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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火燃燒]有遇到新買手機亮點"聯強"不換貨的請進!!(更新感想1/8)

tangochen wrote:
七天鑑賞期是消保法1...(恕刪)



我只知道有人叫我看68樓回覆的就是這東西

請不要在哪邊硬凹

還有我管他法令寫什麼 關我屁事 我也看不懂

我只是認為 買東西不好好看仔細 才來怪罪 真是....

買到機王真是罪過啊

在此再次請求請不要口出穢言



本人沒把此當戰場 只是將自己的看法說出

法條啊~~~~~~等到要告時再來去翻吧


>>出賣人應將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處所,供消費者閱覽。

哇 真這樣以後去逛大賣場(去資訊展可能更嚴重) 可能說明書占的空間會比商品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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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最好奇一點
一堆人都在吐槽版大不當下檢查手機狀況
可是不是也有人說了,手機要拆封才能檢查,都拆封了有亮點店家當然不給換啊
難道吐槽的各位都是當下檢查有亮點就能再拆一包?店家會佛心來著?
有碰到實際案例的請不吝分享一下,沒碰過就一直用這論點酸版大的,那也不過就嘴砲罷了
bestnicesonic wrote:
我只是最好奇一點一堆...(恕刪)


當場拆封 當場檢查

有問題當場換機啊

不給換

才來客訴 投訴 或跟他慢慢爐

檢查完再付錢啊

不過說真的版主還真倒楣說 買到機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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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0470 wrote:
當場拆封 當場檢查 ...(恕刪)


原來如此,所以錢要最後再給就是了
只是也是會有店家是"拆封視同購買",先付後付都還是要付
不過這也已經是之後的糾紛了,謝謝解惑
言之有物,不用髒話,這就對了,感恩。

好人村村民 wrote:當然你認為聯強違反出賣人應將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處所,供消費者閱覽。 」,但可惜定型化契約紅色此段「沒在消費者保護法二十五條之規定內請教你一定要人張貼陳列,法條依據何在?
在您看完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後,
就可以深入討論,此範本有沒有「法源依據、法律效力」,
這也是本案例的關鍵。(跟七天鑑賞期一點關係都沒有.)

依據消保法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再看罰則,第57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簡言之,企業跟消費者訂的賣賣契約,若違反「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是無效的。
而且,「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所以,此公告的法律效力,是很清楚的。
廠商違反這規定,主管機關應派員查核,
死性不改的廠商,可以連續罰3-30萬。

那麼,有法源依據的公告中,有沒有要求廠商公開展示保固書/說明書?

請看消保會公告的「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的第6項: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
出賣人應於訂約時,至遲於交付標的物前,交付標的物之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該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前項保證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1.商品之名稱、種類、數量、規格、型號及製造號碼。
2.保證內容。
3.保證期間及起算方法。
4.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E-MAIL)。
5.若有經銷商,其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E-MAIL)。
6.交易日期。
第一項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應包含下列事項:
1.標的物組件、功能說明。
2.使用方法。
3.操作程序。
4.危險警語與避免方式。
5.簡易故障處理。
6.維修服務處所及其他相關資訊。
本買賣標的物性質上或使用上有危害人體健康或生命安全之虞者,應於保證書或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以醒目、套色、 粗大之字體或圖樣標明。
出賣人應將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處所,供消費者閱覽。

依據上文,消費者有沒有權利要求廠商展示?
廠商堅持不展示,消費者向立委或消保會提出檢舉,官員是否該去查核一下,然後對死性不改的廠商連續罰?

這樣,合情合理合法吧。
跟小孩子要糖吃沒關係吧。
tangochen wrote:
依據消保法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再看罰則,第57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簡言之,企業跟消費者訂的賣賣契約,若違反「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是無效的。
而且,「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所以,此公告的法律效力,是很清楚的。
廠商違反這規定,主管機關應派員查核,
死性不改的廠商,可以連續罰3-30萬。


唉…你還是不懂
為什麼會「被處罰」?就是因為「犯了法」啊!!!

法:依(第十七條第三項)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犯法:只要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的話就會被罰3~30萬

請教你簡言之(第十七條第二項)跟以上有何關係啊?為什麼會被罰?
可見你把第二項跟第三項根本混在一起講… 混在一起能當潵尿牛丸嗎?
tangochen wrote:
言之有物,不用髒話,...(恕刪)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照字面看起來 是主管機關可以隨時查你有沒有照公告去做定型化契約的內容吧?

