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大家都被「缺乏專業法律素養的媒體記者」誤導了,民法第 805 條規定的拾得人確實可以請求報酬,但不得逾三成(也就是最高三成,不是一律三成),如果是我發生這事,「紅包」談不攏,就請拾得人去起訴告我,看法院判多少,反正「最高三成」,順便我也會「提醒」他:刑法上也有「侵占罪」,至於該不該當,到時就讓檢察官、法官去審理吧!
ufrmchen wrote:我覺得大家都被「缺乏...(恕刪) 我想大大也沒看清楚法律吧民法規定確實是最高為三成,你當然可以不給,但根據民法規定拾獲人可以使用留置權來留置你的失物。而且拾獲人有權利要求要三成,而不是你想給多少就多少。第二侵佔罪需拾獲人未拿去報案才算侵佔,若對方已拿到警局備案報案,那根本就告不成刑法的侵佔罪
有人說到因果,讓我想到一件事,沒有遺失物品者種的因,哪來被要求三成的果?那些一直堅持別人要當不求回報的聖人的人,怎麼不先把樓主跟那些遺失物品者先臭罵一頓,再來罵求三成回報的人?說穿了一直要求別人當聖人本來就是一件奇怪又殘忍的事,高道德標準是拿來以身做則而不是拿來批評別人的工具。(諸位聖人們你們以身作則了嗎?)樓主的態度也很奇怪,即使對方跟你索取三成,但對你而言你還是賺到了,怎麼你沒有絲毫的感謝對方的意思?(我認為你就是你朋友,會感謝對方就不會上M01來PO這種文)我個人認為樓主的心態沒比要求回報的人好到哪裡去。
aquaaqua wrote:有人說到因果,讓我想到一件事,沒有遺失物品者種的因,哪來被要求三成的果?那些一直堅持別人要當不求回報的聖人的人,...(恕刪) 原來因果是這樣說的哦...是啊走夜路的因, 造成被搶的果女人胸大的因, 造成被摸的果錢多的因, 造成被綁票的果原來都是因果, 都是自取啊..是這個意思嗎?現在連撿手機還人不求償,都可以用[聖人]來形容了哦...有趣!連[高道德標準]都出來了....我一直以為高道德標準是一個很難很不人性的狀態現在原來連撿手機無償還人就算....是該高興嗎?!
自從上次那個學姐事件現在很多人撿東西的當下就已經想到撿了就可以要三成的獎賞~那個心態,就跟趁人之危,趁機賺一筆的心態一樣啦~別跟我說我只是想要獎賞,要獎賞為什麼一定堅持要3成的錢好笑勒!雖然法律上沒什錯誤拉,但是這個人的心態就已經有問題了拉要麻就不要撿,放在那裡爛掉撿了擺明就是要賺錢嘛看了很多人的留言,真是....台灣沒什救了法律定的好,沒人要遵守,政府執行成效也不彰法律定的不好,人民遵守率卻那麼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