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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火燃燒]有遇到新買手機亮點"聯強"不換貨的請進!!(更新感想1/8)

8960470 wrote:
我沒有替廠商說話啊

我只是認為沒有當場檢查 事後出問題才要來凹

還凹的理直氣壯 廠商不理才來上線發文是廠商的錯 ........


只要沒當場檢查就什麼也不用說了


實在很懶得跟你講了...
普通人說個1次2次應該就清楚明瞭了...
您老大果然異於常人...

下面如果還有01網民有耐心可以從頭到尾看到這回文為止...
千萬不要學這位大哥...
不知道是看不懂字還是腦袋打結...

如果還要回一樣的文字...
至少有先去問過專家或是求證後再回文...
不要在這邊一直教導別人錯誤觀念...

還是謝謝你這麼無聊的持續指教...

PS.講了n次連政府消基會都說可以換,還在那邊幫廠商應援,不知道該說啥...01網友聽聽就算了,千萬不要學這位大哥,放棄自己該有的權益...

k945 wrote:
實在很懶得跟你講了....(恕刪)


樓主T650i用了這些時日
說明手冊下載來看了沒有?
T650i 保固資訊

裡頭的第三點說了什麼 我想請樓主自己先看過
消保會義工跟您說 瑕庛可要求更換 我想 他應該不清楚瑕庛認定標準吧?
瑕庛的認定是消保會義工認定? 還是你我自行認定? 或者由製造廠商認定?
義工說的沒錯 廠商應主動告知相關資訊 但消保法第五條也說了 消費者也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
在官網公佈相關資訊 算不算主動告知消費者?

今天您在零售商家購買了SE製造的手機 有疑慮 要求通路商聯強做完全負責 似乎有點說不過去
況且您本身多少也有些責任
因為您本身也沒有致力於充實資訊 以法律上常用的話就是 應可注意之行為...
假設您是廠商 您收到了一支瑕庛不在保固範圍內的商品 而且是已包膜處理的二手手機 您會怎麼處理?
直接更換新機? 還是 就有瑕庛點做更換? 或者 跟消費者說明此瑕庛不在保固範圍內 恕不更換?

TANGO兄一直強調的公告 只是消保會公布的契約範本 而且有三個式樣可供選擇
但是
那只是契約範本
真正應該討論的 是您手上那張契約 而不是公布出來的"範本"

但總之 聯強也已經達成樓主的要求
這個案例 應該讓其他人知道 縱使消保法是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為優先
但消費者本身也是有應負的部分責任
前面義工說的 還有提出來討論的條文 全部被這官方早已主動公佈的保固資訊打槍...



palapalala wrote:
真正應該討論的 是您手上那張契約 而不是公布出來的"範本"
...(恕刪)


據小弟得知, 定型化契約的規範有其法律效力
並不能以廠商片面提供的保證書,就不用負其應負之責任

到底有亮點算不算是"暇疵 "或不良, 或較差??
我這樣問好了....

有支手機,A代理商貨,外盒標示:保証一年無亮點"
同款手機,B代理商貨, 說明書內寫: 有一顆亮點,係屬正常,不在保個範圍內

請問價格相同的情形下, 你要買那支??
allen_liu wrote:
據小弟得知, 定型...(恕刪)



同一個廠商製造的 為什麼會有不同的保固資訊?
山寨機嗎?

我跟A代理商買手機 但在第366天突然有亮點了 怎麼辦?
你怎麼可以片面保證一年內沒亮點 但我在第366天有亮點 你們沒有責任嗎?

我想您應該沒看懂我說的重點吧

我當然知道契約有其一定效力
但是
廠商公告出來的保固資訊 透露了什麼?
他說明在某個數量內的亮點 是不予保固的
那這個亮點數量在多少以內不算瑕庛
是由誰來認定?
是上頭的消保會義工?
還是你?
還是製造商?

您個人能給一個正確答案嗎?

另外
製造商已經就瑕庛的保固做出公告
已經是主動告知預見之情形
消費者在應可注意之行為下 仍然願意承受其風險 購買了此商品

後續責任 完全是廠商?

不論如何 聯強已經做出令樓主滿意的處理了 這事情應該就此落幕
我只是想說明一點
就算消保法是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為出發點
消費者本身也有應負的相關責任

反向思考一下
如果消費者權益無限擴大 會是什麼情況?

假設今天你是賣麻辣火鍋的
A:這麻辣不辣啊 不好吃啦 大家不要買!
B:這麻辣太辣了 不好吃啦 大家不要買!
你要怎麼賣下一位?
收掉不賣嗎

palapalala wrote:但消保法第五條也說了 消費者也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
我覺得,您把消保法的解釋,「限縮」得太厲害了。

您說的消保法第5條,「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立法要求大家都要充實消費資訊(不是只有「消費者」),
目的是什麼,是要「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難道,一個沒有上網能力或沒空仔細去找保固條款的消費者,
就該被預期為「已知悉廠商在網站之公告」?

