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刷卡加3%手續費是很常見的,不過那是違法的...
以下文章提供參考 *文章取自消基會網站*
財政部金融局90年曾經明確函令,若特約商店向消費者收取額外的手續費,該收單銀行就得與特約商店解約,並公布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自該日起6個月內所有收單銀行均不得與該特約商店簽約。
自90年明確函令規定迄今,旅行社刷卡收手續費的問題仍層出不窮,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在制裁違規且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特約商店及目無金融法紀的收單機構時應採更嚴格執法的態度,並應將屢犯不悛的特約商店終止客戶刷卡業務應由原規定6個月期限延得更長,甚或永久終止特約商店資格,由於刷卡消費已變成一種生活習慣,若將停約時間加長可有效嚇止業者此項不合理的收費情形;消費者保護團體組織可向財政部金融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保會、銀行公會要求切實依法執行銀行法與消費者保護法等法律,強化金融機構重視法治觀念,健全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嚴懲目無金融法紀的收單銀行,以求「正本清源」確實而有效杜絕此種現象。
如果遇到這種不合理的收費現象,消費者該如何自保呢?
若消費者在交易發生前得知特約商要開手續費時,消費者可從與特約商的刷卡機看到其收單銀行單位,可先與合作的收單銀行客服單位反應並請與其溝通及制止,收單銀行若無法紀觀念而不受理,消費者可向金融局(或7月1日以後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申訴,針對收單機構作妥適處理。
若特約商仍要收取手續費,則請特約商店另外開立明確的收據,上面註明「手續費」字樣及費率,若特約商拒絕開立,則可拒絕交易,消費者可憑此收據及簽帳單或錄音存證,將店家名稱、交易日期、交易商品名稱、商品原價格(現金價)與刷卡價,加上信用卡卡號及聯絡電話等資料一併告知發卡銀行,發卡銀行將會代消費者向特約商店的收單機構要求退還此筆手續費,收單機構應予以對特約商店嚴正警告甚至解約。若交易發生,已產生刷卡的手續費用,可向發卡銀行反應,並委請向收單機構依約請求扣款返還其持卡人費用,乃適法簡便而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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