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0043 wrote:各位01的朋友幫幫...(恕刪) 這個是.....侵佔遺失物,公訴罪,刑法337,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小小0043 wrote:我並沒有機會到水池...(恕刪) 其實不是社會風氣差,是您想降低自己遺失物品的不悅感吧,這樣巨大的物品都能上個廁所遺失,然後上來說被偷…………………,心態真的不知如何說才好………
東東鏘 wrote:其實不是社會風氣差...(恕刪) 其實也可以算社會風氣差,如果跟以前路不拾遺的時代相比的話...想想相隔才12分鐘就不見,樓主會認為被偷,當是心急所致,正確來說應該是遺失!改一下就好,也不用太苛責樓主了..
謝謝各位朋友的指正,我從來沒碰到這種事所以心很慌,不知怎麼求救也不知會被戰?報案時波麗士大人只叫我做筆錄也沒解釋,也建議我去網路找找看,不知有這麼多不同意思:遺失.偷竊,侵佔...以為東西不見是謂被偷....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PO文拜託各位朋友幫幫忙,如果造成困擾請見諒~
小小0043 wrote:謝謝各位朋友的指正,我從來沒碰到這種事所以心很慌,不知怎麼求救也不知會被戰?報案時波麗士大人只叫我做筆錄也沒解釋,也建議我去網路找找看,不知有這麼多不同意思:遺失.偷竊,侵佔... 偷竊不清楚不過忘了拿走->遺失確定掉落地點,篤定被有心人拿走->侵占應該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