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既然保固書是契約的一部份,那保固書內文不是已告知,像案例中的亮點並不在保固範圍內認定的瑕疵
既然你要主張那條保固書內的條約無效,那至法院訴訟請法官裁決。並不是你、我或是樓主及消保會任何人去判定。同意嗎?
2.請教你「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處所,供消費者閱覽」的目的為何?
依這案例,廠商在官網已主動告知說明書、保證書內容,而以當事人具有上網能力並且可以明確豪洨出
k945 wrote:
從任何一個手機官網,資訊平台,平面廣告...
到你們聯強到經銷商店家...
都沒人告知"手機有亮點是正常狀況,不接受換貨"...
聯強都沒有告知消費者...
暫且不論聯強並不是出賣人,單就當事人是否有遵守消保法第五條進行正確合理的消費行為?(附1)
3.我的論點很簡單,合理的消費者權益要重視,但並不應該在網路上盲目地鼓動網友隨之起舞?
進行交易的是經銷商與樓主,聯強依照Sony Ericsson的保固條約進行產品維修及保固
而當事人事先沒詳盡檢查,事後有問題竟將責任推託到通路商上否則揚言找立委
而聰明的消費者並不會進行『向經銷商交易,而現場不進行檢查,之後包了膜,還硬要無償地向維修/通路商換貨』的惡霸行為
不曉得不爽網的chen先生是否同意?
附1:
消保法第五條:「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