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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火燃燒]有遇到新買手機亮點"聯強"不換貨的請進!!(更新感想1/8)

palapalala wrote:瑕庛的認定是消保會義工認定? 還是你我自行認定? 或者由製造廠商認定?
就是因為「瑕疵的認定」經常造成糾紛,所以,消保法才要求廠商有事先告知的責任,
讓簽訂契約的雙方,有更清楚的「合意」。

消費者如果「先」知道2個亮點不算瑕疵品,買到就必須認了,不然不要買;
這樣就說得通。

如果消費者事先不知道,事後卻任由廠商片面解釋,
也未免太欺負消費者了。

如果今天手機保固書裡面註明「10顆亮點不算瑕疵」,
你拆封後才看到這一條,結果好死不死真的有10個亮點,
也摸摸鼻子就認了?

我的論點很簡單,廠商必須依法陳列契約(含說明書、保固書),並提供審閱期,
這樣才能有效降低糾紛。
廠商刻意隱瞞、隱示,就要負相關責任。
這樣,應該還稱不上「消費者權力的無限上綱」吧。

消保會本於職責,要有所作為,不應放任這種不正常的「常態」。
tangochen wrote:
就是因為「瑕疵的認定」經常造成糾紛,所以,消保法才要求廠商有事先告知的責任,
讓簽訂契約的雙方,有更清楚的「合意」。

消費者如果「先」知道2個亮點不算瑕疵品,買到就必須認了,不然不要買;
這樣就說得通。

如果消費者事先不知道,事後卻任由廠商片面解釋,
也未免太欺負消費者了。

如果今天手機保固書裡面註明「10顆亮點不算瑕疵」,
你拆封後才看到這一條,結果好死不死真的有10個亮點,
也摸摸鼻子就認了?

我的論點很簡單,廠商必須依法陳列契約(含說明書、保固書),並提供審閱期,
這樣才能有效降低糾紛。
廠商刻意隱瞞、隱示,就要負相關責任。
這樣,應該還稱不上「消費者權力的無限上綱」吧。

消保會本於職責,要有所作為,不應放任這種不正常的「常態」




是依法還是依契約內容?(之前回應都沒在看,還敢講別人是不識字?法條沒明文規定,還在依法?當然你說這是法律漏洞亦可)

你的論點本身上就很可笑,一定要陳列契約?所以只要廠商這樣做,在這案例就不會遇到樓主那種人?

更何況,這個案例裡,哪裡沒負到責任呢?而你是否又可以隨便地引用罰則,依你的想法罰3~30萬? (笑)

之前問的都不回答,只會自己啪啦啪啦地講,也不管別人受不受得了…

不過你終於知道,要是雙方面對契約內容沒共識,有雙方面都有權利不簽訂契約,而不是不履行(在這案例裡,現金交易形式可免簽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定義看了沒?)

契約內容有問題就是至法院訴訟,請法官裁定,而不是單方面就可以認定無效(這才是公平的第三者,並不是樓主可笑的認為是消保會義工)
在這個案例中,進行交易的是經銷商與當事人,聯強依照Sony Ericsson的保固條約進行產品維修及保固

發生交易糾紛也是由經銷商跟當事人進行協調,而認為亮點條約不合理,是向Sony Ericsson興起訴訟

請教關聯強何事? 需要找網友集氣、同聲叱責?

事先沒詳盡檢查,事後有問題竟將責任推託到通路商上。這個行為才是我們要譴責的吧

更可悲的是樓主的結論:

k945 wrote:
1.聯強跟手機廠商是不保證手機沒亮點的...
拆封之後有亮點是你該死!!!

2.拿去聯強換貨不吵的小孩...
聯強是不會管你生死的啦!!


我認為合理的消費者權益要重視,但並不應該在網路上盲目地鼓動網友隨之起舞?

