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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組在外拍攝取景時可以側拍嗎?

來人啊,搬個樓梯請大大下來吧…

天氣好熱啊,怎麼一堆取暖文啊。
starsky8 wrote:
來人啊,搬個樓梯請大...(恕刪)
天氣好熱啊,怎麼一堆取暖文啊。

哈哈哈!這倒是真的
都有200mm了還被發現! 被發現了, 還走不掉? 不像我拿 24mm 拍人被發現後, 走不掉只好刪圖給那個人看.
說真的, 你不PO上網, 在自己電腦裡看, 是不犯法的, 對方也無權叫你刪圖. 最多講講而已.
Sony Nex-3, Voigtlander Bessa R2A, Nikon FM2
講那麼多...
不就是FU不對嘛~~
如果大家都客客氣氣的,
我想沒有人會不願配合刪照片的.

重點在於,
有人認為自己的工作很偉大,
認為大家都應體諒他們的辛苦,
故"有時"口氣不好,態度不佳也是應被大家接受的.

"要求"與"請求"的感覺是截然不同的,
要求---就算是執法人員, 也要符合其合法性, 才有權要求吧,
請求---那一切就容易的多了, 你OK, 我OK, 誰有美國時間跟你扯有沒有"權",合不合"法".
看完這幾篇回文
樓上某位大大的生活似乎是目中無人 永遠活在一個人的世界
只要是合法的都可以做 似乎忘了有種東西叫做禮貌
沒錯 妳愛怎麼拍是妳的自由 也沒有所謂的法律條文可以規範限制你
也可以說 妳怎麼高興怎麼拍 誰也抓不了妳
但是妳一時興起的按下快門 可能造成別人的困擾 難道你自己都沒想過
側拍你得到什麼 就幾張照片 流出去後可能對別人造成傷害
雖然妳在法律上沒責任 但是法理情 也要有理 有情OK
看當人家在拍劇 用眼睛看 用腦子記 會比按下快門好一點吧
小三の目では盲目のスタンプを見て
arLigo wrote:
事實是外流的人只是po在自己blog, 而人們又自己跑來看, 他沒有直接的利益進口袋, 而且也沒合約要遵守幫你保密, 電影公司有給錢那人叫他保密嗎? 沒有麻! 所以那賠個屁阿, 他沒得益就是沒有動機, 沒動機又怎麼犯法, 又不是殺人, 殺人才有過失殺人, 就正如你定合約也要有雙方交換存在阿, 所以很多土地都要以1元的象徵式價格租給人家, 不然合約是不成立的, 除非樓主 主動去兜售照片, 這才有機會犯法

真的很搞笑, 現在是怎樣? 都被奴役慣了? 人家用公眾的土地來鑽錢, 還一堆人找理由幫他鑽到最後一元錢咧, 你們都有收電影公司錢喔?(恕刪)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你的想法合不合法, 我是不知道啦...
不過真正輪到你被告時, 應該也不會輕鬆到哪去
不要拿大炮打鳥的觀念來亂灌輸, 因為鳥不會對你提告

台灣是不是變的太自由了, 所以讓你無法適應?
我個人的想法是,若是在公共場合應該你要拍啥就拍啥吧,但是如果是拍人的話可能還是要徵求他的同意吧!要不然第一:有點不尊重,第二:亂用他人的消像,不然你就假裝戲迷之類的,有些演員會在拍戲空閒之餘跟影迷拍照留念,我想只要你不干擾拍攝的進行,應該都還好吧!
至於他要求刪照片,我想應該他沒這個權利,他可以去告你,但沒權要你刪圖片,若是他有暴力脅迫或恐嚇你的話,你也可以反告他,就像國外的狗仔一樣,不但不刪圖還以賣圖求取暴利,雖然我不以為然,但那些明星也只能事後告媒體如果你拍到藝人酒駕或打人等獨家,還可以賣很多錢喔,哈哈但那機率不高
有人住在美東的嗎?可以交個朋友喔!
arLigo大大和netx34大大說的其實都很有理,
只是立論點剛好在2極~

不過,最近常常遇到"南哥"他們劇組在附近拍戲,
還蠻好奇他們是在拍哪一部?
但又不敢開口打擾他們...
這跟父債子還合不合理一樣, 無論法律如何, 大家都是一面倒說不合理, 這可能跟大部分的人都沒有機會當債權人一樣. 請問要你是以債權人的身分來發表意見, 你還能輕鬆的贊成說債討不回來也無所謂了嗎? 在激烈的討論下, 似乎得出個論點就是借錢給人家是投資, 討不回來是自己應該承擔的風險.

我覺得劇組在捍衛自己的利益的同時, 是不是大家也想想在公共場合拍戲就是有機密外洩的風險呢?
感覺起來這個就好比大家掛在嘴邊的 "妹妹敢在公共場合穿低胸短裙, 就要有被大家吃冰淇淋的覺悟."

至於提到禮貌的問題, 假設人家穿得短你就一直很誇張的盯著人家看, 我不清楚, 但是在法律上至少可以用性騷擾這條去讓法官判是非. 所以若是臺灣要真的是個成熟的法治國家的話, 就應該對關於側拍的事情立法, 講清楚說明白, 也好讓百姓有個準繩. 就是因為法律沒有清楚, 才會讓大家以"禮貌, 道德" 來勸說. 這樣子非常容易成回無線迴圈. 比如說, 有人說版主沒禮貌在先, 也有人說是劇組無法無天. 誰嘴巴厲害誰就贏, 這其實和比拳頭大小沒有太大的區別.

在臺灣你亂吐痰, 亂丟紙屑, 相信一般人都知道是不對的, 但就是會有人爭論說亂丟垃圾是創造工作機會, 要是每個人在外上廁所都保持整潔, 那掃廁所的不就要大裁員了嗎? 你可能會覺得這個例子很瞎, 那是因為你不是掃廁所的所以不會緊張.要是臺灣法律嚴格些, 像新加坡亂丟垃圾被抓就是很嚴重可能罰款之類的, 哪裡會有空間讓人民面紅耳赤地爭論是非呢? 警察去你家搜索至少需要提出搜索票, 沒有票就是免談, 而不是尊重不尊重的問題.








Guitar wrote: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利用結果, 是利用結果, 看清楚, 假設是我拍, 那我po上blog, 有利用什麼結果? 而且這條真像你理解一樣, 哇, 那8掛周刊都不用做了, 他們經常"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著作=藝人?)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所以這一條的意思是指你翻拍對方照片, 而且以低於對方價格的售價售賣, 才能直接告以這一條, 間接的效果是不成立了(例如所說拍了放上blog, 什麼爛結局公開沒人看, 這扯太遠, 真要告一堆媒體先死光, 藝人變皇帝)

還有, 我香港人, 台灣是很自由沒錯, 自由到全世界只有台灣立法院能打架, 打完還沒問題, 而且經常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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