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kworm wrote:
我也是這麼覺得,就現...(恕刪)
我覺得你現在已經有點走火入魔了
通常合約不會跟你簽到這句"我同意照片能夠公開發表的約定"
跟你簽約買照片通常只會寫到甲方同意財產權轉移於乙方 然後雙方簽名等
何況你用了妳同意這樣的用語,說實在的任何一間公司都不會跟你簽下這種合約
因為這個等於是把對方的地位貶低到非常低下....
建議你去辜狗看看授權合約內容吧
歌手合約跟這不一樣,別搞混了
歌手合約簡單講就是把你的人跟聲音買下來,然後聽從公司安排訓練
最後履行出唱片的義務,而公司對你的責任就是給予你收入(簽約金 唱片收入 其他合約中刊載的收入)
你如果不願意接受安排就是不簽約,若是簽約了不履行義務還會被告的
你想說的應該是買作品,唱片公司買下單曲a是避免被b公司拿去用
但是公司買下後基於尊重創作者的立場
仍會註明編曲作詞人
著作權看似法條很多
但其實就是很簡單的一個互相買賣行為
你尊重我,我尊重你
別再花心思搞文字遊戲了
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別到時候報仇不成,還沒辦法在業界混
講句難聽的,你錢都拿了
現在在玩這些文字遊戲只是讓自己更難看而已
景氣差,有錢賺最重要
嘴砲留給業主就好
不再回應法條問題了
若是覺得嚥不下這口氣,換條跑道吧
別讓大家多了個茶餘飯後的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