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住宜蘭市買相機都往這兩家跑...
沒買也可厚臉皮問旁邊的前輩.關於攝影的事..
大都會教你...
damore wrote:
說到彩雲
給我最...(恕刪)
嗯..阿正老闆對人超客氣...
也最喜歡去...
無病無災即為福.衣食無缺即為富.無訟無爭即為貴.
之前小弟有在婚紗展遇到不退錢的商家 ,名字叫"珍琳蘇"台北的黑店 ,中間過程得到朋友的協助 ,
得以退錢 ,但中間也遲了快2個月(中間商家不乏說老闆出國 ,會計不在 ,銀行關門) ,
小弟只能說不想結婚別去婚紗店 ,回到處理方式:
1.直接去寄存證信 ,為什麼呢?? 因為存證信 ,具法律效力 ,比錄音還有用 ,在信中要記得註明几日
回覆 ,最好老闆不鳥你 ,不然在法院上各說各話 ,你也得不到好處.
2.致電去消基會 ,去備案 ,以防商家出怪招
3.最後才去通知店家處理 ,別管他說他後台有多硬 ,做好功課 ,只會在法院調結委員會和解 ,要上法院
消基會會出面 ,你不用怕 .
4.四處廣告你的經驗 ,減少受害人 .
祝好運

raytracy wrote:
已經在幫了; 不過就...(恕刪)
店家想引用"刑法第346條".....????
那它還真是外行呢,這種CASE法院會審理它的告訴,才真是見鬼了........
版主千萬不要被他給嚇到,這種亂用法條的案子,看法官會不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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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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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真如版主所言,
交涉過程中以主張被店家修壞的鏡頭為賠償訴求,
何來"不法"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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