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野狼 wrote:是「肖像」不是「肖相」。肖像權本來就是人格權的一種。
…即使拍攝者未將被攝者影像散佈、傳播、重製、出版、從事商業活動.....等行為侵犯肖相權外,被攝者也還可以主張“人格權“!
人格權的法律意義,其乃是主體依法固有的權利,以「人格利益」為客體,且係維護主體的資格及能力有著密切的聯繫。因而生命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健康權、榮譽權…等均包括在內。(法律條文太多自己上網查吧!).......(恕刪)別鬧了!法律條文太多?你倒是找給大家看看!我猜你根本不知道有哪些條文,只是一知半解「自以為」條文很多吧?
事實上,我國法律對於人格權的規定極少,法條大概就只有民法有明文提到人格權、著作權法有提到著作人格權;刑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雖有對人格權的保護,但都沒有直接提到人格權。對於路上被人拍攝的問題,目前是沒有法律禁止的。國內有關人格權的保護,有很多是根據學理,例如「肖像權」法律就沒有明文,是透過對「人格權」(民法第18條)解釋得來的。
樓主所提的事件,大致上就是一個道德跟禮貌的問題,不要跟違法混為一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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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得了"白眼球肥大症"



這樣都沒有人會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