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apalala wrote:瑕庛的認定是消保會義工認定? 還是你我自行認定? 或者由製造廠商認定?就是因為「瑕疵的認定」經常造成糾紛,所以,消保法才要求廠商有事先告知的責任,
讓簽訂契約的雙方,有更清楚的「合意」。
消費者如果「先」知道2個亮點不算瑕疵品,買到就必須認了,不然不要買;
這樣就說得通。
如果消費者事先不知道,事後卻任由廠商片面解釋,
也未免太欺負消費者了。
如果今天手機保固書裡面註明「10顆亮點不算瑕疵」,
你拆封後才看到這一條,結果好死不死真的有10個亮點,
也摸摸鼻子就認了?
我的論點很簡單,廠商必須依法陳列契約(含說明書、保固書),並提供審閱期,
這樣才能有效降低糾紛。
廠商刻意隱瞞、隱示,就要負相關責任。
這樣,應該還稱不上「消費者權力的無限上綱」吧。
消保會本於職責,要有所作為,不應放任這種不正常的「常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