再看罰則,第57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罰則?字面看起來也只是不配合稽查調查時 主管機關得以連續處罰吧?

舉對條文吧

契約只要合乎主管機關公告規定,就有其效力,就像房屋租賃契約一樣
你要求的是第五條履行保固 但它就是個契約而已
頂多就是有要求立約者履行其義務的強制性而已
除非契約裡有立了罰則 才能就契約內容進行處罰 但也得先合乎主管機關的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相關規定
條文供人閱覽? 雖然有張貼陳列之文 但條文並沒有限定必須公開展示 重點是擺在供人閱覽 讓人了解自身權益
東西交給你了 也同時將保證書和使用手冊供你閱覽了
況且 那只是契約的其中一條條文
廠商店家犯了什麼法? 討論一下~

就你提出的二條法令 也沒辦法在樓主發生的事情裡 對於廠商店家進行處罰啊
兄台贊同樓主鬧大來讓眾人了解自身權益 , 不知道兄台是搖旗吶喊純推 還是死道友不死貧道 , 不成功也與你無關的心態?


回文有很多方式
文字不穢 穢的是發文者
有人講了不順你意的 就可將其視為廢物 (不管他是不是自嘲為廢物)
不知道這又是什麼心態
可惜的是瞎眼的我 超過7天才發現有亮點
NOKIA愛用者 wrote:
一隻手機有亮(暗)點要請立委出來換新...?
姑且不論有沒有付諸行動,光是這個念頭,我怎麼想都覺得不對,後來得到結論
1.你沒有實力,只是上網抒發一下情緒,所以瞎掰了一堆,反正隨便說說也不犯法
2.你有實力,但是你認為這個事件(亮點)已經嚴重影響你的權益,認為此事件必須擴大到立委,消基會,消保官甚至平面及電子媒體來幫你爭取你的權益!所以有此念頭...
感覺你年紀應該不大,差不多23~26歲吧
還有...那句台語怎麼說的...?歹年冬,多瘋子


謝謝Nokia愛用者哥給於小弟的指教...

針對您的問題我來回覆一下...

我應該算是沒有啥實力...
不過請問你的實力程度是用尺量還是用薪水算?
不管是哪個...
我可能都算是沒啥實力的人...
可是我有勇氣去面對店家跟聯強...
我有耐心去詢問消基會消保會相關案例...
請問您有什麼?
從您的暱稱來看...
您應該有愛護NOKIA的心...
不過...
應該也僅於如此...
希望哪天您也能跟"某些人"一樣...
買到最喜歡的NOKIA亮點機...

至於小弟的年紀...
不需您費心...
至少我是個有思考能力回妳這個"歹年冬出現的人"...
謝謝...



8960470 wrote:
我只知道有人叫我看68樓回覆的就是這東西

請不要在哪邊硬凹

還有我管他法令寫什麼 關我屁事 我也看不懂

我只是認為 買東西不好好看仔細 才來怪罪 真是....

買到機王真是罪過啊

在此再次請求請不要口出穢言



本人沒把此當戰場 只是將自己的看法說出

法條啊~~~~~~等到要告時再來去翻吧


>>出賣人應將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處所,供消費者閱覽。

哇 真這樣以後去逛大賣場(去資訊展可能更嚴重) 可能說明書占的空間會比商品多喔
(恕刪)


給8960470兄...
阿不對...
是自稱自己為廢物的8960470兄...
對於您喜歡自稱廢物小弟真是深感同情...
(從您113F回覆文節錄而來)

小弟於1F有提過...
消基會給於小弟的訊息...
不管您是檢查前檢查後出現的"瑕疵"...
都算是商品賣者的問題...
消費者皆有權利要求修復...
表示你就算回家之後發現問題...
還是可以要求廠商修復...
您的權利受損了您還不知道嗎?

至於您說看得仔細...
要多仔細呢?
手機功能"所有功能"都要測到嗎?
那請問您開始測試到結束假設要1個小時...
如果很不幸10分鐘後出現亮點..
店家也說你都玩1個小時了...
不給退...
您也覺得這合理嗎?
不知道您的想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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