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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各位先進 小弟在網路商店上看到這句話.....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是跟網路商店購買的話
只要說不要就可以了
管他是哪邊有瑕疵(就算沒瑕疵還是可以退)

還是不給退?
請找消保官
不太對喔

之前打電話問過消基會

消保法這一條所謂的"郵購"跟"訪問"買賣是傾向"推銷"性質的"被動"性質的買賣

網路購物的性質是不是屬於被動的推銷??

還是歸屬於主動消費??

這個應該要再釐清一下
停權?? 版規?? 現在在我看來都只是權力的傲慢罷了!!!
郵購的定義在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寫得很清楚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
三 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 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 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 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
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
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 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 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一○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一一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
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一二 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
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如果跟網路商店購買不算郵購的一種
那我就無話可說了
緣起是看到xx達人的y拍裡---關於我

其它注意事項:
4. 本店所銷售商品非消保法規範之”郵購目錄、電視購物或推銷員訪問所成立的商品買賣行為”故無七日鑑賞期之服務

消保法何時規範「「「郵購目錄、電視購物或推銷員訪問所成立的商品買賣行為」」」???

正確用語是「「「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所以的網拍「商家」都得適用消保法7日審閱期的規定!
因為消費者看不到東西,摸不著實物,就享有7日猶豫期間,法律讓你好好想一想,看一看,仔細檢查一下
也就是說,雖然付了錢,但只要你不喜歡,七日內原封不動退回,它都得收!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另外不懂法律的笨蛋商家也是一堆!(小聲講)
實體店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方式,可沒有7日的審閱期!


以上純屬法律規定(經律師論證),講的是您自身的權利,跟實際情況多有出入
如何應變就得靠自己的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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