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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手機要放好,不要讓它離開你


水心沁 wrote:
朋友掉了IPHONE...(恕刪)


所以我大膽的推演了一下以後如果我撿到了手機,
正確的流程是..

1. 去撿一隻手機。
2. 去警察局登記 。(很重要,不然會被當成勒索與侵占)
3. 打給失主
4.請求三成的留置權 -看要以全新價還是二手價來開,反正你是行使你正常的法律權利。失主如果要拿回來也只能摸摸鼻子跟你談。
5. 六個月後如無人認領, 手機就是你的啦..


請懂得的人說說 這樣對嗎?

qtairo wrote:
所以我大膽的推演了一...(恕刪)


應該是把失物拿到警局後,把失物放在警局保管而不是自行再帶回保管吧?
等失主回來領取時才和失主領三成的錢
但是說真的啦.....

身上的東西本來就應該好好保管
一隻iphone好幾萬
自己都可以把那麼重要的東西忘記的話那也沒辦法囉~
你可以用三成的錢去彌補自己犯的錯
我個人是覺得還ok啦.....

至於狗"不見"了這個狀況嘛.........

1.那飼養的主人也太沒良心了吧!!?
2.這個應該就不算"失物"~因為那是有生命的~不然這樣如果那天有人是"撿到迷路的小孩"的話
我還頗好奇是要怎麼給三成....?
從出生到撿到時父母在他/她身上的花費嗎?
太多法律都是不合理常理的~像之前鬧的很大的性侵案~
所以法令尚未修改也無可奈何, 自己掉了只能怪自己~ 現在檢到的人都會變成正當的勒索~

水心沁 wrote:
朋友掉了IPHONE...(恕刪)

是喔
先前也有位朋友掉在計程車上
原本他已不抱希望了
當天司機大哥還特定送回公司給他
真是揪甘心
對啊,所以提醒大家東西真的要收好!
且撿到東西拿到警察局,會由警察先生和失主連絡並且保管!
警察也會「例行性」的告知撿到的人可以向失主要3成報酬!
我只是覺得,原來現在想要遇到真的「好心人」好像比較困難厚.....
有些事情現在不做,一輩子也就不會做了!
我記得金錢的方面好像有
但也不是完全確定
物品的話我就完全沒聽說過了
你朋友只要跟對方說 你是單親然後有小孩要養

這樣他就不敢要了
民法
第 三 編 物權
第 二 章 所有權
第 三 節 動產所有權
第 803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
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
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
;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拾得遺失物 有權留置


何謂遺失物「留置權」?律師粘舜權解釋,《民法》805條中

規定,拾得失物者,可向失主請求該物品10分之3價值的報

酬,若失主不願給付3成報酬時,拾得人有權先扣留遺失物,

等失主拿出酬金後再交還,此立法用意原在鼓勵民眾撿到失物

時,能發揮拾金不昧的精神,增加遺失物回歸原主的機會。


這是有法源根據的,請參考上面資料。


就是這樣!...美德?...公德?...做得到的話再來修法取消吧!...
狗是物品。撿到小孩,打電話給家屬要錢,可以吃免錢飯了。東西被偷請報案,切記是竊盜罪,不是侵占罪,別被鴿子給矇了,除非你的東西是你借給對方之類的,或是掉在你不知道的地方,被路人A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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