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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手機要放好,不要讓它離開你

我覺得大家都被「缺乏專業法律素養的媒體記者」誤導了,
民法第 805 條規定的拾得人確實可以請求報酬,
但不得逾三成(也就是最高三成,不是一律三成)
如果是我發生這事,「紅包」談不攏,就請拾得人去起訴告我,看法院判多少,反正「最高三成」,
順便我也會「提醒」他:刑法上也有「侵占罪」,至於該不該當,到時就讓檢察官、法官去審理吧!


Yoshik wrote:
如果是我,哪我要看看...(恕刪)


打打嘴炮...大家都會....

你請他去看醫生,那你就準備吃總價超過5000以上的免錢飯

看誰損失的重囉....XD
我只知道如果我不小心遺失了100萬

我應該會跟上天乞求 希望對方會拿去警局 然後跟我要30萬報酬吧

總比什麼都沒有要好的太多了

ufrmchen wrote:
我覺得大家都被<fo...(恕刪)

非常同意這位大大的說法
我就不相信他撿個東西後
會想要那麼麻煩

yobi25 wrote:
我只知道如果我不小心...(恕刪)


重點是先要有100萬阿

ufrmchen wrote:
我覺得大家都被「缺乏...(恕刪)


我想大大也沒看清楚法律吧

民法規定確實是最高為三成,你當然可以不給,但根據民法規定拾獲人可以使用留置權來留置你的失物。
而且拾獲人有權利要求要三成,而不是你想給多少就多少。

第二

侵佔罪需拾獲人未拿去報案才算侵佔,若對方已拿到警局備案報案,那根本就告不成刑法的侵佔罪
有人說到因果,讓我想到一件事,
沒有遺失物品者種的因,哪來被要求三成的果?

那些一直堅持別人要當不求回報的聖人的人,
怎麼不先把樓主跟那些遺失物品者先臭罵一頓,
再來罵求三成回報的人?

說穿了一直要求別人當聖人本來就是一件奇怪又殘忍的事,
高道德標準是拿來以身做則而不是拿來批評別人的工具。(諸位聖人們你們以身作則了嗎?)

樓主的態度也很奇怪,即使對方跟你索取三成,
但對你而言你還是賺到了,怎麼你沒有絲毫的感謝對方的意思?(我認為你就是你朋友,會感謝對方就不會上M01來PO這種文)
我個人認為樓主的心態沒比要求回報的人好到哪裡去。

aquaaqua wrote:
怎麼不先把樓主跟那些遺失物品者先臭罵一頓,


為什麼要罵遺失物品者阿
aquaaqua wrote:
有人說到因果,讓我想到一件事,
沒有遺失物品者種的因,哪來被要求三成的果?

那些一直堅持別人要當不求回報的聖人的人,
...(恕刪)

原來因果是這樣說的哦...

是啊
走夜路的因, 造成被搶的果
女人胸大的因, 造成被摸的果
錢多的因, 造成被綁票的果

原來都是因果, 都是自取啊..
是這個意思嗎?

現在連撿手機還人不求償,都可以用[聖人]來形容了哦...有趣!
連[高道德標準]都出來了....我一直以為高道德標準是一個很難很不人性的狀態

現在原來連撿手機無償還人就算....是該高興嗎?!
自從上次那個學姐事件
現在很多人撿東西的當下
就已經想到撿了就可以要三成的獎賞

~那個心態,就跟趁人之危,趁機賺一筆的心態一樣啦~
別跟我說我只是想要獎賞,要獎賞為什麼一定堅持要3成的錢
好笑勒!
雖然法律上沒什錯誤拉,但是這個人的心態就已經有問題了拉

要麻就不要撿,放在那裡爛掉
撿了擺明就是要賺錢嘛
看了很多人的留言,真是....
台灣沒什救了
法律定的好,沒人要遵守,政府執行成效也不彰
法律定的不好,人民遵守率卻那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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