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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flickr.tw即將關站的事

當時我申請網域時
本來也想註冊ferrari.idv.tw
後來想想怕會有麻煩
於是就做罷了

flickr.tw這站感覺很可惜
加油......^^
IG:imkimifa
dragon25 wrote:
先請你看過律師信吧~...(恕刪)
恐怕是你自己沒看懂律師信。對於自己不熟悉的領域,最好不要急著下結論。

根據 flickr.tw 自己公開的律師信內容,提到「惡意」的那一段話是:

依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tation於網域名稱爭議案之見解,搶註他人「著名商標」為網域名稱,縱使未開站使用該網域名稱,仍屬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律師只不過是「引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一項見解,大意就是:『搶註他人著名商標為網域名稱,就算是惡意使用。』這項見解是為了保護商標所有人,不然要去證明對方「惡意」是很難的。這是國際組織的法律見解,你罵律師做什麼?事實上,不主張對方是「搶註」,商標所有人根本沒辦法要求對方停用這個網域名稱,你還能要律師怎麼主張?

律師函本來就都是這樣寫的,並不算特別不客氣。畢竟律師函的目的本來就是嚇阻,不然連律師信都不用寄,直接上法院更快。Yahoo!要人家停用網域名稱,本來就只能主張對方「搶註」,這無可厚非。問題在於,如果沒有先跟人家好好談,就直接動用律師函,動作未免太粗魯。所以欠罵的是 Yahoo!,多數輿論抨擊的對象也都是 Yahoo!,而不是律師。

暴徒拿刀砍人,誰會去罵刀子太利?

另外,「flickr.tw即將被迫關站」的說法也不太精確。頂多是「被迫停用"flickr.tw"這個網域名稱」而已,或簡單看成「被迫更名」。網站的內容本身是沒有問題的,「關站」是站長自己的決定,談不上「被迫」。
法小金 wrote:
當時我申請網域時
本來也想註冊ferrari.idv.tw
其實註冊 .idv 或 .idv.tw 倒是比較不會有問題,因為擺明是個人使用,不會有商業上混淆的疑慮。直接註冊 .tw 就不同了。

flickr.tw這站感覺很可惜...(恕刪)
其實換個網域名稱就好了。大家應該多多鼓勵他。Firefox 以前叫 Phoenix,後來改成 Firebird,最後才變成 Firefox,也是因為商標的糾紛。改了幾次名還不是活得好好的。
其實法律用語的善意、惡意(至少在民事法方面),跟我們一般人日常所使用的意思是差距很大的,也就是律師信中所謂的惡意跟上面大大所想的那個惡意,完全就是兩回事。其原因可以推溯到當初繼受外國法時的一些時空背景,我們的很多法律用語都是直接用日本法上的用語,所以會造成和我們生活用語格格不入的問題。另一方面則是我們法律通識教育沒有做好的問題了。總之,希望大家不用在這個部分生太大的氣就是了。
Dave5136 wrote:
恐怕是你自己沒看懂律...(恕刪)


我想是你誤解了~~
在工作上來說律師這樣做當然沒錯,我上面的文中也有敘述

我只是認為律師為了工作常常需要"過度"的指控是令人反感的
我知道很多律師值得尊敬,但並不是幫大企業欺壓一般民眾的律師

另外刀子只是被動的,律師卻會幫兇手想盡辦法置人於死地~~
就個人的瞭解,只要flickr.tw在使用上並非以營利為目的,
應該就不涉及商標法跟公平交易法的問題吧
這兩個法的前提都是意圖利用他人所有著名商標為營利
所以在這個大前提下,依照國內法律並沒有歸還的義務
至於國外網域名稱法律個人不熟,也涉及該外國法律或者是國際協議是否為國內承認的問題
不過依照國內的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規定
 但若有下列事由之一,則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的權利或正當利益:
(1)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2)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3)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一樣在非商業使用下,是可以擁有該網域名稱的合法使用權的
所以YAHOO總公司如果想拿回這個註冊名稱,應該是要想辦法跟該站CK站長協商
而不是請個律師發一篇未提到該站權益,就希望能讓當事人自行取消的律師函才對
這種作法看起來實在有點像是利用一般人對律師函心理上的壓力來達成目的
其實發展很簡單...

兩年前,ck弄了flickr.tw的網站,是基於對flickr的喜愛跟推廣,
誰知道兩年後flickr被yahoo給併購了,
基於公司商標維護,一定會對相關的易混淆網站進行清查,

法律上的作業跟用語是很死的,這是法律程序上一定要有的動作.
所以寄出了第一封標準關於商標維護的信函.
措辭怎樣,討不討厭沒啥好爭議的,因為這些措辭只代表法律用語,
萬一真的上了法庭也才能有憑據

而第二封就是YAHOO了解該FLICKR.TW站的性質跟起因後(輿論或調查),
爲了避免爭議跟糾紛而發出的善意信件,
希望能有兩全其美的方法解決FLICKR.TW商標的問題.

我想CK可以就你想對該站的規劃發展好好跟YAHOO的對口單位談,
你有你的籌碼在,辛苦了兩年,該爭取你的權利

希望YAHOO好好處理這件事,
不要有了無名丁丁之後 又養了FLICKR丁丁
那就真的是天線寶寶家園了

Handerson.my life~ http://blog.roodo.com/handerson/
不太懂YAHOO幹嘛要flickr.tw這網址

台灣相本部份 不是交由無名?
針對網友對標題的意見,已適度修改,
不過小弟覺得,換做小弟是CK應該也是一樣處理,
因為熱情已經被澆熄了,
YAHOO買flickr不是今天的事,
CK經營flickr.tw在flickr還是只有全英文介面的時候,
協助推廣,且不收分毫,也不是今天的事!
在flickr無心經營台灣市場時,默許網友幫他們打免費的廣告!
在YAHOO要關掉自己相簿,轉換平台到無名與flickr時,卻來這招,
撤回律師函又怎樣,
先拿槍到人家家裡對空掃射,再把槍收起來說要坐下來談,
難道CK還要拜託YAHOO說:
我真的很熱愛flickr,請讓我繼續免費為您宣傳,
花自己的時間精神幫您開發好用的工具以嘉惠您的客戶,
做人不需要這樣子吧!

今天小弟想表達的是:YAHOO未免太粗暴了,
難道他們寄律師信時都不先看看對方是怎麼使用這個網址的,
按一下GOOGLE有出現flickr的全都告嗎?
如果今天他們是提議請CK交回網址,並協助轉移的相關事宜,
也許整個事情就不一樣了!
YAHOO可以要回網址,CK熱愛flickr依舊,
網友們也可以繼續使用flickr.tw上的東西,
這樣不是皆大歡喜嗎?
也許CK可以受委屈,但曾經上過flickr.tw,並從中得到收穫的人,
難道不能做些什麼,任flickr.tw憑空消失,
任YAHOO肆意妄為嗎?
不知道www.flickr.com.tw會不會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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