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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肖像權' 的討論

kuby01 wrote:
這才叫冷言冷語吧.大哥!


也可以說是冷言冷語啊.

但同時也是小弟對您們台灣人民對私隱法和肖像權的概念有所懷疑的表現....

後來看到 銀牙烈虎 大大的解說, 疑惑已經消除了...

如果那句話傷害到您的話, 對不起啊這位大大....

SL
http://www.iamSL.com
我也是住在加拿大的,我也接受過當地記者的訪問,也沒有簽過什麼東西,照片也是在報紙上出現.所以這種東西在加拿大也不見得比台灣高明多少.
另外我覺得不能只因為有人申告就斷定是非法的行為,應該要有相關的法院判例才比較客觀,今天只是靜態的相片就要每個人去簽,那拿攝影機的記者不就麻煩了嗎?

肖像權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不能無限上綱
台灣不是一個沒有法治的國家,我想這點確實是不需樓主質疑的,但我並不想再引爭端,只是就事論事而談,舉樓主在之前文章中談到台灣的肖像權和隱私權的問題,我來說明一下台灣實際的案例,案例是由一個交通違規超速而引發

因為某車主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經超速照相機拍攝到車子的正前方,舉凡車牌,駕駛人和乘客皆清楚記錄,在該車主收到該罰單和舉發相片時,造成該車主的隱私曝光離婚收場,車主一氣之下告上法院,後來法院也裁定警方有觸犯到隱私權的問題,爾後超速照相機皆改為後方拍攝舉發,我也曾看過國外也有類似的判例,法源皆由隱私權而來

無規矩不能成方圓,雖非人人懂法,但凡事總有公論,希望樓主體會在網路上發言的輕重,畢竟這裡非政治論壇,大家上來是想找自己感興趣的討論或是紓發個人的心得分享

如有得罪尚請海涵





Great Power Comes Great Responsibility!
去展場拍拍show girl回家放blog,這應該是在合理使用的範疇吧
如果當事人強烈主張該照片權益的話,的確攝影者就必須把照片拿下來
但在這個行為模式中,我想就不會發生什麼問題
據說攝影界有一個專門拍生態的強者
就放了一堆生態照片出去
然後仔細搜尋有沒有人用他的圖片,有的話就提起訴訟
然後往往是使用該照片的人用大筆錢庭外和解了事
這個案例當時審理的檢察官就有說,如果主張合理使用的話
其實也有很大的勝訴機會
ken_Lu wrote:
我也是住在加拿大的,我也接受過當地記者的訪問,也沒有簽過什麼東西,照片也是在報紙上出現.所以這種東西在加拿大也不見得比台灣高明多少.


關於這一點, 小弟也問了一下我的教授....

他說那是因為您在行動上已經 implicitly 批准了記者用有大大您肖像的相片, 在加上報紙在一個程度是一個 For Public Interest 的事物, 所以在推行時跟私人擁有 (Private Use) 並公開發布時所引起的肖像權問題大有不同....

另外, 我想申明一聲, 我本身的言論並沒有因違規而令到原討論串被關掉, 而小弟對對台灣的私隱法和肖像權也是真確的因為其他網友的發言而懷疑過. 但小弟對 albert0722 大大 的意見, 以後會加緊留意. 謝謝您的題點.

SL



***** Edit *****

請問 implicitly / explicitly 的中文是怎樣說??
(小弟我也住在加拿大)

ken_Lu wrote:
我也是住在加拿大的,我也接受過當地記者的訪問,也沒有簽過什麼東西,照片也是在報紙上出現.所以這種東西在加拿大也不見得比台灣高明多少.


當您接受記者的訪問時, 您也就間接的同意了記者的訪問以及他們將訪問的內容公開的權利, 然而照片也是, 甚至是影片.

不然就是拒絕他們的訪問. 您是擁有權力不接受記者的訪問的, 記者也無法怎樣. 加拿大的法律是有這樣規定的吧?

- SL - wrote:
請問 implicitly / explicitly 的中文是怎樣說??


implicitly應該是指"間接的"同意了. explicitly就是"明確的"同意了(像是口頭上, 文字上).

可能是我沒寫清楚吧!那個記者是先拍照後,然後向我問個姓名就走了.這也算是同意嗎?其實要不是我在報紙上看到照片,我還不知道那位記者有照過像???連我的女兒也照進去了.

- SL - wrote:
也可以說是冷言冷語啊...(恕刪)

很高興有人認同我那句話不是冷言冷語
以實際秀展來說,一個半圓形的攤位
在側面拍SG,有很大的機會帶到對面的很多人

處理方式
1.等到對面沒有人再拍
2.拍完後前去一一詢問可否登出
3.馬賽克處理

我的做法是--不處理,除非帶到的人有破壞畫面的動作(例:挖鼻孔....)才會另作處理
又不是吃飽閒著還去搞那麼多動作
這些實作經驗,若硬要跟台灣人隱私法和肖像權的概念搞在一起,實在很無聊
不想來就不用來,不用牽拖找理由....
若那麼在意被帶到,請戴頭套吧~~
不然存證信函寄過來吧,不是強調現在法治社會嗎?

都已經是秀展,幾千人同處一地的公共場所了,還有隱私法? 哈哈~~
我想這部份的問題可以有另一個角度想

是否損害利益產生?

當事人之提出?

主題的認定?

拍這些照片是否有損害利益?
如水果日報,他的照片十之八九,定是非經當事人同意刊出,這部份只能說新聞自由旗幟太大了,所以記者也被人家常說是文化**(不雅勿登)
當事人當然有權要求勿登,但是結果如何?大家都知道~所以肖像權在本地是真是比誰有力的啊?
當事人之提出?
SHOW GIRL本身從事此一活動,依法依理依情,相關經紀公司與業主應該有簽訂相關合約,廠商總不希望自己的場子是冷的(難道旁邊立一個牌子,寫著拍完照片不可使用,出場前須刪除,以免觸法)這樣誰會來?
主題的認定
是拍SHOW GIRL?器材?還是世貿場景?還是人群?
這是很難解釋的~我可以主張我是要拍旁邊的人群做效果?世貿場地的燈光好不好?相關照片上有出現的人、事、地、物

以上見解給MOBILE01同伴參考
這個討論串對我個人最大的貢獻在於增加在法律上 肖像權和隱私權的知識. 相信很多大大以前也很少有機會可以去了解.大家又不是唸法律的,沒有親身碰過類似經驗或是唸書過程中根本沒有教過. 在此之前,如果是我拍照的對象在我發佈照片之後提出拿掉所發布照片的要求,當然是要尊重被攝者的要求.互相尊重才能得到尊敬吧. 水果日報那些有侵犯肖像和隱私之虞的相片,或許在法律上不見得會成立,但是我想至少是得不到尊敬的. 除了法律之外,我們是否應該也要尊重一下他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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