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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火燃燒]有遇到新買手機亮點"聯強"不換貨的請進!!(更新感想1/8)

簡單請教你三個問題就好

1.既然保固書是契約的一部份,那保固書內文不是已告知,像案例中的亮點並不在保固範圍內認定的瑕疵
既然你要主張那條保固書內的條約無效,那至法院訴訟請法官裁決。並不是你、我或是樓主及消保會任何人去判定。同意嗎?

2.請教你「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處所,供消費者閱覽」的目的為何?
依這案例,廠商在官網已主動告知說明書、保證書內容,而以當事人具有上網能力並且可以明確豪洨出
k945 wrote:
從任何一個手機官網,資訊平台,平面廣告...
到你們聯強到經銷商店家...
都沒人告知"手機有亮點是正常狀況,不接受換貨"...
聯強都沒有告知消費者...

暫且不論聯強並不是出賣人,單就當事人是否有遵守消保法第五條進行正確合理的消費行為?(附1)

3.我的論點很簡單,合理的消費者權益要重視,但並不應該在網路上盲目地鼓動網友隨之起舞?
進行交易的是經銷商與樓主,聯強依照Sony Ericsson的保固條約進行產品維修及保固
而當事人事先沒詳盡檢查,事後有問題竟將責任推託到通路商上否則揚言找立委

聰明的消費者並不會進行『向經銷商交易,而現場不進行檢查,之後包了膜,還硬要無償地向維修/通路商換貨』的惡霸行為
不曉得不爽網的chen先生是否同意?

附1:
消保法第五條:「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好人村村民 wrote:
簡單請教你三個問題就...(恕刪)


其實也不用再問TANGO大什麼問題

TANGO大能否明確指出在樓主現金交易下是否有簽立任何契約?
在樓主的案例中
TANGO大是否看過其交易的實體契約並指出其中任何條文違反您所舉證的範本?
網路所提供之範本是否有強制性或者僅供參考?
製造商於網路上提供之保固條款及其他資訊不論有效與否 是否屬於主動提供 供人閱覽?

如果以上的問題 TANGO兄無法明確指出 或是證明您的意見等同於法律效力之解釋
那TANGO兄前面幾篇的法條文 都是針對制式條文做自行解釋而已
並沒有法律上的強制性或同等效力
也就是說
大家看看 就 好
消保官或法官裁決了才算

大家爭來爭去的法條條文或是保證條款以及消費者與廠商之間的權益
在現行的消保法中
只要消費者存疑且不接受賣方之條件或解釋
就有權利提出申訴並得委託消保官進行協商或仲裁
倘若協商破裂
則再進行法律訴訟交由法官進行裁決
啊? 不信? 這也是消保會義工說的...不是我自己解釋的

(沒錯 消費者就是能這麼強勢)
p.s 這我加的

而大部分的情形都是廠商為求商譽或服務心理 願意妥協配合消費者
啊? 你說 消費者就都不會妥協的嗎?
會妥協就不會去申訴了啊

總而言之 這是"消保"法 保護及維護消費者是正常的
這也是為何大多數商家聽到消保法 大多妥協的原因之一
其實聯強也沒有樓主初次反映的如此惡劣
建議樓主可以再多個修改 提醒網友重視自身應有之權益 但勿濫用


第二篇心得報告
報告完畢
謝謝大家
好人村村民 wrote:既然保固書是契約的一部份,那保固書內文不是已告知,像案例中的亮點並不在保固範圍內認定的瑕疵
開封才看得到,叫做「已告知」?
沒上網能力的長輩/中下階層、沒空仔細上網去找保固條款的消費者,只好自認倒楣?

好人村村民 wrote:既然你要主張那條保固書內的條約無效,那至法院訴訟請法官裁決。並不是你、我或是樓主及消保會任何人去判定。同意嗎?
同意一半。
訴請法院裁決,是最後的步驟。
在此之前,還有很多「合法的」手段可用,同意嗎?


