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papa wrote:一大篇怎麼都沒有說要...(恕刪) 沒錯整篇道歉回覆中只看到滿滿的廣告有些惡行惡狀不是以詩情畫意的言詞就可以敷衍帶過話說這話題會不會討論到最後01又被發存證>鎖文>移文啊01上有大大是從事法律相關的嗎
真的是很誇張,真的是太誇張了。就算是拍攝婚紗有"商業行為",那也是攝影公司的事情,跟新人沒有關係吧。任何一個新人拍完婚紗照之後,除了喜宴當天使用(要說喜宴也是商業行為? 也是吧?),其他時間真的是打入冷宮。對於這樣的廠商這樣的應對,還有所謂"經理"這樣的處理態度,真的是太糟糕了.....如果台灣的服務業是這樣發展的,那也真的是太超過了...可否請網友協助查看,這家店是否有"明文告知"收費標準?
哇塞....這會不會太超過了呀!一點也看不出來它是來道歉的連那麼一點點的誠意都沒有丫看完後只覺得它來打打廣告的什麼叫"週末繁忙"丫?如果有這麼忙的話當初又怎會那麼空閒地盯著樓主倆夫妻呢這種商家實在"吃人夠夠"喔!大家應該一起來給它用力的蓋下去讓這棟樓蓋得越高越好以示不滿與不屑搞到沒人想去哪兒的時候看它還敢不敢要求收"拍照"費附帶一提:樓主您脾氣真是太好了,搞不好就是這樣經理才吃你吃死死的喔~建議您下次再去別的點外拍時順便帶副很"流氓"款的太陽眼鏡當道具好了,如此當又有人想請您"喝咖啡"時可以戴起來嚇嚇他
phether wrote:好多官方辭令喔 ...如何歸還"沒開發票"的500元呢? (恕刪) 提供這個訊息,希望有用~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電話037-320063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46號2樓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查緝組)電話037-320098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46號
deniscch wrote:除了婚紗攝影這樣特別的需求,因為不同的服務內容我們做不同的收費配套外,其他的攝影行為絕不會收取費用。甚或是近年頗為興盛的付費外拍,在不影響其他客人權益的前提下,綠葉方舟亦不會針對外拍攝影收費,...(恕刪) 所以貴餐廳認定xqqclub是婚紗攝影囉,有看過新人兩個自己出外景自己架腳架拍婚紗的嗎還是xqqclub當時有影響其他客人權益?COPY兩篇同樣的八股文,真行喔
看了版主多次回文之後, 我也是站在版主這邊的.不是那位經理一口咬定就是變成商業行為店家既然規定沒有寫清楚(有很多灰色地帶)那最後的決定, 就是由店家自由心證.地是他們的, 規則也是他們定的, 規則上沒有的他們要怎麼說就怎麼說.換裝, 特殊服裝就要收費, 跟原來規則上面的商業行為要收費, 不一定是等號.換裝, 特殊服裝的標準在哪呢? 店家決定, 可能看當天心情吧.版主說他不是商業行為拍照, 店家信不信沒關係, 他們沒有證據就沒辦法說是.以店家來方面來看, 他打從心底是認為版主是從事商業行為的拍照, 他這也沒錯,他照他的常理觀念愛怎麼想就怎麼想.但是只要他無法證明, 就不應該收費.那要怎麼證明? 是店家自己的問題,我說不是就不是, 你不信去找徵信社查我, 查到隨便你告.本來就是沒有定罪就是無罪,有網友說看起來像是版主抱著偷雞的心態進入被抓到,版主本來就沒有商業營利的企圖, 哪來的偷雞?換衣服, 特殊服裝也是後來網友們打電話去才說的.那下次會不會有網友用太特殊的相機, 太大管的大炮去拍照也被收費然後下次打電話詢問就再加一條, 用太專業的相機也會被列入商業行為拍照.....這種店家....希望大家別去了我到想去 看看他們換衣服的極限在哪從內衣開始換到燕尾服....反正我是自己拍的好玩, 也不是有商業行為
這兩天把兩篇都看完了...從店家的公開回覆中:因此,對於攝影這件事,我們是抱著喜悅的心情面對,絕不會對於攝影強加限制。除了婚紗攝影這樣特別的需求,因為不同的服務內容我們做不同的收費配套外,其他的攝影行為絕不會收取費用。甚或是近年頗為興盛的付費外拍,在不影響其他客人權益的前提下,綠葉方舟亦不會針對外拍攝影收費,看到店家的這幾句回覆, 我想之前很多人討論到"商業行為", 其實都誤會店家的本意!!店家既然自己都說了, 婚紗攝影是因為有額外提供特別的服務, 所以才有不同的收費, 其他的攝影行為在不影響其他客人權益前提, 都不會額外收費, 只是這個界定很模糊......店家並無提到有"商業行為"就會收費, 而是因為有額外的服務, 所以才有額外收費!!, 與之前店家經理說的商業行為才收費, 前後互相矛盾!!!另外很多人提到法律問題,情況一:如果依店家公開的回覆, 個人認為版主絕對站的住腳, 除非有其他客人有反應權益受到影響(提供人事時地物證明),所以額外對版主收費, 若版主接受其他額外服務那額外付費是有必要的. 否則不應該另外收費!!情況二:若依店家經理所言"有商業行為就會額外收費", 相信大家都很清楚法律講求證據, 並不能因為遊客穿著不同或特別就可以判有商業行為, 只是單方面的認定就說有商業行為, 這只是對當時的狀況假設而已, 並不能當證據, 法律要的證據是要有確切的商業行為啊(人事時地物在哪?)!!個人認為整個狀況應該是如情況一, 因為是店家在網路上公開的回覆, 並不是經理口說無憑之言~~整個感覺還是店家方面理虧, 應該給予當事人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