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58
第 58 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
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所以於人行道拍照是合法的
另外 敢拿走我底片試試看
這是「非告訴乃論」的罪,不需你提告訴才成立,只要檢警知道有這件事,就得介入偵辦。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04
刑法 第 二六 章 妨害自由罪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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