聰明的消費者並不會進行『向經銷商交易,而現場不進行檢查,之後包了膜,還硬要無償地向維修/通路商換貨』的惡霸行為

想退貨的話,就將手機回復原始狀態,如果包膜時割傷機殼,負責還原

如果是不滿意亮點,就花錢拿去聯強換螢幕,皆大歡喜。
好人村村民 wrote:
在這個案例中,進行交易的是經銷商與當事人,聯強依照Sony Ericsson的保固條約進行產品維修及保固

發生交易糾紛也是由經銷商跟當事人進行協調,而認為亮點條約不合理,是向Sony Ericsson興起訴訟

請教關聯強何事? 需要找網友集氣、同聲叱責?



只要聯強或是通路商自認沒錯...
歡迎他們向小弟索賠...
不過這不關您老大的事情...
不過如果您老大舊店或是聯強通路商...
那就沒話好說..
歡迎來索賠...

本來集氣跟斥責就是"有相同理念或是目標"的人才有感覺...
您不同意小弟尊重...
如果您要幫聯強說話小弟也沒意見...
不過您一個人意見就代表01網民嗎?
就算是您覺得小弟不應該在01發表這樣的文章...
請您回報給管理員...
小弟對於管理員處置結果絕對接受...



事先沒詳盡檢查,事後有問題竟將責任推託到通路商上。這個行為才是我們要譴責的吧

更可悲的是樓主的結論:

k945 wrote:
1.聯強跟手機廠商是不保證手機沒亮點的...
拆封之後有亮點是你該死!!!

2.拿去聯強換貨不吵的小孩...
聯強是不會管你生死的啦!!



一樣...
只要通路商自覺沒有錯..
歡迎他來向小弟索賠...
至於我結論可不可悲...
如果有從頭看到尾的朋友...
自己去判定就可...
小弟只覺得...
可悲的是某些自認廠商條款都是對的...
還在這邊消遣消費者權利的人...
至於是誰自己知道就好...
小弟也不想明說...
不用您老大在這邊幫我結論下對不對...



我認為合理的消費者權益要重視,但並不應該在網路上盲目地鼓動網友隨之起舞?

聰明的消費者並不會進行『向經銷商交易,而現場不進行檢查,之後包了膜,還硬要無償地向維修/通路商換貨』的惡霸行為

想退貨的話,就將手機回復原始狀態,如果包膜時割傷機殼,負責還原

如果是不滿意亮點,就花錢拿去聯強換螢幕,皆大歡喜。


如果您覺得01網民是盲目的...
那我只覺得這是您個人感覺...
至於您對於小弟"惡霸"的感想...
請問您是個人感覺還是從哪本書上找到這樣的行為就惡霸?
對於您使用這不友善的文字...
只能說小弟感到您比較可悲...
不過沒關係...
幸好01網民都不會像您這種水準回出這樣的文字...

至於要求01網民幫我集氣...
我並沒有要求他們跟我走上街頭或是去聯強砸店...
請問哪位01網民因為集氣得到精神上或是物質上損失?
如果是這樣那小弟感到很抱歉...

至於您提出的"聰明的消費"這個論點...
只能說很可惜您會這樣麼想...
那小弟是否也可以提出...
"有道德的廠商"不會賣出有瑕疵的商品給消費者理論?

再強調一次...
小弟打去詢問消基會/消保會人員時..
有講到"包膜","拿回家","時間長短","廠商保固條款"...
消保會/消基會給的回答就是可以換...
講了n次還要再講我包膜...

如果廠商對於包膜就不能退換...
歡迎您去找聯強向小弟索賠...
不要再這邊提一些沒有營養的"個人理論"來回文..
感謝您...

PS.給如果看了這篇文章有感而發想回文的朋友,如果您有從頭看到尾,那小弟歡迎您給於指教,如果您只是要去講你"個人觸感",也請您想想再回,或是有去詢問過"消基會/消保會"或是其他有專業能力的機構...謝謝...
palapalala wrote:
我上面已經講了
反正聯強已經照您的要求換給您了
您的說法和手法是如何 老實說 我不清楚 也不必知道
聯強已經盡責了

但我覺得您的回答也不是很好
您自己也說了火鍋辣不辣無法判定 是個人觀點
叫誰來裁決都一樣
那如果廠商跟你說 這很正常啊 一個亮點並不影響正常功能運作 是良品
也是個人觀點啊 還不就是走上仲裁一途
一個人一種想法 牽涉到個人觀點的東西 就會有共識問題



您的回應又有毛病了...
今天講的是"量"而不是"質"...
不知道您懂嗎?
是亮點有沒有而不是亮點亮不亮?
只要有亮點就是有...
而不是亮點夠不夠亮才能退...

