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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受害者 ~
四月三日先去台北市 中華路 某店下訂一隻 ~
等到四月十一日 ~ 每三天去電一次詢問 ~
均未到貨 ~
退訂 ~

四月十二日 中和 某通信店下訂一隻G810
訂金一千 ~
每隔三天去電詢問
等到四月二十五日 還未到貨
退訂 ~

直到 四月二十六日 跟同事抱怨買不到 ~
同事就說~ 哪有不好買 ~
我幫你問 ~
二十七日 同事就拿到貨
二十八日入手(軟體包 記憶卡1G一樣不少)
價錢跟前二家一樣 ~

真是氣死我了 ~
台北縣市的通信行 都是一樣的手法 ~
均去電說有貨
人一到通信行
說你到店家之前 手機就被人家掃走了 ~

我就是 血淋淋的實例 ~

要下訂的手機店 ~ 千萬不要買 ~
因為他們連自己何時會拿到手機都不知道 ~
kouyoumin wrote:
請參考:http:/...(恕刪)


名稱:民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民法總則編第 14 條至第 15-2 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 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2.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施行。 3.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好像還沒完全生效喔~~上面生效日期施行那一段,看不太懂..
TimChen wrote:
好像還沒完全生效喔...(恕刪)

還沒生效的不是這一條
 店家怎麼這麼惡質阿…

 樓主趕快去找消保官處理吧

 這樣的手法真的很沒品
謝謝各位大大的建議~我會向消保會1950檢舉的!

又托到5/15,5/15打去問店家說神腦說5/25到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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