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chen5509 wrote: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恕刪) 謝謝前輩們的釋疑看完討論串,個人心裡一直有個疑問,這樣水果報、週刊上頭拍人去賓館,這些照片不是已經侵犯隱私、肖像權?怎麼還沒有被告到倒掉?難道「新聞自由」凌駕隱私?
weilun wrote:那前一陣子拍台北101要收版權費的事件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我想台北101跟肖像權無關,但跟註冊商標有關。因為台北101把它的外觀拿去註冊立體商標,所以拍101拿來作商業用途,101有權開口要錢....其他世界知名建築物有沒有去註冊立體商標,有沒有收錢?好像也不見得。不過...一般街景攝影,把101入鏡絕對是OK沒問題的啦!
RD研發人 wrote:這樣水果報、週刊上頭拍人去賓館,這些照片不是已經侵犯隱私、肖像權?怎麼還沒有被告到倒掉?難道「新聞自由」凌駕隱私? 其實這一類的照片本來就嚴重侵犯個人隱私,所以絕對可以告。但,裁決權也在法官手中。公眾知名人物、政客會被狗仔隊盯上,並且大肆騷擾但經常全身而退的案子很多,因為法官多半考量到這些人的一舉一動與公共利益有關,因此政治人物、明星的隱私權範疇比一般平常人要小。「前」大法官城仲模的事件就是一例。但就像我說過的,公眾人物隱私權雖然小,也不是沒有!八卦雜誌被告敗訴的案例還是有的,而且最近歐洲就有判例(德國八卦媒體刊登摩納哥卡洛琳公主照片,歐洲人權法庭推翻德國聯邦憲法法庭的判決,認定狗仔侵犯公主的隱私權,需判賠10萬歐元。很有趣吧)。這顯示歐美八卦媒體的作風和水準,雖然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但與水果日報週刊差不了多遠。
銀牙烈虎 wrote:其實這一類的照片本來...(恕刪) 這樣看來告這些狗仔其實已經沒用,而且這些照片已經造成某種程度的傷害,甚至就算告贏賠償金額也不高,對於狗仔媒體的行為約束沒實質效果也難怪狗仔們甚為囂張
RD研發人 wrote:這樣看來告這些狗仔其...(恕刪) 因為台灣法院甚少有「懲罰性賠償」的判決。一般損害賠償可能不多,但懲罰性賠償就通常都是嚇死人的天文數字,金額從數千萬到數十億都有可能,目的就是要褫奪惡意行為人將來為惡的能力,這招用來對付不良財團或狗仔媒體應該很有效。
楊比比‧楊 wrote:不過狗仔用的相機應該都需要很高的ISO吧!不知道他們都挑哪幾款?恕刪) 水果報與X週刊都是用Canon 1Ds Mark II or 1D MarkII鏡頭就是大小白炮囉! 小型DV也是很重要的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