麻辣鍋的辣度...
是算量的嗎?
每個人對於量都定義不同阿...
亮點該不會每個人看都覺得不算亮點吧?
"正常人"分辨不出有沒有亮點嗎?
您的例子真得是很差...
完全文不對題...

至於聯強盡不盡責...
不是由您來判定...
您如果覺得她這樣就算盡責...
小弟也只是感到可悲...
希望您能不要跟有小弟一樣的運氣在聯強的通路去買到亮點機...
到時希望您還有這樣的感想...




今天廠商保固書被您抓到語病
那如果廠商拿掉這項說明呢?
直接表明某種程度的亮點係屬正常 不予保固 你要怎麼要求?
你就是覺得他瑕庛啊 怎麼辦?
這裡就會又有人要提 消保法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為主
有疑義時 以有利消費者的解釋為優先
我的問題在講的是延伸出來的消費者權力無限大的可能
沒打錯 是權力 不是權利

我只是提出一個反向思考而已
對於廠商來說 消保法是某種程度的惡法
大家也不必拿什麼條文來爭論
法條也不是沒有討論和修改空間的~


我只能說歡迎廠商這麼做...
但是在他還沒這麼做之前...
不管是小弟還是01網民...
都有資格去要求廠商改進...

至於消保法對於廠商是不是惡法...
這點小弟管不著...
只知道我有這個權利要求廠商換給我...
如果您跟廠商覺得這是惡法...
歡迎去告政府或是任何訂定這項法律的人士...
小弟絕對不會阻止...
謝謝您的指教...
好人村村民 wrote:
是依法還是依契約內容?(之前回應都沒在看,還敢講別人是不識字?法條沒明文規定,還在依法?當然你說這是法律漏洞亦可)

你的論點本身上就很可笑,一定要陳列契約?所以只要廠商這樣做,在這案例就不會遇到樓主那種人?

更何況,這個案例裡,哪裡沒負到責任呢?而你是否又可以隨便地引用罰則,依你的想法罰3~30萬? (笑)

之前問的都不回答,只會自己啪啦啪啦地講,也不管別人受不受得了…

不過你終於知道,要是雙方面對契約內容沒共識,有雙方面都有權利不簽訂契約,而不是不履行(在這案例裡,現金交易形式可免簽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定義看了沒?)

契約內容有問題就是至法院訴訟,請法官裁定,而不是單方面就可以認定無效(這才是公平的第三者,並不是樓主可笑的認為是消保會義工)


可笑的您老大吧?
小弟不只1次講過...
消基會義工...
消保會人員...
都說可以換...
您老大是眼疾又犯了嗎?

至於消基會消保會人員是不是公正的第三者...
您決定還是小弟決定都不算絕對正確...
01網民自有公斷...
是不是每個認為他們是公正的第三者就是可笑的呢?
相信從頭到尾看到底的人...
都有自己想法...
不過對於您..
我還是覺得您比我可笑一點...

說到底還不是"自己的觀感"...
連去問過別人都沒有...


k945 wrote:
您的回應又有毛病了....(恕刪)



嗯...
我書讀的不夠多 比喻不好 原諒我


以一般程序
如果聯強以保固條款不願予以更換
最後頂多就是請消保官協商 仲裁
而瑕庛的認定也是一併認定
應不是單由消保會義工接收片面資訊後口頭認定即具效力
消費者與廠商之間的權益平衡也是一同協商
至於消費者權力擴張的可能性
以消保官協商的前提下
應不致發生
是"應"
因為還是有協商破裂的...

以樓主的例子來看
就我個人認為 以結果論 聯強已經負起相關責任更換新零件給您了
至少
聯強還想要商譽 不像某些商家硬拗 最後走上仲裁一途

這是今天的心得報告
謝謝大家
好人村村民 wrote:是依法還是依契約內容?
電器買賣契約,不是買賣雙方隨便訂,更非隨便不訂,
契約內容與與消保法及其公告抵觸者,無效。
保固書也契約的一部份,沒錯吧?