好人村村民 wrote:請教你「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處所,供消費者閱覽」的目的為何?依這案例,廠商在官網已主動告知說明書、保證書內容,而以當事人具有上網能力並且可以明確豪洨出
「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處所,供消費者閱覽」=「廠商在官網已主動告知說明書、保證書內容」。
從白紙黑字來看,很難同意。
我想,只有廠商會同意這個等號吧。
至於消保會是否同意你的說法,我倒是很好奇。

張貼、陳列的目的,就是「閱覽期」概念的延伸,目的就是您舉的消保法第5條。

好人村村民 wrote:單就當事人是否有遵守消保法第五條進行正確合理的消費行為?(附1)
沒上網查保固條款,變成消費者的錯?
我倒是希望,有那個廠商願意親口說出來,而不是用匿名的方式來間接指責消費者。

好人村村民 wrote:當事人事先沒詳盡檢查,事後有問題竟將責任推託到通路商
產品瑕疵及告知責任的歸屬,
在法令上很清楚,你硬要推給消費者,就由你去吧。
我沒能力說服你。
好人村村民 wrote:
聰明的消費者並不會進行『向經銷商交易,而現場不進行檢查,之後包了膜,還硬要無償地向維修/通路商換貨』的惡霸行為
不曉得不爽網的chen先生是否同意?
不同意喔。
「聰明的消費者會以法律為武器保障自己的權益」,這樣我才同意。

至於這串文的惡霸,在我眼中,只有滿口髒話的那些人,
樓主哪算惡霸?
ps.因為我曾經衝動地罵人廢物,很沒禮貌,所以我也不是好人,是惡霸。
好人村村民 wrote:
簡單請教你三個問題就好

1.既然保固書是契約的一部份,那保固書內文不是已告知,像案例中的亮點並不在保固範圍內認定的瑕疵
既然你要主張那條保固書內的條約無效,那至法院訴訟請法官裁決。並不是你、我或是樓主及消保會任何人去判定。同意嗎?

2.請教你「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處所,供消費者閱覽」的目的為何?
依這案例,廠商在官網已主動告知說明書、保證書內容,而以當事人具有上網能力並且可以明確豪洨出



本來這段話小弟也知道村民兄應該是針對chen大所發問...
但是還是請注意一下用字遣詞...
別人說得正確與否這是您個人觀點...
不過用"豪洨"2字不甚妥當...
雖然您用字比較"隨性"無傷大雅...
如果可以還是請理性討論...
不然針對您的"豪洨"文...
還是請chen兄不要回覆了我覺得比較好...

接著您所具"上網能力"小弟不是很同意...
今天如果是個阿公阿麼去買手機...
不要說上網連開電腦開關是哪個可能都有問題...
如何得知亮點保固條款?
難不成買手機還得先問有沒有上過網看保固條款?



k945 wrote:
從任何一個手機官網,資訊平台,平面廣告...
到你們聯強到經銷商店家...
都沒人告知"手機有亮點是正常狀況,不接受換貨"...
聯強都沒有告知消費者...

暫且不論聯強並不是出賣人,單就當事人是否有遵守消保法第五條進行正確合理的消費行為?(附1)

3.我的論點很簡單,合理的消費者權益要重視,但並不應該在網路上盲目地鼓動網友隨之起舞?
進行交易的是經銷商與樓主,聯強依照Sony Ericsson的保固條約進行產品維修及保固
而當事人事先沒詳盡檢查,事後有問題竟將責任推託到通路商上否則揚言找立委

而聰明的消費者並不會進行『向經銷商交易,而現場不進行檢查,之後包了膜,還硬要無償地向維修/通路商換貨』的惡霸行為
不曉得不爽網的chen先生是否同意?

附1:
消保法第五條:「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揚言找立委小弟也講過不單純只是為了手機...
請不要一再曲解小弟的意思...
如果可以請不要再重複發一樣"錯誤"或是有"誤導性"的文字...
"惡霸行為"是不是適合小弟...
我說過由鄉民去判斷...
如果您一再使用...
請不要怪小弟貼出"廢物"月經文...
謝謝...

palapalala wrote:
其實也不用再問TANGO大什麼問題

TANGO大能否明確指出在樓主現金交易下是否有簽立任何契約?
在樓主的案例中
TANGO大是否看過其交易的實體契約並指出其中任何條文違反您所舉證的範本?
網路所提供之範本是否有強制性或者僅供參考?




to palalalala兄...

這個由小弟回答...
這次交易並沒有"文字"上的實質契約...
就算有也只是一張單據證明我買了2支手機罷了...
對於實質的條文或是規範到是都沒有...



