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s wrote:
我記得新聞不是有說過...(恕刪)
法律上,將撿拾的財物佔為己用視為侵佔,對拾獲送領的行為可獲得部份失物作獎勵
只要遺失,不論金錢或物品,都可以要求,所以不是只有針對錢
民法第805條規定,拾獲遺失物,拾獲者可請求報酬,以不超過拾獲物價值的3/10為限,在報酬未取得之前,拾獲者對遺失物有留置權。
失主若覺對方索3/10報酬是強人所難,可向法院提出請求返還訴訟,援引民法第148條第2項的概念,並需提出佐證,證明失物確有生活上急迫性,屆時法官衡量後,就有可能請拾獲者降低報酬。
至於拾獲者,至少要去警察那邊辦理拾獲登記,才能避免對自己造成困擾,也可以進一步要求行使權利
所以如何避免損失,就是自己多加注意,不要沒事亂丟東西
昨天新聞,還有個拾荒者拿走人家掛在機車上價值萬餘元的外套,一萬多就這樣掛著,真是…只能說有錢人很多
無善無惡心之體 有善有惡意之動 知善知惡是良知 為善去惡是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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