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口的入場費,並沒有開發票,只有加點的餐飲有發票,這樣算逃漏稅嗎?
應該是沒有的,因為苗栗稅捐處來電時說明的意思好像是入場券是停車費,所以不用開發票,餐飲就要....(恕刪)
這樣的說法就更奇怪了,如果是認定為停車費,那應該是以車為單位收費,而不是以人頭為消費單位啊!...(恕刪)
入場費如果可以抵內部消費,那就應該算是營業收入的一部份,理當開立發票啊!
因此,假設門票是100元,內部消費是250元,則該筆消費需補150元,而發票應該開立250元,與實際付款總額相同才是。
該餐廳應該無經營停車場的營業項目才是,怎麼會有停車費呢?這是違反營業規定!
如果該餐廳真的有經營停車場之營業項目,那更應該開立發票,否則就是逃漏稅!
如果真是停車費,就應該是以車計費的!
昨晚本來決定今天中午利用非假日,帶一家大小及我的 新DSLR 和 新"大腳架"去拍個爽,
可是卻看到這篇文...
這麼一來,妻小們要穿的"很平常"才不會可疑,
唉~ 不去了,
響應一下樓主的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