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lpc wrote:
今天我朋友去逛Com...(恕刪)
如以著作權法而言,廠商在未經原作者同意便擅自擷取使用圖片以及未註明出處作者,已經侵害了你依著作權法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與著作人格權,你確實是可以提出相關主張甚或求償的。只是看你所聯結的圖片,廠商似乎是使用於LCD展示的SlideShow動態展示,其證據力在實務認定上是否有與印刷出版等商業用途相當!
你既已經以E-Mail告知給KOUWELL,等看看吧!如果對方有善意回應,看你是否接受;而如果來個相應不理,就看你要採取何種法律行為:一、請律師提出告訴,一個審級的律師費約5萬元。二、請律師發個律師函,大約3千元。三、發個存證信函限期催告和解﹝與律師函差不多效果吧﹞.......
WIN1029,其實也沒什麼啦,只是中午看到您那篇回應所提到的稱呼,感覺有點怪怪的,一時手癢的回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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