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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請大家關切旅遊倫理(與攝影有關)

☆☆☆襲滅天來☆☆☆ wrote:
這樣也能吵起來,真是厲害
當然這要歸功某幾位網友無俚頭的回應(如強調一鍋粥跟一海粥的分別,蠻好笑的

比例原則不懂,的確蠻好笑的
☆☆☆襲滅天來☆☆☆ wrote:
別跟豬打架,那只會讓豬很快樂
還搞的自己一身腥

同意
我知道該怎麼看待你了
青春若有張不老的臉 但願它永遠不被改變 許多夢想總編織太美 跟著迎接幻滅 愛上你是最快樂的事 卻又換來最痛苦的悲【永離01】
我們有同樣的夢嗎? wrote:
有把我想法說出來
團員有道歉之後也希望葉小姐能修正言詞過當的部份

其他的就扯遠了

完全正確
不過這是最困難的一點
要一個從小自認有文化水準還旅居各國的基金會執行長
承認自己的錯誤並道歉
應該是跟要求某位前元首認罪是一樣的困難

為了防止鬼打牆
我再明白的指出葉台長的錯誤一次
1.意圖用該單一事件渲染成全台灣人恥辱,並引用他"聽來"的消息,來合理化他不以台灣為榮的心態
(迷:怎麼他只都只聽到台灣讓他心酸的啊,我聽到都是法國殖民柬埔寨、掠奪吳哥窟的)

2.在公開資訊把人家請和尚拍照的行為說成嫖妓毀謗他人,
那我是不是也能說他家基金會是沽名釣譽並大肆宣染??(至少我知道是不行)

3.意圖醜化當事人之意圖勝過他表面所說的保護古蹟,沒有對照片做保護動作
就像
文中一直提到他做了諸多善行,卻容易讓人忽略實際效果,
只記得他做了很多善事,卻忘記他做了哪些事,也沒交代實際成果,真是為善不欲人知啊

如果覺得這位葉台長做事說話很OK,覺得他熱愛台灣關懷世界
趕緊用實際行動支持他
有容基金會需要你的贊助
青春若有張不老的臉 但願它永遠不被改變 許多夢想總編織太美 跟著迎接幻滅 愛上你是最快樂的事 卻又換來最痛苦的悲【永離01】
完了!
拿單眼拍照的大都是壞人...
騎腳踏車的大都是壞人...

我怎麼專挑壞人的興趣來玩!

--
不過,要當壞人... 一定有個情況:一起做!
網路發言嘛... 多是隨便說說!別太認真..
bookgain wrote:
完全正確不過這是最困...(恕刪)


能問一下
葉小姐照片中有一位看起來30多歲的人是不是你阿?
以下轉貼,該團團員之一的陳先生最新告白

以下開始
----------------------------------------------------------------
陳先生


葉小姐: 妳好,

我已詳細的看了妳那五篇有關 "粗暴的台灣遊客是國恥" 的報導,
我回了妳兩次的告白, 都得不到妳的回應, 妳似乎忙著一篇又一篇連續的在論述~
粗爆沒文化教養的台彎人----等等的個人文章, 我們惶恐因而背上辱國傷民的大罪,
只好第三次的向妳告白.

我是60歲後才去社區大學~學電腦,不很靈光,上網打字要戴上老花鏡,手指要空轉好幾圈
才能清楚正確的按到該按的鍵鈕,手都僵麻了~但我知道我必須忍耐~休息一下~再打~
休息~再打~為的是要向妳表明 "我們有犯錯,但不是粗暴沒文化教養的台灣人,
也沒 嫖妓, 販毒, 包二奶, 等等------"

當天, 我們走的是從官方為觀光客建造的大型雙向有安全扶手,可同時多人上下直通樓上的引導通道,
有gate , 門當時是close,標示維修中 請勿上樓(以前是OK可自由上樓參觀),我們的行前說明書
有註明: "可由右側70度木梯上頂層,因有扶手較安全"等--- (老師的網站也是同樣的寫明)
天一亮~少數人(4~5位)違規好奇而上,被工作人員勸下,妳及妳家人也天亮到達廟口,
看到了,也出言教訓,也拍到那近70歲老人,不敢回嘴,低頭無顏的認錯而去的照片.
一切都不好,我們是錯了 !

