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政府可以立法管理空拍機
違規使用者重罰
還必須修法重罰違規使用者繁害秘密罪、公共危險罪、加重殺人罪、毀損罪、等刑責。
不然違害到大眾的性命安全掉下來砸到人,你能負責嗎?
為害到飛航安全造成空難,你能負責嗎?
轉自蘋果日報
民用航空法
第2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器: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是任何哦! 並沒有寫 限定要有載人的 哦!)
第七十八條 (外籍航空器之飛越或起降 )
外籍航空器,非經交通部許可,不得飛越中華民國領域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起降。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罰則)
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其機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罰機長, 所想借外籍人士的飛行器來玩要小心)
第八十九條 (航空器所有人之無過失責任 ) (啊受災戶101都說不提告了, 如果屬於101之外 的 都沒有損傷, 那這條就動用不了.)
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器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航空器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而且目前市場需求的確有明顯上升趨勢~
試想:
若逐漸普及而日後經常出現在各類遊行或市集活動上的俯瞰拍攝紀錄,
一旦故障或操作不慎掉到人群中,
那砸到人的機率有多高?
只要高於十公尺以上剛好又砸到人頭的致命率又有多高?
這樣的提示,
大家應該可以想像出嚴重性了吧!
如果再加上有心人預知這點不確定的風險,
但他又想拍出特別角度的美照或影片卻又要規避責任,
他只要躲在置高點或人潮以外的角落去遙控它,
若真不幸掉下來肇事,
他也可以選擇立刻抽身落跑,
到時候在元兇的確認上就會是一道難題了!!
因此,
我也贊成應該立法"購買時要編號登記+肇事要重罰"!!
支持立這個法不是要禁止空拍機,
而是要釐清肇事時該負的責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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