪)


而在我的認知裡
延續您的畫分大致也可有以下的情形.

高道德標準>撿到還人家,不要求任何回報
丟掉的一方: 主動感謝上蒼失而復得, 二話不說獎賞或感謝拾獲者


普通人的的道德標準(不高不低)>撿到還人家後,主動要求合理的獎賞與成本,如請吃一頓飯,或是車馬費等算送物品到這裡的成本
丟掉的一方: 沒有任何表示, 只覺得應該會有人送回警局或指望會在原地等待失主到來.

低道德標準>看到有利可圖的遺失物在地上,趕快上去撿,找到失主後,主動要求一定要三成的價錢,不給就不還
丟掉的一方: 不但詛咒拿了3成去買藥吃, 更甚者告拾獲者侵佔

keii_soh wrote:


而在我的認知裡
...(恕刪)

呵呵,這樣劃分也不錯
剛好有拾得人與失主的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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