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ochen wrote:
七天鑑賞期是消保法1...(恕刪)
我只知道有人叫我看68樓回覆的就是這東西
請不要在哪邊硬凹
還有我管他法令寫什麼 關我屁事 我也看不懂
我只是認為 買東西不好好看仔細 才來怪罪 真是....
買到機王真是罪過啊

在此再次請求請不要口出穢言



本人沒把此當戰場 只是將自己的看法說出
法條啊~~~~~~等到要告時再來去翻吧
>>出賣人應將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處所,供消費者閱覽。
哇 真這樣以後去逛大賣場(去資訊展可能更嚴重

tangochen wrote:
七天鑑賞期是消保法1...(恕刪)
好人村村民 wrote:當然你認為聯強違反出賣人應將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處所,供消費者閱覽。 」,但可惜定型化契約紅色此段「沒在消費者保護法二十五條之規定內請教你一定要人張貼陳列,法條依據何在?在您看完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後,
tangochen wrote:
依據消保法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再看罰則,第57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簡言之,企業跟消費者訂的賣賣契約,若違反「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是無效的。
而且,「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所以,此公告的法律效力,是很清楚的。
廠商違反這規定,主管機關應派員查核,
死性不改的廠商,可以連續罰3-30萬。
tangochen wrote:
言之有物,不用髒話,...(恕刪)
NOKIA愛用者 wrote:
一隻手機有亮(暗)點要請立委出來換新...?
姑且不論有沒有付諸行動,光是這個念頭,我怎麼想都覺得不對,後來得到結論
1.你沒有實力,只是上網抒發一下情緒,所以瞎掰了一堆,反正隨便說說也不犯法
2.你有實力,但是你認為這個事件(亮點)已經嚴重影響你的權益,認為此事件必須擴大到立委,消基會,消保官甚至平面及電子媒體來幫你爭取你的權益!所以有此念頭...
感覺你年紀應該不大,差不多23~26歲吧
還有...那句台語怎麼說的...?歹年冬,多瘋子
8960470 wrote:
我只知道有人叫我看68樓回覆的就是這東西
請不要在哪邊硬凹
還有我管他法令寫什麼 關我屁事 我也看不懂
我只是認為 買東西不好好看仔細 才來怪罪 真是....
買到機王真是罪過啊
在此再次請求請不要口出穢言
本人沒把此當戰場 只是將自己的看法說出
法條啊~~~~~~等到要告時再來去翻吧
>>出賣人應將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處所,供消費者閱覽。
哇 真這樣以後去逛大賣場(去資訊展可能更嚴重) 可能說明書占的空間會比商品多喔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