再者,上面已經說過,消保會公布的「公告」(即契約範本)是有法源的,
廠商的契約書若違背公告,消費者可以主張契約無效。
例如:電器類契約審閱期一天,如果廠商的契約書中明訂「無審閱期或放棄審閱期」,都是無效的。
再如:「出賣人應將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處所,供消費者閱覽。」網站公告能否取代之?你我的意見不同,
消保官若能做出解釋,對大家都有利。

簡單地講,我認為,契約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消保法11條)
您認為,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廠商之解釋?

palapalala wrote:製造商已經就瑕庛的保固做出公告
已經是主動告知預見之情形
消費者在應可注意之行為下 仍然願意承受其風險 購買了此商品
那後續責任 完全是廠商?
如果廠商真的像您說得這麼委屈,
之後直接把易生爭議的保固條件放在包裝盒或海報廣告上,不就解決了?
就算依法提供影本讓消費者閱覽一天,也算剛好而已吧。
tangochen wrote:
我覺得,您把消保法的...(恕刪)


可以先回答我提出的問題嗎? 我不是學法的
我不想在條文上再做出自己的解釋了

先不管瑕庛的認定
假設您是廠商 您收到了一支瑕庛不在保固範圍內的商品 而且是已包膜處理的二手手機 您會怎麼處理?
直接更換新機? 還是 就有瑕庛點做更換? 或者 跟消費者說明此瑕庛不在保固範圍內 恕不更換?

再來
瑕庛的認定是消保會義工認定? 還是你我自行認定? 或者由製造廠商認定?

我再問你一個問題好了
你今天開了便當店
在熱湯鍋上貼了一張"小心燙口"的公告
有客人盛了湯 急著喝 燙著了 跟你說:你貼什麼公告 我沒看到啊 我不管 你要賠!
你怎麼辦?

你還是沒看出我後來提的重點

樓主已經達成令他滿意的要求
我們在這裡一直去爭論一些自行解釋的法令條文 有什麼意義?

我也是消費者 我也想買到好的東西啊
我當然也知道消保法是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為出發點的
因為過去是產品導向 你消費者只能來買我做出來的 沒得挑
現在消費意識高漲
變成了消費者導向 消費者一有意見 廠商就只得配合消費者 甚至客製化
但是
因為如此 消費者權力可以無限擴大嗎?
消費者本身沒有也不必負任何責任以他自行認定的標準去要求廠商嗎?
或許可以 但其中增加的成本 消費者願意吸收嗎?
消保法本身沒有討論空間嗎?
這麼多的國賠申請 每一個都過嗎?

有興趣的看一下這會議記錄 座談會記錄
裡頭的雙方仍然各說各話 立場不同 看法也不同
palapalala wrote:
樓主T650i用了這些時日
說明手冊下載來看了沒有?
T650i 保固資訊

裡頭的第三點說了什麼 我想請樓主自己先看過
消保會義工跟您說 瑕庛可要求更換 我想 他應該不清楚瑕庛認定標準吧?
瑕庛的認定是消保會義工認定? 還是你我自行認定? 或者由製造廠商認定?
義工說的沒錯 廠商應主動告知相關資訊 但消保法第五條也說了 消費者也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
在官網公佈相關資訊 算不算主動告知消費者?



小弟看了保固書...
裡面有寫...
有"瑕疵的像素"...
詢問消基會...
"商品"有"瑕疵"...
消費者有權要求廠商退換貨或是維修到好...
廠商自己都打自己槍了...
我去爭取我的權益有不對嗎?

如果廠商站得住腳我歡迎他來跟我要這筆換螢幕費用...
廠商說的瑕疵認定如果跟消費者不同...
應該是由第三者去認定...
今天小弟了第三者"消基會"認定...
請問您還有什麼問題?



今天您在零售商家購買了SE製造的手機 有疑慮 要求通路商聯強做完全負責 似乎有點說不過去
況且您本身多少也有些責任
因為您本身也沒有致力於充實資訊 以法律上常用的話就是 應可注意之行為...
假設您是廠商 您收到了一支瑕庛不在保固範圍內的商品 而且是已包膜處理的二手手機 您會怎麼處理?
直接更換新機? 還是 就有瑕庛點做更換? 或者 跟消費者說明此瑕庛不在保固範圍內 恕不更換?

