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認為那只能在三成的範圍內主張留置權,原則上這要看拾得物是否為可分物而定,若是可分物(像10萬元的鈔票),那當然是要在相當的範圍內始得主張留置權;若是不可分物,那留置權會及於物的全部,所以是可以將整個不可分物留置的。
有人認為拾得物品要求報酬是不道德的,個人認為這恐怕是過於自我中心的看法。畢竟你的時間及所持有的物品很寶貴,可別人的時間也是很寶貴的,換個角度想,既然是自己過失在前,那麼以報酬"買"別人的時間,請他幫你保管這物品,不也是應該的?不然,拾得人捨得物品後,為何還要置自己於不利益的狀態(例如:要花時間保管遺失物,而且保管期間還要盡相當的注意義務維護遺失物的狀態等)?畢竟這社會上捨得人與遺失人的人格應該是平等的吧,那遺失人為何可以以自己的過失加義務於他人呢?(說句不好聽的,寄託行為都還要有契約,要委託人與受寄人合意才能使受寄人發生保管義務,遺失人反而可以因為自己遺失物品就要求拾得人無償,理所當然地為其保管遺失物,這會不會"神聖化"遺失人的人格呢?)
不過,在這裡還是要提醒拾得人,所謂"三成"是指得索討用以填補因照顧遺失物及通知遺失人的成本,並不是不分狀況一律可以要求三成。這恐怕是現在所有發生爭議的案例中拾得人被人批評的地方,畢竟,如果花費的時間及通知或保管遺失物的成本等加總後,不及遺失物價值的三成,仍要求三成報酬,這確實是可議的。以個人的經驗,為了避免造成個人保管遺失物的成本,都是直交到警察局,由警察傷腦筋,上次拾得2千元,也是這樣處理;後來警察還有通知我說遺失人有領回,服務真的很好,個人因為只有拾得後送警局的行為,所以也沒向遺失人要求報酬,不過遺失人也沒有打電話致謝就是了。過人是建議如果真的有心要為他人處理遺失物的問題,是儘量交給警察局處理(不過實務上,如果遺失物難以照顧,警察還是會交給拾得人保管,這時的保管費用,遺失人是該歸還拾得人的),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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