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非拿上面拍的這些照片作例子),今天我拍了一張老婆婆在路邊撿破爛的照片,我憑什麼說她很可憐(搞不好她家財萬貫,平常沒事在路邊做做公益活動),當然不是我不能用照片表達這樣的故事,而是不論什麼故事,我們都應該要更加謹慎去思考過後才能把他透過照片告訴別人。
話說回來上次在象山拍101夜景,也有一些同好是拍那邊架了幾十台相機的人群的照片。通常因為自己也在玩攝影,所以遇到別人拍自己都會大方的讓人拍,眼神對到了就互相笑一笑算是打個招呼,只是我很不喜歡那種被看到在拍別人就頭低低的偷偷摸摸裝作若無其事離開的人,拜託要拍就大方點!
訟棍 wrote:
就肖相權來說~未經同...(恕刪)
嗯, 並不是這樣子的
先說明, 我國法律中並沒有 "肖像權" 這三個字列於條文之中, 而一般所謂的肖像權, 是由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所做出的衍生, 那重點就在於拍照貼照的動作是否有侵害到人格權.
打個比方, 你貼的一張某人的照片在網路上, 旁邊加註了 "醜遜男" , 那因為這一句話, 照片裡的人的人格權受損, 那他可以訴請你停止這樣的散播行為, 而且可以就人格權受損的部分要求賠償.
那拍照的部分, 就要看是否有侵害人格權或其他法律, 比如不能說 "援妹, 來拍張照吧" 這是侵害人格權的, 或是拍人的家裙底風光, 一樣是侵害人格權. 若是檔著路不給走硬是拍, 也是有觸犯妨害自由的可能. 還有非開放空間, 也是不可以未經允許逕行拍攝的.
除此之外的狀況, 在法律上來說, 在公共場所一般公眾舉目所以的部分, 都是可以拍攝的. 因為拍攝的當下他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或侵害到人的權益, 我們不能以 "之後有可能如何如何" 就用預備犯的標準阻止人家拍攝.
至於強抽別人底片等等, 這反而是違法的, 如果對方執意要提出告訴, 自己的輸面可是很大喔.
1. 以攝影來說,街拍是一種題材, 但是必須經由同意, 但往往無法拍到那一瞬間的畫面,
所以就偷拍. 若是被攝者不悅, 我想還是不要放在網路上比較好. 自己知道就好.
2. 你所要表達是他很可憐, 我想這種你"認為"的可憐, 或許他自己並不覺得, 也不需由我門
來評斷, 再說, 它很可憐, 你要幫助她嗎?
日前在信義商圈, 拍到馬世莉, 雖然心裡很開心, 但是還是向他問好, 說可否照相?
答案是: 不可以. 大家笑笑就走了, 當然我也不可能放在網路上.
當然街拍大多數都是偷拍的, 但是很多時候是出於紀錄, 而不是來討論它可憐與否!
也許攝影是一種將攝影者心理面所想的表達在照片上
其實當初應該不要貼出來的好~~或許自己對當時的情況
很有感覺~~但其實別人並不這麼認為.....尊重以及包容別人的
心態是對的....!^^ 其實當初要來貼這兩張相片沒有惡意
為了要拍我也是花了大半時間...陪了他們兩個...其實說他們可憐
不是要歧視他們扁低他們...只是在當下的我只絕他們孤單
在一個繁忙的台北城..他們過著是與一般人逆向的世界.......
這是我心理面所想的~....但每個人畢竟不同......
我也是為攝影新成員~~沒什麼好炫燿的.....也在學習當中
兩張照片作為以後新成員的借鏡~~別在別人不接受的情況下拍攝
在台灣一個比較保守的社會,很多人的心態是比較保守的
只是沒想到攝影我以為都是感性面...原來還是要牽涉到事實面的^^
感謝各位大師~~~~~~
總在停止呼吸後,抓住最美的一刻,一輩子驕傲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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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鏡頭面前,我個人會覺得相當彆扭、後背會有寒意、還會起雞皮疙瘩
我相信是自己比較怪啦
在未詢問對方意見的情形下拍攝,或許你會覺得沒什麼
卻會給予人不尊重的感覺,畢竟你確實是侵犯(?)到了對方的私人空間
如果真的有你想要拍攝的主題
親自跟主角聊聊天,攀談一下,使彼此的空間更靠近一點
再詢問是否可以拍攝,或許是比較恰當的作法吧
畢竟有些人真的不喜歡或是當時的心情(情境)不願意去給予你"拍照"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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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天心情不好走在路上,有點類似恍神的在街上發呆
就遇到一位攝影"人",拿出他的傢伙對準我準備照相
我的感覺是--這是相當不尊重人的舉動
就像是你在路上遇到不認識的人,而那人卻貼近你觀看有點近似騷擾的感覺
而且事實上,你無法預料對方可能有的舉動,不是說法律上你站不站的住腳
(事後你有可能根本找不到對方)
對方摔了你的機器,或是造成任何損失,我相當都不應該是你樂見的
所以還是給予每個人"可以"的尊重比較好吧
其實我應該對當天我遇到的攝影人道歉的...當年人比較衝動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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