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心沁 wrote:朋友掉了IPHONE...(恕刪) 所以我大膽的推演了一下以後如果我撿到了手機,正確的流程是..1. 去撿一隻手機。2. 去警察局登記 。(很重要,不然會被當成勒索與侵占)3. 打給失主4.請求三成的留置權 -看要以全新價還是二手價來開,反正你是行使你正常的法律權利。失主如果要拿回來也只能摸摸鼻子跟你談。5. 六個月後如無人認領, 手機就是你的啦..請懂得的人說說 這樣對嗎?
qtairo wrote:所以我大膽的推演了一...(恕刪) 應該是把失物拿到警局後,把失物放在警局保管而不是自行再帶回保管吧?等失主回來領取時才和失主領三成的錢但是說真的啦.....身上的東西本來就應該好好保管一隻iphone好幾萬自己都可以把那麼重要的東西忘記的話那也沒辦法囉~你可以用三成的錢去彌補自己犯的錯我個人是覺得還ok啦.....至於狗"不見"了這個狀況嘛.........1.那飼養的主人也太沒良心了吧!!?2.這個應該就不算"失物"~因為那是有生命的~不然這樣如果那天有人是"撿到迷路的小孩"的話我還頗好奇是要怎麼給三成....?從出生到撿到時父母在他/她身上的花費嗎?
對啊,所以提醒大家東西真的要收好!且撿到東西拿到警察局,會由警察先生和失主連絡並且保管!警察也會「例行性」的告知撿到的人可以向失主要3成報酬!我只是覺得,原來現在想要遇到真的「好心人」好像比較困難厚.....
民法第 三 編 物權第 二 章 所有權第 三 節 動產所有權第 803 條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第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拾得遺失物 有權留置何謂遺失物「留置權」?律師粘舜權解釋,《民法》805條中規定,拾得失物者,可向失主請求該物品10分之3價值的報酬,若失主不願給付3成報酬時,拾得人有權先扣留遺失物,等失主拿出酬金後再交還,此立法用意原在鼓勵民眾撿到失物時,能發揮拾金不昧的精神,增加遺失物回歸原主的機會。這是有法源根據的,請參考上面資料。就是這樣!...美德?...公德?...做得到的話再來修法取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