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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業攝影的【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Silkworm wrote:
我也是這麼覺得,就現...(恕刪)


我覺得你現在已經有點走火入魔了

通常合約不會跟你簽到這句"我同意照片能夠公開發表的約定"
跟你簽約買照片通常只會寫到甲方同意財產權轉移於乙方 然後雙方簽名等

何況你用了妳同意這樣的用語,說實在的任何一間公司都不會跟你簽下這種合約
因為這個等於是把對方的地位貶低到非常低下....
建議你去辜狗看看授權合約內容吧

歌手合約跟這不一樣,別搞混了
歌手合約簡單講就是把你的人跟聲音買下來,然後聽從公司安排訓練
最後履行出唱片的義務,而公司對你的責任就是給予你收入(簽約金 唱片收入 其他合約中刊載的收入)
你如果不願意接受安排就是不簽約,若是簽約了不履行義務還會被告的

你想說的應該是買作品,唱片公司買下單曲a是避免被b公司拿去用
但是公司買下後基於尊重創作者的立場
仍會註明編曲作詞人

著作權看似法條很多
但其實就是很簡單的一個互相買賣行為
你尊重我,我尊重你


別再花心思搞文字遊戲了
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別到時候報仇不成,還沒辦法在業界混
講句難聽的,你錢都拿了
現在在玩這些文字遊戲只是讓自己更難看而已

景氣差,有錢賺最重要
嘴砲留給業主就好

不再回應法條問題了
若是覺得嚥不下這口氣,換條跑道吧
別讓大家多了個茶餘飯後的話題
葉小瞇 wrote:
我覺得你現在已經有點...(恕刪)



葉小瞇兄所言甚是。


其實弟確實也只是上來吠一吠成分居多,想知道我到底有多少權利可以主張

我也還想在業界混,所以說的很氣憤,倒也不敢做的太過分。



上面的回文中,可以很深的感覺到前輩們都還是希望少惹點事,專心做事

我想,是該這樣沒錯。


感恩各位前輩開導,大家繼續加油哩
@@
Silkworm wrote:
我也是這麼覺得,就現行法令看來,有財產權的雇主,理應取得公開發表的權利。(但那是理應)

今天的狀況,如果換成是,照片是我拍的,然後賣給該公司
那當然,該公司取得財產權,而且該公司向我購買照片時,會簽訂合約(我同意照片能夠公開發表的約定)

如果該公司要向我購買照片,但是我不同意照片得以發表,那該公司是不會跟我買照片的。

這應該跟唱片公司和歌手簽訂合約是一樣的意思(那合約裡面,應該就會有創作人格權歸公司所有的約定)

這裏面我有個疑問?
換做我是客人,今天請婚紗業者拍照,試問為何不能拿回毛片?
而只能拿照片的使用權。

就好比顧主,也只能使用員工拍攝的照片轉賣給客人而已,並不能使用原著作者的原版(毛片)、或翻製……吧!

如果說老闆擁有著作者財產權,那麼客人更是老闆的老闆,更是可以拿走著作,其原作也應歸屬老闆的老闆--委妥拍婚紗者才是!
葉小瞇 wrote:
我覺得你現在已經有點...(恕刪)

也許就現實面來看,忍氣吞聲是最佳處世之道;

不過,站在了解『環境』,還是應該對著作權、智慧財產權多加了解才行,
一則避免工作場,因不熟稔法規而任人(老闆)予取予求;一則提升個人對著作權的保護。

黑俠客 wrote:
也許就現實面來看,忍...(恕刪)


您所言甚是
但若想了解著作權相關問題的話
網路其實並非為最佳解答途徑
我個人也僅是修過一些法律相關課程,恰巧有接觸一些智財權的部份
所以簡單的東西大致還可以應付

建議真的想了解法律問題的話,請去書店看相關書籍
或是直接帶著你的問題去請教專業法律人士
所得到的結果會比像我這樣的半桶水解釋來的好

至於婚紗店這問題,吵了幾百年了
其實我不反對拿回毛片這件事情
但是我比較想知道的是婚紗相本結婚後再拿出來看的人有多少?次數有幾次?