想讓妳知道~ 妳PO的 NO ACCESS 的照片是妳拍的嗎? 那是廟的外牆 有70度以上斜面,
(有如埃及金字塔的外牆)石階只有1/3的腳掌深度 也沒扶手, 不適合人攀爬, 官方四週封閉
立有 NO ACCESS危險禁入.*照片地點有誤* 建議下次拍照最好用RAW檔,
可附上無法刪除的原始拍照資料,加上GPS感應器(Nikon, Canon 都有),更可附上座標定位,
那就更有有公信了.

我是台彎人,今年65,出生在中國 天津市,台彎光復後~我5歲時全家從青島搭船到台彎,我曾犯錯
有拿到交通紅單,也曾得到中山科學研究院的感謝函,我是台彎的一顆小螺絲釘,
我將永遠的釘在台彎,學習妳~好的愛心,從關懷及包容開始~~~

懇求妳將與我們無關的字眼文章及照片拿下好嗎?
希望妳有回台彎時, 能跟我們連絡, 溝通後 或許能有共同的理念,以愛心從關懷及包容開始 !

僅此~ 祝福妳 ! 也祝福大家 ! 再見了 !

PS:因版面有限定文字數量,下面將是重PO第一次的告白,以方便~葉小姐的了解.
-----------------------------------------------------------------------------------------------
以上結束

青春若有張不老的臉 但願它永遠不被改變 許多夢想總編織太美 跟著迎接幻滅 愛上你是最快樂的事 卻又換來最痛苦的悲【永離01】
千年殺 wrote:
你去問她,照片又不是我照的,網頁也不是我寫的

阿你貼過來幹什麼?
又說這種話,不負責任嗎
千年殺 wrote:
我是98年1月去的,石梯部分,那時候好像只有用鐵鍊圍起來(flickr有找到照片),後來才看照片到有用木板圍起來
我在flickr有找到另一張98/5月

所以呢
岳飛打張非???
能拿一張攝影團當時實際的照片來嗎
而不是像偉大的葉小姐一樣,事後才去網路找一張時間地點都不對的no access


你到底還要幫葉小姐多少倒忙?你說
青春若有張不老的臉 但願它永遠不被改變 許多夢想總編織太美 跟著迎接幻滅 愛上你是最快樂的事 卻又換來最痛苦的悲【永離01】
bookgain wrote:
能拿一張攝影團當時實際的照片來嗎
而不是像偉大的葉小姐一樣,事後才去網路找一張時間地點都不對的no access...(恕刪)


你這團十多人,難道沒有一人拍到木梯的狀況?
我找很多照片,看到的木梯都是被圍起來的
你是當事人,我請問你當時的木樓梯到底是開放?還是圍起來的狀況?
看陳先生的說詞,木樓梯是圍起來的,你有要推翻他嗎?

至於木樓梯的no access標誌,去年5月我看到的照片還是存在的,要我貼出來?
http://www.flickr.com/photos/allen_chang/2547001128/

當天, 我們走的是從官方為觀光客建造的大型雙向有安全扶手,可同時多人上下直通樓上的引導通道,
有gate , 門當時是close,標示維修中 請勿上樓(以前是OK可自由上樓參觀),我們的行前說明書
有註明: "可由右側70度木梯上頂層,因有扶手較安全"等--- (老師的網站也是同樣的寫明)
天一亮~少數人(4~5位)違規好奇而上,被工作人員勸下,妳及妳家人也天亮到達廟口,

phoenixcheng wrote:
除此,
被拍到臉孔的人覺得受辱、委屈, 可以直接提告, 很簡單的。
只要走到鄰近警察局 (派出所) 作筆錄即可。(接著就進入調查/提告)
而不是由你我外人來勉強他們做些甚麼, 不是嗎?


