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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肖像權' 的討論

首先希望各位大大能夠平心靜氣的討論.... 大家對 '肖像權' 之所以意見不合, 我想應該是因為 台灣 跟 北美和歐洲 的觀念不同所引起.

而小弟在【活動報報】2006春季 Show Girl暨怪武器大展 的發言, 是本著要尊重肖像權擁有者的本身權利才不平則鳴. 當然, 我也是本著尊重其他發言的大大, 把小弟打的內容再三審閱才發布上網. 希望各位也本著互相尊重的心情來發帖....

abadname 大大指出, '拍完SG要公布在這邊之前也要徵得SG的同意喔'. 這在北美和歐洲是一件必需的事情. 拍攝者在公開發表相片之前, 首先要當事人書面同意, 並簽下 Photo Release Form; 不然的話, 拍攝者可能會收到當事人的律師信.

我還記得年前有一段新聞 (好像是歐洲的), 說一個路人發覺自己出現在一張刊登在報上的街頭相片, 而他的臉也可以清晰看到, 所以他就發律師信控告那一名攝影師. 而類似的事情也發生在 Montreal, Canada 的一名女子身上.

小弟不太了解這兩場 lawsuits 的結果, 但可以看到, '肖像權' 是為了拍攝者和被拍者兩方的權利而存在. 而 Photo Release Form 和 徵求被拍者的同意 都是為了免去不必要的誤會和 argument.

另外, 逸竹大大 post 了一張十分有名的相片, 並問到 '不知道這張照片有沒有徵求當事人同意並簽下photo release? 如果有就不會在16年後那麼難找了'. 我相信因該是沒有簽下 Photo Release Form, 但是 '肖像權' 再16年前也不是這樣的受到尊重.....

但如果這張照片是在今天拍的話, 我可以肯定那名被拍者一定已經簽下 Photo Release Form. 那是因為很多的 出版商 和 印刷公司 都要求攝影師提供一分 Liability Release Form, 以免被當事人一起給起訴, 而 Photo Release Form 也因該是 National Geographic 發表相片前的其中一個要求 (他們也會檢查相片的真偽).

希望我寫的這篇會令大家對 '肖像權' 有多一點的了解, 如果有錯也請大大直接指正. 謝謝.

SL



********** Edit **********

請問以下的英文用普通話是如何說 (我是說廣東話的, 因不知道普通話的說法, 所以用了英文代替, 請見諒)???

- Argument
- Lawsuit
- Photo Release Form
- Liability Release Form
2006-05-17 11:2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肖像權 討論
argument 糾紛
lawsuit 訴訟
Photo Release Form 和 Liability Release Form 我就不知道中文該怎說比較恰當了
直接解釋的話就是放棄你對那張照片所有的權利.

敝人在另一篇發言用辭不當觸犯版規本想回覆公開道歉但已經在違規區無法編輯或回覆。
小弟特地在此替自己的不當用辭向所有mobile01網友道歉!

關於肖像權的看法敝人是和-SL-兄一致的,不論是任何形態的圖片,只要有people出現在畫面而且臉部是清晰可辨認,就要進入法定處理程序以免日後吃上官司。
別說台灣,歐美對於肖像權、隱私權的概念也是從無到有的,算是相當新的概念。重視「天賦人權」的歐美,在100年前也還沒有隱私權的概念。1893年 Corliss控EW Walker Co.案,是美國首宗與肖像有關的訴訟,但原告卻被判敗訴!直到1903年才有立法規範肖像權、隱私權的保障。

不過這個權利的確十分新,美國各級法院對此也花了數十年的時間不斷爭論,1960年,美國的W.L. Prosser教授在他的論文中提出4點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其中就有跟肖像權有關的部分:

1.Intrusion upon the Plaintiff Sedusion or Solitude or into his Private Affairs.
2.Publicity Given to his Name or Likeness or to private Information about him.
3.Placing him in a False Light in the Public Eyes.
4.the Commercial Appropriation of Element of his Personality.