TANGO兄一直強調的公告 只是消保會公布的契約範本 而且有三個式樣可供選擇
但是
那只是契約範本
真正應該討論的 是您手上那張契約 而不是公布出來的"範本"

但總之 聯強也已經達成樓主的要求
這個案例 應該讓其他人知道 縱使消保法是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為優先
但消費者本身也是有應負的部分責任
前面義工說的 還有提出來討論的條文 全部被這官方早已主動公佈的保固資訊打槍...


理由同上...
到目前為止還是有人會出來幫這條很荒謬的保固條款說話...
小弟不知道您們的想法是什麼...
再次重申不知道第n次...

1.有"瑕疵"消基會認定該商品就是可以退換貨是維修.

2.廠商自己保固文都寫這是"瑕疵".

3.廠商自己公佈的法條如果傷害到消費者權益,視同無效.

4.小弟已經換到我滿意的商品,沒有使用到任何"非法"手段.

如果還要在發文理論..
只是一直引用法條沒有用...
看這麼久也知道法條自己都會互相有爭議...
那至去詢問過第三者或是專家...
至少小弟有問過消基會...
要回文的老大至少花個電話費去詢問...
自己認定是對是錯一直回文也很累...

謝謝palalalala兄的指教..




palapalala wrote:
同一個廠商製造的 為什麼會有不同的保固資訊?
山寨機嗎?

我跟A代理商買手機 但在第366天突然有亮點了 怎麼辦?
你怎麼可以片面保證一年內沒亮點 但我在第366天有亮點 你們沒有責任嗎?

我想您應該沒看懂我說的重點吧

我當然知道契約有其一定效力
但是
廠商公告出來的保固資訊 透露了什麼?
他說明在某個數量內的亮點 是不予保固的
那這個亮點數量在多少以內不算瑕庛
是由誰來認定?
是上頭的消保會義工?
還是你?
還是製造商?

您個人能給一個正確答案嗎?



不能...
所以請求助於公正的第3者...
消基會或是法院...
能確定的一定不是你或是我來認定...



另外
製造商已經就瑕庛的保固做出公告
已經是主動告知預見之情形
消費者在應可注意之行為下 仍然願意承受其風險 購買了此商品

後續責任 完全是廠商?

不論如何 聯強已經做出令樓主滿意的處理了 這事情應該就此落幕
我只是想說明一點
就算消保法是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為出發點
消費者本身也有應負的相關責任

反向思考一下
如果消費者權益無限擴大 會是什麼情況?

假設今天你是賣麻辣火鍋的
A:這麻辣不辣啊 不好吃啦 大家不要買!
B:這麻辣太辣了 不好吃啦 大家不要買!
你要怎麼賣下一位?
收掉不賣嗎


這個舉例不太好...
請不要用"無法判定"的案例來舉例...
吃了辣不辣端看個人感覺...
就算找消基會找法官都無法判定...
所以單就個人消費者的觀感...
他絕對有權利去要求別人不要去吃...
但是沒辦法要求大家吃了不付錢...
也沒辦法要求商家收錢吃後感覺太辣/不辣而要退費...

這個例子跟小弟案例一點關係都沒有...
請再舉例...

謝謝palalalala兄的指教...
k945 wrote:
小弟看了保固書......(恕刪)




我上面已經講了
反正聯強已經照您的要求換給您了
您的說法和手法是如何 老實說 我不清楚 也不必知道
聯強已經盡責了

但我覺得您的回答也不是很好
您自己也說了火鍋辣不辣無法判定 是個人觀點
叫誰來裁決都一樣
那如果廠商跟你說 這很正常啊 一個亮點並不影響正常功能運作 是良品
也是個人觀點啊 還不就是走上仲裁一途
一個人一種想法 牽涉到個人觀點的東西 就會有共識問題

今天廠商保固書被您抓到語病
那如果廠商拿掉這項說明呢?
直接表明某種程度的亮點係屬正常 不予保固 你要怎麼要求?
你就是覺得他瑕庛啊 怎麼辦?
這裡就會又有人要提 消保法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為主
有疑義時 以有利消費者的解釋為優先
我的問題在講的是延伸出來的消費者權力無限大的可能
沒打錯 是權力 不是權利

我只是提出一個反向思考而已
對於廠商來說 消保法是某種程度的惡法
大家也不必拿什麼條文來爭論
法條也不是沒有討論和修改空間的~
palapalala wrote:
今天廠商保固書被您抓到語病
那如果廠商拿掉這項說明呢?
直接表明某種程度的亮點係屬正常 不予保固 你要怎麼要求?
你就是覺得他瑕庛啊 怎麼辦?


我想K9大也不是這麼得理不饒人的吧
他在開頭第一頁不是已經提過了,如果廠商肯事先聲明,店家肯事先提醒
他也不會跟店家番,跟廠商盧,不是嗎

至於你們提到的觀感問題,恕非小弟所能短時間理解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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