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常常看到大家為了消保法適用的情況再做解釋,

小弟才疏學淺不懂法律~不過我記得很久前好像有聽過一條民法!

就是~在還沒行為能力前,購買的東西可以由監護人退回之類的~

那要是我買SP~叫我親戚或是弟妹之類的先跟他說好要買的東西和所有狀況,
現在小孩子很精多半也不會不懂~
買回來後發現有瑕疵再用這條民法

第77~79條應該都能成立
無行為能力人(好像是1~7歲),限制行為能力人(好像是7~14歲)
但是如果手機凹不過對方被認為是日常生活用品,那就只能七歲以下的弟弟去買了

如果我們僅討論是買空機(跟一般店家買)~那算一種契約嗎?
(非那種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才能辦的綁約手績優惠)
如果算了話第79,80條也能成立吧!
第 76 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 78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 80 條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當然買東西時不能陪在弟弟妹妹身邊=_=這樣太扯了!躲在旁邊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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