參考網址: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privacy/

所以,對他人的安逸生活所作的隱私權侵害、公開他人姓名、肖像、或揭發其他不願為他人所知的私人資料、使人誤解、或因商業目的而侵犯他人之人格,都在此列。

攝影者都可能會面對的權利問題大概就是著作權、人格權、肖像權了。這幾種權利要是發生衝突,應該以何種權利的保障優先呢?這是很有趣的問題。

民法18條對於「人格權」已經有明文保護,再加上許多判例,一般來說隸屬於人格權的肖像權是有相當明確的保障的。台灣和歐美對肖像權的保護,在此並沒有什麼不同。差別只在於一般人懂不懂得主張或維護自己的權利罷了。

台灣的媒體(像水果日報)的行為,其實嚴重侵犯了人民的隱私權,不過高掛著「新聞自由」的大旗,少有人敢對他們嗆聲,公眾人物可受公評,可以主張的隱私權範圍就更受限了(不是完全沒有喔!)。

回到本題,模特兒(屬於自然人的被攝者)當然有主張肖像權以及隱私權的權利!所以不論以書面、口頭告知讓對方知道攝影作品將會公開發表或作為商業用途是必要的!

至於有無侵犯到肖像權呢?基本上的認定並沒有嚴格的規範,但只要有讓當事者受到負面評價的誤解、或使其蒙受經濟上的損失,就已經侵犯其肖像權。

至於拍攝別人的器材(但沒拍到臉)這一部份,個人認為就很難說。因為肖像權既屬自然人的人格權中的一部份,在「怪武器大展」中出現的個案,器材這一部份應該另當別論比較恰當。


我覺得原討論串應該討論的是
無生命物是否也有肖像權?
我尊重,但我不一定接受。

-------------
以這個案(不扯其他)
公共場所,展覽活動有的是人,我隨便一拍在貼在部落格或分享時,還得必需跟照片裡像螞蟻一樣多的人要求同意權....
你可以拍別人,我就不能拍別人啊..什麼碗糕!?

以後出現公共場所請掛個牌子"不準拍我,小心我告你"。
這樣我就會很識相的把鏡頭移開...
逸竹 wrote:
我覺得原討論串應該討論的是
無生命物是否也有肖像權?



沒有。

因為民法第二章第一節談自然人,是一個權利主體。攝影器材無法主張自身的權利,也就沒有人格權可言。所謂的人格權,係指個人所享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姓名、身份、及能力之權利。

我不認為器材有這種權利。器材所有者能對器材本身主張的權利,當然就不是肖像權啦!
銀牙烈虎 wrote:
(恕刪)我不認為器材有這種權利。器材所有者能對器材本身主張的權利,當然就不是肖像權啦!

很好奇請教一下,以這個案例來說
若我的器材沒有唯一的特徵可以識別(如車子有車牌)
以法律的觀點,我是器材擁有者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下次考慮在機身.鏡頭.外閃都貼個Hello Kitty貼紙~~
helice wrote:
以這個案(不扯其他)
公共場所,展覽活動有的是人,我隨便一拍在貼在部落格或分享時,還得必需跟照片裡像螞蟻一樣多的人要求同意權....
你可以拍別人,我就不能拍別人啊..什麼碗糕!?
以後出現公共場所請掛個牌子"不準拍我,小心我告你"。
這樣我就會很識相的把鏡頭移開...歹勢



這要看狀況而定。如果你拍的照片沒打算公開發表或拿來營利,自然不會出現侵權問題。但不見得沒有侵權。只是還沒人出面向你主張這個權利而已。

再者,如果你非常有把握所拍的照片不會使人不愉快、或讓觀賞者有負面的誤解,那麼被攝者大多不會去主張他/她的肖像權被侵犯。這應該是絕大部分snapshot的現實狀況。所以拍Snapshot的人不要太緊張或小題大作。

除非你把拍到的人像上作不當的處理(變造合成、以使人誤解之文字加註或其他使被攝者不愉快的行為)或應用(刊登在不恰當的媒體),那你就倒大楣了。

簽同意書是保障雙方權利的一種法律形式,有準備當然最好,特別是有特定拍攝對象時更要注意,但也無須擴大主張成snapshot拍攝者是罪犯。

逸竹 wrote:
器材擁有者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我想簡單的概念就是民法物權吧!可參見民法第三編物權。器材擁有者要去證明自己擁有物權很容易(如購買證明),但本個案的肖像權問題則不一定成立。

不過我也沒看到照片,第三人是否能清楚辨識照片中的人物肖像?或者產生不當誤解?這就要看狀況了。以本個案來說,被攝者已經明確表示不愉快的話,自然不是很適合將照片刊登在公開場合。

不過這跟器材本身實在沒有什麼關係。
我單純的只想分享當時在春季電腦展會場所見
有疑義的照片
我也取下來了
為什麼版主還是把我的文章打入冷宮

楊比比是攝影新手
對於所有的怪武器都很好奇
僅止於此

引發這麼多的爭論
真是始料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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