如果以上的問題 您都無法明確指出 或是證明您的意見等同於法律效力之解釋
那TANGO兄前面幾篇的法條文 都是針對制式條文做自行解釋而已
並沒有強制性
也就是說
大家看看就算了

大家爭來爭去的法條條文或是保證條款
在現行的消保法中
只要消費者存疑且不接受賣方之條件或解釋
就有權利提出申訴並得委託消保官進行協商或仲裁
(沒錯 消費者就是能這麼強勢)
倘若協商破裂
則再進行法律訴訟交由法官進行裁決

而大部分的情形都是廠商為求商譽或服務心理 願意妥協配合消費者
啊? 你說 消費者就都不會妥協的嗎?
會妥協就不會去申訴了啊

總而言之 這是"消保"法 保護及維護消費者是正常的
這也是為何大多數商家聽到消保法 大多妥協的原因之一
其實聯強也沒有樓主初次反映的如此惡劣
建議樓主可以再多個修改 提醒網友重視自身應有之權益 但勿濫用


第二篇心得報告
報告完畢
謝謝大家



看到這篇文章為止...
小弟深感已經邁入法條文字獄了...
對於法條其實我也是一知半解...
幸好得幾位大大的補充與解說才略知12...
只是也知道了法條其實都會有互相衝突跟矛盾的時候...
遇上此等事件...
是否公平其實還是得靠公正的第三者去評斷...
但要走上這條路其實廠商跟小弟都不願意...
最後產生的結果雙方都滿意就好了...
在這邊爭論法條的對或錯..
其實還不是各取其利而躲其弊?

其實我不敢說幾位大大那者是錯哪者是對...
只能說各有各的主見跟觀念...
說出來對方不滿意...
互相討論小弟覺得很OK...
只是用字遣詞能斟酌一下...
畢竟對於無禮的口氣還能談笑自若的朋友不多...
請幾位大大能自重自愛...

對於還能看到這邊文章的01網民們...
小弟感到很抱歉...
似乎真得已經模糊掉小弟發這篇文的目的跟理念...
還引起幾位大大的文字交戰...
或許是該請管理員封鎖這篇文章的回覆功能...
回歸平靜...
palapalala wrote:TANGO大能否明確指出在樓主現金交易下是否有簽立任何契約?
家電產品之現金買賣契約,指買受人一次付清買賣價金而出賣人一次移轉買賣標的物之交易行 為。此種交易非要式行為,當事人得不簽訂契約條款,亦得完成交易。

但為保護消費者,消保會亦提出契約範本 ,以契約條款保護消費者。

簡言之,
銀貨兩訖、交易完成後,雙方就不存在任何契約關係?

palapalala wrote:網路所提供之範本是否有強制性或者僅供參考?
別鬧了,這不是什麼網路上提供的範本,
是消保會依據消保法所做的「公告」。當然有強制性。
「僅供參考」,是不肖業者的常見說詞。

palapalala wrote:製造商於網路上提供之保固條款及其他資訊不論有效與否 是否屬於主動提供 供人閱覽?
樓上回答過了。

palapalala wrote:並沒有法律上的強制性或同等效力
如果我說的話,就有法律上的同等效力,我也太神了吧。。
世間可有這種神人?

palapalala wrote:沒錯 消費者就是能這麼強勢)
p.s 這我加的
辛苦地東奔西跑、找人幫忙協調,廠商還不一定甩你,
醬就很「強勢」??

palapalala wrote:大部分的情形都是廠商為求商譽或服務心理 願意妥協配合消費者
大部分的情形,是廠商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才去答應消費者的要求。
廠商若自認站得住腳,早就跟你法院見了。
本田版的「小蝦米事件」,就是案例呀。
tangochen wrote:
家電產品之現金買賣...(恕刪)



如果我說的話,就有法律上的同等效力,我也太神了吧。。
世間可有這種神人?


所以啦 你就你的觀點去解釋條文 而且沒有法律效力 好人村民不想甩你 也是很正常的


辛苦地東奔西跑、找人幫忙協調,廠商還不一定甩你,
醬就很「強勢」??


