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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拿 D70 的人還趕跟人家來討論 D3S,真是膽識過人,志氣過人!"

看了看兩人之前的東西....

我覺得樓主的嘴雖沒那麼臭
也不算香.......

張SR用密語囂張...難道不知道會被玩?
IQ和EQ都很低....
Cloudchao wrote:
D70s 討論D3s 應該還好吧....

我想 很多人用D40 D60 D70並不是買不起更高階的相機 而是不想買...千萬不要因為對方使用的器材去看扁對方

這是鐵的定律........

土財主住鄉下不代表買不起大房子 只是他不想而已, 不要等那一天人家從背後掏出一台哈蘇 那就真的糗了.




我親身經歷過
某次去新埔採訪
其中有一間紙扎店
店面舊舊小小的
老闆穿件汗衫短褲在門口扎紙人
當時覺得傳統產業真的日薄西山了
結果訪問完他帶我們去工廠
半山腰兩棟近1000坪....
大陸還有工廠規模比台灣大10倍.....
我覺得張先生越來越莫名奇妙了...............

越看越煩.........真的很愛辯,你是唸法律系喔,全台灣很多愛辯的人現在都在監牢裡,

我看你跟他們看齊好了..........
ken23078985 wrote:
大家別這樣對他他的查...(恕刪)



看到查克拉後
一整個笑到無力
mobile01的人真的比掰偽基的人還超有聯想力..............哈哈哈哈, 連火影都出來了
等一下會不會讓我看到超級塞亞人第六次變身..........哈
咦, 超過十五字了

這樓應該會超過101嘍........
我不想看誰是張先生, 誰又不是張先生了

來張三聯單給我看看就好

盜用他人身份實在太可惡了

真正的張先生大家都支持你去報案的

來張三聯單吧
From Hong Kong
這樓人氣這麼旺,如果在這裡幫自己的blog打廣告會不會被圍毆啊~~
KUBY01's Blog http://blog.pixnet.net/kuby01
marcowuu wrote:
看了看兩人之前的東西...(恕刪)


誰先開槍啊?一個討論串發兩次我講一下是怎麼了嗎?

有人規定不行嘴臭嗎?謝你的指教喔!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完整文章可以看一下

「悄悄話」可否公佈


給我個理由,憑什麼我拍照片還要拍到你喜歡??你有付我錢?
abula7788 wrote: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恕刪)


刑法第311條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我自衛啊,張大哥砲火太猛了

豪可怕喔

abula7788 wrote:
刑法第310條

意...(恕刪)


恩....

若是"他人"損毀"自己"名譽的私訊由"自己"公開以維公評,似乎與此法律無關了

小弟只是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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