講個題外話,婚攝我也沒在給原始檔的
因為那片光碟新人看不到五次就會膩了


對於不守法規的人,法律就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不守法就是等著吃官司

但是懂一半比不懂在職場上來的更糟糕
多是要被看笑話居多


我以前在賣場當銷售員時看過太多了
把七天鑑賞期帶到實體店面用的客人一堆,還有揚言要告我詐欺
甚至當著其他客人面前罵我三字經 (我個人習慣在身上放個錄音筆,當下公然侮辱其實已經可以成立了)
最後結果可想而知到底是誰站的住腳

最後祝福S兄能換個更好的環境發揮您的專長
葉小瞇 wrote:
您所言甚是但若想了解...(恕刪)

我也了解在網路,頂多你一言,我一句,用來參考!
真正的答案,就算法律專家見解說了不一定算數,最終答案還是要留待法官的個人心證判決。

然而,誠如葉兄你的說法,也是給想對這方面增長知識一個管道。
畢竟有些時候,想切入問題核心,問專家問題時,心中沒有個底,還真不知怎麼問人家。
到書店找材料,更是無目標下手。



有些人拿了毛片,不是用來日後觀看、欣賞而已。
它可以加洗、翻製,當然這在智慧財產裏,對擁有者的權利更是維護重點;所以這是很多婚紗業者,不願意提供的原因,如果委拍者,還要加洗多套分贈親朋時,就得花錢向業者購買,而不能如平常加洗方便、省錢。
因而,說到毛片的擁有者是屬誰?
原創作者?老闆?老闆的者闆(顧客)?............這視當初的約定,才能判定權利屬誰了。因而,多了解這方面知識,才能在簽約時,與婚紗業者有談判空間、詳察雙方權利的約定條文。
公司是請員工來做事的, 員工雖然拍了照片, 但也要由公司使用才能生財,
才有辦法付員工薪水...

怎麼老是一直有人以為公司是"讚助""藝術家"的公益團體呢?
公司不但要付薪水, 要使用"藝術家"的作品之前還要先徵求同意...

好好想想什麼是公司吧!
如果不認同"公司"這種組織,
那就自己創業吧!
csyincp wrote:
公司是請員工來做事的...(恕刪)

話不能這樣說,公司雖然是有用人優勢。
但也不能無限上綱,把員工的創作無保障的榨取。

如果說公司,能視法於無物,
那麼有員工懷孕,不就不能受法律的保障領薪…因為有那家公司願意花錢請妳在家生小孩不做事!
婦女是弱勢族群、員工是弱勢族群、殘障是受弱勢族群……這就是為何法律須一直更訂的原因,社會的不公平,就須透過法律修訂來保障『合理、合情』一方。
csyincp wrote:
公司是請員工來做事的...(恕刪)



沒有任何特別約定下
員工取得著作人格權
雇主取得著作財產權

為什麼智財法會這麼規定?
為了保護弱勢。



聽過父債子還這種事嗎?
新法修正前
這種狀況多的是

現在修正了,改為限定繼承
為什麼,保護弱勢。



我會問是不是公開照片,雇主是不是需要徵得我的同意
是因為我有著作人格權(沒特別約定下)

去看一下法條吧,有些事情不是用想的,也不是常理判斷的。


@@
jomini wrote:
誠如第五樓的大哥所言...(恕刪)


整個討論下來

相當感謝jomini兄

因為我最困惑的,是伸張權利的程度問題

我不曉得我的權利可以伸張到什麼程度



討論區畢竟大家熱心

但是專業度還是比較不夠。


苦無專業人士可以提問~~哈哈


所以也打算作罷了~除非公司又做出太過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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