(之前回應都沒在看,還敢講別人是不識字?法條沒明文規定,還在依法?當然你說這是法律漏洞亦可)
↑這句話要還給你喔。

好人村村民 wrote:你的論點本身上就很可笑,一定要陳列契約?
這不是我的論點,這是消保法的規定。白紙黑字自己去看吧。


好人村村民 wrote:所以只要廠商這樣做,在這案例就不會遇到樓主那種人?
廠商遇到哪種人,不關我們的事,除非你是廠商。
重點是,廠商有沒有違法在先?

好人村村民 wrote:而你是否又可以隨便地引用罰則,依你的想法罰3~30萬?
要不要限縮法令的解釋,要不要處罰,
不是我說了算,也不是你說了不算,
那主管機關的裁量權。

好人村村民 wrote:要是雙方面對契約內容沒共識,有雙方面都有權利不簽訂契約,而不是不履行
契約有疑義,消保法11條有條文可看,自己去看吧。
樓主錢都付了,何來不履行?

好人村村民 wrote:契約內容有問題就是至法院訴訟,請法官裁定
沒錯,但這只是解決問題的管道之一。
合法管道還有很多。

好人村村民 wrote:之前問的都不回答
還有什麼問題?說吧。


大推樓上這一篇~

正義魔人阿 反對魔人阿

要來筆戰麻煩你們也先把本文看完

還有千萬不要以為拿幾個條文就可以唬到人

三人成虎的也千萬別以為天下無敵

M01還是很多人認真在分享的




樓主的情況開啟了我一個想法

以前我會覺得說 這個商品的販售上有不合理的地方
(企圖把壞點合理化)

那我就不買 或者找可以退貨的地方買
甚至買了我認賠二手賤價賣調

但樓主題到一點 廠商應該盡到主動告知消費者的義務!!!

這點我100%贊成!!!!



那也許樓主首篇說要找議員 這是我比較不認同的地方
我也可以說出我的想法 我的理由

我的想法是 今天這件事情還在消費者和廠商為了權益在周旋的地步
如果廠商有誠意 好名聲是會一傳十 十傳百的
當然廠商沒誠意 壞名聲也是百傳千 千傳萬的

那如果馬上就是要用自己的關係來解決事情 不是不可以
而是這樣沒有這層關係的消費者 該怎麼跟廠商周旋呢??
總不能就真得讓大欺小真實上演吧???
廠商真的惡質的時候 才是不擇手段爭取的時候~

那這是我的想法 我覺得可以好好分享討論

偏偏就有正義魔人愛酸
希望你們愛酸的人 都不要買到瑕疵品
不然哪天看到正義魔人發抱怨文
你就會知道反過來被嗆是什麼感覺了!!!

樓主加油!!!

palapalala wrote:
嗯...
我書讀的不夠多 比喻不好 原諒我


以一般程序
如果聯強以保固條款不願予以更換
最後頂多就是請消保官協商 仲裁
而瑕庛的認定也是一併認定
應不是單由消保會義工接收片面資訊後口頭認定即具效力
消費者與廠商之間的權益平衡也是一同協商
至於消費者權力擴張的可能性
以消保官協商的前提下
應不致發生
是"應"
因為還是有協商破裂的...

以樓主的例子來看
就我個人認為 以結果論 聯強已經負起相關責任更換新零件給您了
至少
聯強還想要商譽 不像某些商家硬拗 最後走上仲裁一途

這是今天的心得報告
謝謝大家


給palalalala兄...
小弟可能今天心情不好...
所以回文也是口氣欠佳...
真是不好意思...

聯強的確有負起"我個人認為"該負的責任...
當然會有人不表贊同...
不過至少是沒有走到palalalala兄所說的"仲裁"一途...
是為了商譽還是其他理由...
這就不得而知了...
至少2邊都得到想要的結果...
這是最後的結論...

謝謝palalalala兄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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