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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感覺不太好...

klein3358 wrote:
…下次帶女朋友去蒼蠅少一點的餐廳吃飯, 別再帶去路邊攤了...(恕刪)
路邊攤的蒼蠅沒競爭力,沒啥好怕的;大餐廳的蒼蠅雖少,但隻隻可怕。
這篇真是熱門
感覺上樓主...是上來宣示主權的

感覺不大好的....應該是指還在服役的這個部分

其實搞不好那些拿相機的人
不是在拍樓主這位明耀動人的女友
只是剛好而已吧
搞不好是在打鳥
123456789012345
你的忍耐度也太好了吧
做那麼無禮的事
一般人早就發飆了
你的EQ還真高 佩服佩服
不累sh!! wrote:
…也不知道有沒有經過同意,還直接把人家無名貼出來!!!......(恕刪)
不要矯枉過正了!無名的相簿不是公開的嗎?又不是破解鎖住的私密照片,貼個網址還要人家同意?
arie wrote:
嗯現在確實是有滿多這...(恕刪)


這位仁兄.....

不要把綁馬尾的說得那麼糟好嗎...

留長髮綁馬尾是我喜歡

拿d200相機.是我能力

到處拍來拍去是我興趣

別一竿子就打翻一船人

共勉之..
嗯,本身是從事法律工作者,對於樓主之事件,從法律角度上,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第一:一個人的臉是受到法律保障人格權內涵之一,其他人未經同意是不可以侵犯,故未經同意拍攝他的臉,基本上被害人是可以依民法第18條規定,請求除去該照片的。若造成損害的,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損害。

第二:至於外拍模特兒是因為本身同意他人拍攝與公開,屬被授權範圍,法律是可以被接受的。惟縱使樓主女友曾接過外拍,僅是在那當下同意由他人拍攝,嗣後他人未經允許再去拍,也是一種侵犯肖像權。

第三:至於藝人被偷拍,則涉及到公眾人物本身肖像權與記者拍攝新聞自由之二者權利衝突,在合理範圍內,也是容許記者主張阻卻違法的。像是之前壹周刊裝設針孔拍攝阿嬌,顯屬逾越可容許範圍,即屬違法。

因此,我的結論,在法律上,樓主的女友是可以請求除去的,台灣的法律並非沒有保障(別把台灣法律想得那麼糟哦)。

至於在當時狀況是否有勇氣請求除去,則請樓主斟酌(法律是這樣規定,敢不敢主張,得憑勇氣與人生智慧了)。

希望這篇文章可以給樓主一點支持了,也希望版主網友可以去尊重他人肖像的權利。
快速地看完本篇

樓主的女友也算是小有名氣吧..

我看, 如果她朝向演藝圈前進, 您日後不就得每天跟記者狗仔生悶氣?

看開點... 遇到這種事情, 去別處就是.

要是公眾場合, 找警衛處理. 說他們沒有理由地跟蹤與偷拍.
sunricebug wrote:
…一個人的臉是受到法律保障人格權內涵之一,其他人未經同意是不可以侵犯,故未經同意拍攝他的臉,基本上被害人是可以依民法第18條規定,請求除去該照片的。若造成損害的,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損害。...(恕刪)
小弟也唸過一點法律,不過法律見解跟您不同。

我國民法並沒有明文寫出「肖像權」三個字。肖像權保護的依據是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目前司法實務與學說,都承認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可依本條主張權利。

然而,什麼樣的情形才叫做人格權「受侵害」,就有很大的解釋空間了。目前國內關於肖像權受侵害的案例,都是照片未經同意被拿去商業使用(或其他不當使用),才被認定為「侵害」。像新聞報導中常有拍攝到他人身體或面孔的情形,因屬於合理的使用,則不認為構成侵害。那麼更前階段的單純「拍攝」行為,應該更沒有理由構成侵害肖像權。

…至於在當時狀況是否有勇氣請求除去,則請樓主斟酌…
退一步言,就算被攝的當事人有權請求除去,依民法第十八條,也必須要向法院請求。現場是沒辦法強制拍攝者除去的。

…在法律上,樓主的女友是可以請求除去的,台灣的法律並非沒有保障(別拍台灣法律想得那麼糟哦)…
我的結論跟您不同。我認為在法律上,「拍攝」這個行為本身並沒有侵害肖像權,當事人也沒有權利請求除去。將肖像拿去做其他不當使用,才會構成「侵害肖像權」。

不能請求除去照片,並不表示法律糟。拍攝的自由也是很重要的基本權利。假如肖像權的保護,可以禁止他人將自己的肖像入鏡,那麼在公共場所大家就很難照相了,這樣的法律並不會比較好。如果從立法的角度來看,拿著相機未經同意對著人猛拍,可能會造成對當事人的騷擾,這種情形交由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規範或許較適當(但目前未有規定)。
color77 wrote:
今天如果換成是某大明...(恕刪)


話說小弟上次坐飛機
剛好跟范范同機
下機後就排在他後面等計程車
那時相機就在身邊
一直想開口要求拍幾張
從在飛機上發現他到目送他做TAXI離去 天人交戰了一個多小時
但是臉皮薄
結果連一張背影也沒留下來
至今仍懊惱不已
心理一直在想(早知道偷拍兩張也爽 就算被拍發現偷拍被OOXX我也甘願)~~

好吧~我承認我是來亂的!



http://album.blog.yam.com/alan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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