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紅球所留下來的洞,也不會想設計個logo補起來
不想從新設計那也用那三角形的logo來補吧,總比現在這樣好多了
還語帶威脅買水貨是犯法,現在並沒有法律說是犯法的吧
真是的,黑心最會
葉小釵 wrote:
呃~賣的又貴,連基本配件也變成選購配件
小紅球所留下來的洞,也不會想設計個logo補起來
不想從新設計那也用那三角形的logo來補吧,總比現在這樣好多了
還語帶威脅買水貨是犯法,現在並沒有法律說是犯法的吧
真是的,黑心最會
而對於坊間將海外機種如 903SH、SX833 植入台灣官方韌體的做法,遠傳也提出呼籲表示,無論是香港數碼通、歐日 Vodafone 或是台灣遠傳,業者對於韌體的來源都密切注意中,非經授權使用任何官方韌體都屬非法行為,玩家若不想惹禍上身,還是選擇合法來源的公司貨較有保障。
(轉載至比x王)
請問那裡說買水貨犯法了? 文章也不看清楚就胡亂發言...
『非經授權使用任何官方韌體都屬非法行為』這句話請看清楚再來發言...
初步看,個人覺得使用者並無罰責
倒是水貨商會有事吧
第42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
,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
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
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第一項技術規範之訂定,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 不得損害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或對其機能造成障礙。
二 不對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其他使用者造成妨害。
三 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機線設備與使用者連接之終端設備,應有
明確之責任分界。
四 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和諧有效共用。
五 電氣安全,防止網路操作人員或使用者受到傷害。
第6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其營業規章未經報備者。
二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備置營業規章供
消費者審閱者。
三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者。
因為你為你的玫瑰花所花費的時間使你的玫瑰花變得那麼重要..... Chapitre 21/Le Petit Prince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