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ochen wrote:現在根本不是在講七天...(恕刪) 自己叫人家看68樓的回覆>>法令明明規定,七天內發現瑕疵都可以要求保固,>>消費者幹嘛自我設限,一定要「當場」發現瑕疵??自己說過的話請不要不承認還有請不要口出穢言在哪哭夭 謝謝哇照你說 哪也是他不對啊 沒當場看仔細保固條款買前不仔細 買後礁不停算了 要吵快點去 要投書 快去 要將事情鬧大 快去不要在這小小的討論區 裡面 跟我們這群旁人吵感謝配合
8960470 wrote:自己叫人家看68樓的回覆>>法令明明規定,七天內發現瑕疵都可以要求保固,>>消費者幹嘛自我設限,一定要「當場」發現瑕疵??自己說過的話請不要不承認還有請不要口出穢言在哪哭夭 謝謝 七天鑑賞期是消保法19條的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這裡有哪一個字提到保固?整個討論串,都是在談行政院消保會的「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第5條,你到底有沒有看懂?在我眼中,滿口髒話又自以為是的人,就是廢物。言不穢,穢的是發言者。
palapalala wrote:耶對厚又叫人去看68樓又說現在沒在講七天鑑賞這是PPT裡的自婊嗎?那還有誰可以告訴我現在重點在講什麼? 天呀,又一個不識字的。你把整個討論串看完再來發言,就不會搞不懂「現在重點在講什麼?」
ok,看來tangochen兄對電器定型化契約很是清楚,那反正我們閒著無事來研究一下大家都曉得公式很多都有前提,如果不符合前提那公式很可能就不成立簡單來說,電器定型化契約有三個式樣:1. 附條件買賣 2.分期付款買賣 3.現金買賣當然樓主適用的是第3種,大家應該沒異議順道你指的「第十條」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第五條」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售後服務,那是1.附條件買賣的式樣。 在3.現金買賣的式樣裡它們各屬於「第七條」跟「第三條」所以抱歉後學先向你指出錯誤當然你認為聯強違反出賣人應將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處所,供消費者閱覽。 」,但可惜定型化契約紅色此段「沒在消費者保護法二十五條之規定內請教你一定要人張貼陳列,法條依據何在?而重點的第三條: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售後服務: 出賣人擔保其所交付之標的物符合契約約定、相關法律規定,並有保證書及廣告內容上所載之品質,出賣人並承諾依廣告內容及保證書約定負保固及維修責任。 買受人應於收受標的物後,從速檢查,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責之瑕疵時,應於收受後七日內通知出賣人;但有不能立即發現之瑕疵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七日內通知出賣人。未於上述期限內通知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買受人喪失其瑕疵擔保請求權。 前項約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保證書另有有利於買受人之約定者,亦同。它明定你只要發現瑕疵當然能在收受七日內通知聯強而請求擔保負責保固及維修,問題是要認定瑕疵的標準是必須違反上面紅色部份,而不是你跟我,或是吃到屎那位吧?(而手機保證書有沒有主題中那顆單亮點的保固,這我相信大家都清楚)請問要聯強負責一個其實可以免責的責任時,如果聯強肯。我們要說聯強夠負責,或者是么客威能太強大呢?還有,誰是廢物呢?是滿口胡說八道引用錯誤那位嗎?
se110j wrote:剛剛去看了說明書沒提到亮點的問題已經直接寫給NOKIA看公司怎麼回覆 保固條件常常記載在另一份保固書/保固卡中。如果他沒附保固書,就違反消保法。但應該不會。另外,找到一個「nokia保固書歧視台灣人」的有趣記者會老資料,(全文)也可以參考一下。
palapalala wrote:把這裡當PPT戰場嗎把自己重點講清楚吧我倒是看不出前面有人在討論定型化契約第五條或許是我近視太深 這不是你近視太深,根本是有人在搞笑,現金買賣樣式的第五條根本不是最早之前胡說的那些當然不認識字的是哪位,這可就要好好商討了,當然也有可能真的是視力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