據您說引用了在下上方文字的邏輯說了下面這段話:

bookgain wrote:
根據你這麼明理的邏輯... 如果柬埔寨的人覺得受辱、委屈, 可以直接提告, 很簡單的。
只要走到鄰近警察局 (派出所) 作筆錄即可。(接著就進入調查/提告)...
(恕刪)

沒錯! 我也覺得以上這段話很糟, 因為基本上這是您的想法, 不是我的。
要提告, 真的只需要去警察局, 干柬埔寨何事?
但是相片中人要提告難道去個警局這麼難?
還是聲稱法律素養比我好的你連這小事都不知道?
還是您真的不會? 我可以帶你一起學習, 真的!

當然, 我相信這小事您知道。
若是明白的話, 卻又扯 543, 混淆視聽用? (以您的人格相信不是混淆視聽, 因為您最痛恨此點了!)
請問這是怎麼回事請解釋?

bookgain wrote:
葉小姐最大不合理處有二
一,提出該團的其中一部分的人進入禁止區"這種事"得到台灣讓他不引以為榮這種結果
真的符合比例原則???...
(恕刪)

OK, 比例原則是聖經, 還是法條, 亦或是道德? 都不是! 您認同嗎?
您一直提比例原則來說明: 一個團員犯錯, 不該說到整個台灣 (沒誤解你吧? 誤解請說明)

那麼王建民的榮耀應該也是王建民一個人的, 好吧, 充其量是洋基的.
為何其他台灣人要貪他的光, 稱他為台灣之光? 依比例原則這樣台灣人會不會太不要臉了?
亦或是, 有難一人當, 有福大家享? OK, 若是這樣.
該團團員只會卸責讓一人擔, 該團其他團員是不是更加惡毒更加惡劣? (有錯請指正)
畢竟以上全都符合您說的比例原則

bookgain wrote:
二,宣揚守秩序,不提出建設性方法,而是拿一個只犯錯一次且改過的人做為永久宣傳的範例
很容易讓人模糊焦點,不是嗎???
是要讓人從此針對該攝影團都印象很差,因為他們是負面教材...
(恕刪)

這有趣... 或許這要從小學作文談起。
主旨: 請大家關切旅遊倫理─粗暴的台灣遊客是國恥 (很清楚吧, 焦點有模糊嗎?)
有建設性嗎? 有哇, 殊不見錯誤者看到後知錯了, 還把網站上本來開放的旅遊照片拿掉了! (知恥所以慌張的表現)

還是說得依您的比例原則修改為:
請大家關切旅遊倫理─粗暴的一位台灣遊客是國恥 or 請大家關切旅遊倫理─粗暴的台灣遊客不是國恥

其次
您說「是要讓人從此針對該攝影團都印象很差」,
這不是他本意吧, 他文中也無此意, 看起來比較像是您的意思。(誤會了請多包涵)
看您這麼認真替這團團員委屈打抱不平, 以您的回文速度這樣好了....
同意的話在下多 PM 幾個類似網站送您, 您都要火力全開唷. (請以 bookgain 留言)
畢竟依您的比例原則, 葉小姐被您罵很慘, 其他 blog 依比例原則, 您不該放過的, 同意嗎?

bookgain wrote:
還是只有葉小姐能為拿柬埔寨當令箭,卻不准人家替攝影團發聲?您的立場是否公平???...
(恕刪)

更有意思...
他的 Blog 是開放的, 您要發聲不也發了很多? 怎說不能發聲?
更何況攝影團也在該 blog 發了數篇不誠意道歉文, 所以您說的不准人家替攝影團發聲....
是汙衊還是造謠? 您覺得呢?

bookgain wrote:
但他卻不認錯,你們這些支持他的人還提油來滅火...
(恕刪)

葉小姐是誰呀? 支持他能吃嗎? 能讓我有工作嗎? (畢竟也沒如您說的捐錢)
只是他這幾篇言論蠻具社會教育的正面意義, 頗為認同罷了。
而且哪裡有錯?
沒錯為何要認錯? 這論點有趣極了!
試問他錯哪裡? 錯在把國家敗類揪出? 還是錯在不該寫中文應該寫法文? (請解釋)

bookgain wrote:
我真希望不是01論壇
這樣嗎???
葉大小姐...
(恕刪)

小老弟...
您回我文章最後卻以葉小姐收場, 會不會太不給面子? (還是您就是覺得不須給我面子?)
若是給葉小姐的, 請不要亂用他人引言, 可以同意嗎?

