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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業攝影的【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Silkworm wrote:
沒有任何特別約定下
員工取得著作人格權
雇主取得著作財產權

為什麼智財法會這麼規定?
為了保護弱勢。...(恕刪)


不用講什麼法條,
就光是從誰是著作權的所有人, 就已經不單純了.
當你是公司的員工, 你的創作就已經很難算是"個人的獨立創作",
你在公司所拍的照片, 當然必須符合老闆的期望,
既然你拍出來的東西是公司要的,
多多少少都受到老闆的意志, 公司的文化, 客戶的要求, 前輩的指導等等等...
所以你拍出來的東西已經不能說是你個人獨立的創作, 已經摻雜很多人的想法.
如果你說你要主張你的著作權,
那上面那些人也可以跳出來說他們也要分一點,
因為那些人的意見就影響你的創作.

真的不要把著作權看得太重.
比方說路人拿他的相機請你幫他拍一下照片,
照片是你拍的, 是你的著作, 但你會把記憶卡抽出來, 跟路人說原始檔我要了,
回家再把修過的照片寄過去?

員工若想要主張很大的權利,
除非你是公司的當紅員工才有可能,
公司為了留住你來生財, 才會答應你的要求.
當然也不會沒有限制,
如果員工要求太多超出公司所能給的,
公司就會想要找其他要求較少的員工來替代你了.
黑俠客 wrote:
我也了解在網路,頂多...(恕刪)


提供黑兄一個方向
尋找一些專門的智財法的書籍
找那種案例多的,自然可以有些根據

當然最終結果往往都是法官的判定,也因此近年來常出現一些誇張的結果....

關於毛片的部份
我個人為我不謹慎的發言向您致歉
的確有些人會希望是自行加洗分送親友
不過這真的是少數了

對於不願意守法的公司,自然要付出代價
只是勞雇關係中,勞方是弱勢這點不會改變
不合理的永遠不要妥協,更不要怕被貼標籤

的的環境可以磨練自己的意志,但是不要覺得那是可以待長久的
很多事情在公司制度底下不正常都會被合理化....

曾待過被評為十大惡劣公司的過來心得


抱歉離題了,我想還是回歸正題討論吧
葉小瞇 wrote:
提供黑兄一個方向尋找...(恕刪)

謝謝葉兄的解說,

只是曾陣子看到很多人討論,有關二手光碟片轉賣牽涉到『智慧財產權』,
也是有很大爭議,當然,依法條來看,出版商是較有利地位!
只不過,還是被廣大消費者不認同,並不是不懂智慧財產權,而是既已歸屬消費者,何以不能處分個人的財產?
離題…

所以,這種員工、老闆、消費者,誰才是擁有『某項』權利主張?
多一些討論,總是好的;雖說法條已有明文訂頒,但日後還是有修改空間,不是嗎?

黑兄

法律這種東西其實就是這樣
思考邏輯一但被文字局限住,往往會發生意想不到結局

二手光碟那個案例我不是很懂裡面是否有牽扯物權的觀念
畢竟小弟也僅懂一些保護自己的法條
真的有需要的話,建議可以去找一些民間的免費法律諮詢

相信多數可以得到完善的解答

當然,如果是工作需要
那我認為花點錢去律師事務所一趟會有效率的多
畢竟花小錢可以避免掉未來的麻煩,何樂不為

至於法條有無修改的跡象,我認為不是小老百姓的你我可以理解的
例如台灣消費者很希望把七天鑑賞建立於實體店面,但是商業集團、部分消保官都不同意
因為這條法修了,可以滿足台灣消費者
但是卻會害慘店家倒閉(有想了解為何請在Pm我吧)

沒有一條法條是完善的
消費者永遠有自己的立場、勞雇各有自己的立場
民主時代下的思維應該是"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 ←這是我憲法老師給我的想法
然而多數人仍將自己無限上綱的放大
這因為這樣修法才不是如此容易,也更應該謹慎

法律永遠是保護懂法律的人,謹言慎行永遠是行遍天下的真理
而道德與法律更是永遠不能平衡的天平

而唯一能做的,就是做到至少不讓自己吃虧
並且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罷了
Silkworm wrote:
然後,這位口氣很大的同事更大聲了,罵了我一句:「垃圾」
...(恕刪)


建議你告公然侮辱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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