嗯...這個嘛
據說申訴完是交由消保官協調協商 如果廠商不甩 協商破裂 法院上見(還可以追蹤案件進度喔!)
如您所說
如果廠商站不住腳 豈有放任商譽及金錢損失不管而不願積極與消費者協商之理?
只要消費者站得住腳 廠商自然放下身段 即使有如"艾汾"之大的廠商
站不住腳於先又在消保官的仲裁下 還是得賠償損失
當然啦
中間的奔波 還得看事件大小和廠商態度 但也不是每個廠商都敢比消費者大聲
強勢說法或許有點不恰當 但消費者的贏面通常比較大 (除非真的是奧客)
因為消保法有講呀 有疑義時 以有利消費者之解釋為主

別鬧了,這不是什麼網路上提供的範本,
是消保會依據消保法所做的「公告」。當然有強制性。
「僅供參考」,是不肖業者的常見說詞。

又是條文
這裡頭有寫 這三種式樣是為了 附條件買賣 分期付款買賣 現金買賣
係針對上述三種買賣交易行為方式提出三種定型化契約範本,以供參考
看到了嗎? 以供參考 所以 樓主的例子有沒有違反上述以供參考的範本或違反其他條文
還是請消保官與法官裁決 不要用自行解釋的說明來使其他人混淆
因為您自己也同意了 您說的意見不具法律上的效力 (如果與事實有誤 導致他人權益受損 您願意負責?)


另外 再強調一點
對於老人或沒空上網獲知相關資訊以致權益損失
或者
廠商提供相關資訊供消費者閱覽 對於上述例子時 是否具有主動提供供人閱覽的責任
以樓主的例子來說 樓主是否具有證明自己的確對於廠商所提供的資訊有無法獲知之可能性
例如住院 文盲 不會上網等條件
請交由消保官或法官仲裁
在這裡吵是不會有多大改變的

第三篇心得
謝謝大家
別再吵這篇月經文 認為自己站得住腳 認為聯強不對?
請你去告他 有人會支持你
但是我很堅定認為亮點不保固是正常 也一向如此
引述條文沒任何意義 告的贏才是關鍵
這跟小蝦米完全無關
本來亮點不保固全世界皆然

每天動不動都吵 不同意就告 不要每天來這邊

亮點有國際規範的保固條款和判定方式 不是消費者喜不喜歡接不接受的問題
真的不接受可以都不要買手機
Vincent Chen4028 wrote:
別再吵這篇月經文 認為自己站得住腳 認為聯強不對?
請你去告他 有人會支持你
但是我很堅定認為亮點不保固是正常 也一向如此
引述條文沒任何意義 告的贏才是關鍵
這跟小蝦米完全無關
本來亮點不保固全世界皆然

每天動不動都吵 不同意就告 不要每天來這邊

亮點有國際規範的保固條款和判定方式 不是消費者喜不喜歡接不接受的問題
真的不接受可以都不要買手機


您老大都要這篇文去沉...
發文卻是這麼不客氣的態度...
小弟不會會你怎麼行?

您老也是眼疾發作還是有其他問題嗎?
小弟前面講了n次有自己意見歡迎去查證...
查證了歡迎來指正小弟錯誤...
不是"自己"認為就來這邊發文鞭人...
你很堅定亮點不保固關我什麼事?
來這邊鞭我?
還一向如此咧...?
你去找聯強跟小弟要這筆費用阿...

"亮點不保固全世界皆然"
你查過全世界啦?
你確定全世界都有液晶螢幕嗎?
小弟不敢確定啦...
只是某些國家我看液晶螢幕都沒代理商進口咧...

連國際規範都出來了...
人家訂你就聽阿?
難怪日本進口車偷配備也有人買得心甘情願...

什麼叫消費者不接受可以不要買...
小弟現在就是買了他又沒告知才會發生這件事情阿...
你在那邊牛頭不對馬嘴亂回文一通幹麻?
沒事找架吵嗎?
要炒也先去做點功課...

最請原諒小弟回文這麼粗魯...
基本上還是看人回文...

哀~~~

對樓主的抓狂
小弟可以體諒

但...........

如果有些小事不順心
就要對用"認識"的"立委"出來

呵呵....

真是恐怖的社會阿....
"立委"原來是這樣用的阿~~
難過國家的競爭力一直在下滑

~~如果連"立委"都搞不定..

是不是要連"認識"的"黑道大哥"都請出來阿?

~~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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