對囉,
前面還有一事忘了跟您提, 您似乎也和您口中葉小姐一班視而不見。

425 樓:
bookgain wrote:
看到沒,這邏輯真是很好很強大
真懷疑你有沒有念過刑法...(恕刪)

個人想明白這句話是「真心稱讚」還是「諷刺」?

可否解釋一下?

千年殺 wrote:
至於木樓梯的no access標誌,去年5月我看到的照片還是存在的,要我貼出來?

請貼旅遊團當時時間的照片,不要貼"其他"時間

還有,你哪隻眼睛看到我是不是旅遊團的人???

還有,焦點在哪裡想必你很清楚??
這個事件誰錯了?誰道歉了?
葉小姐欠大家一個公道是不爭的事實
發覺你很喜歡用另一種方式放大葉小姐的錯誤耶
別在這邊當倒忙啦
快點,有容基金會需要你熱情的參與
青春若有張不老的臉 但願它永遠不被改變 許多夢想總編織太美 跟著迎接幻滅 愛上你是最快樂的事 卻又換來最痛苦的悲【永離01】
各位請不要陪那隻豬玩耍了
一點意義也沒有
畢竟豬很難聽懂人話的~

比例原則很明顯他不太懂又亂用
唉~~~

比例原則:
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是為人權概括保障規定。其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
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其除外規定,為公益原則。
其法律限制,為法律保留原則(Prinzip des Gesetzesverbehalt)。 其必要二字,為必要原則,
實乃比例原則(der Grundsatz der Verhaeltnisma-essigkeit in Weiteren Sinne, The concept of proportionali-ty)之規定。比例原則要求行政、立法及司法行為,其手段與所欲實現之目的間,
應有合理比例關係,不得不成比例。當今,已是防止國家權力濫用之「法治國家原則」(Rechtsstaatsprinzip,Der Grundsatz der Rechts staat lichkeit)之一。
德國學者 Fleiner之名言曰:「警察不能以大砲打麻雀。」(Die Polizei soll nicht mit Kanonen auf Spatzen schiessen)孔子曰:「割雞焉用牛刀!」而莊子曰:「以隋侯之珠,彈千仞之雀,世必笑之。」
其理亦同。凡此,足為比例原則之最佳註腳。

比例原則之內涵有三:
(一)適當性原則(Prinzip der Geeigne-theit )。
其意指所採取之手段必須適合其所追求之目的,始得謂之正當,而具有適當性。申言之,以法律為手段而限制人民權利,可達到維護公益之目的時,其立法手段始具有適當性。
(二)最小侵害原則(Erforderlichkeit, der geringstmoegliche Eingriff,Prinzip der geringstmoeglichen Eingriffes.)。
其意指所採取之手段能達成目的,且無其他具有相同效力而不限制基本權之更佳手段時,始可謂其侵害最小,而具有必要性;申言之,於適當性原則獲肯定時,在達成立法目的有各項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之手段,其手段始具有必要性,亦稱為必要性原則。
(三)比例性原則(Verhaeltnismaessigkeit in engerem Sinne,Proportionalitaet) 。
其意指欲達成一定目的所採取手段之限制程度,不得與達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即必須符合一定比例關係始可。申言之,其立法手段固可達成立法目的,惟其法益權衡結果,仍不可給予人民過度之負擔,造成人民權利過量之損失。依據適當性原則之要求,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限於必要之干預;能以其他手段而達成目的時,則應放棄刑罰。此由於刑法係以刑罰為其反應手段,屬於規範社會共同生活秩序之最後手段。若以其他手段亦能有效防止不法行為時,不應使用刑罰手段。唯在以其他手段未能有效防止不法行為時,始得使用刑罰。此謂之刑罰之「最後手段性」。在符合適當性原則時,立法者對於數手段之選擇,仍須符合最小侵害原則及比例性原則;既不能以立法形成自由為詞,而選擇侵害較大之手段;當其選擇該手段後,亦不能以立法形成自由為由,而使規定嚴苛,以致形成對人民權利之過量侵害,使其目的與限制程度不成比例。〈參照大法官釋字476號聲請書〉
另在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七條亦有明文規定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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