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認已經是一個很禮貌的人,可能沒有解釋清楚狀況,
原文提的情況1,拍攝大樓,我的認知是拍攝建築物的外觀是否有權禁止!?
如果法律有規定,或者是涉及營利行為,我會徵求同意或者本身就不會這樣做..
電影戲院外的拍照,我也說了是在人行道上,只是主體是票根,背景帶到戲院門口的海報,
那這樣去跟電影院員工解釋我要拍的東西也很奇怪,當然他來制止我,我也沒拍了,
我了解這是職權在身,但是這些人到底能不能分辨分界在哪裡!? 是不是有侵犯到我們的權益!?
如果我解釋了我沒有要拍有著作權的東西(譬如海報),他還是阻止我拍照,這樣不算反被侵犯!?
我覺得這是相對的!
禮貌是可以判斷的....
今天如果拍攝的是人物,路上的行人,辛苦的攤販,田裡的農夫,牽手的情侶..
如果需要近拍的,一定也都詢問過後才拍,當然一些比較有感覺的畫面,需要馬上拍下(街頭攝影)
拍完之後如果眼神有交集到,也是會給一個點頭微笑,
基本上這也是禮貌的一種表現,當然如果對方不希望被拍,也一定砍掉照片.
像這樣突然來阻止你拍照,而理由卻是”就是不能拍”,”老闆有講..”
這不也算是對拍攝者的不禮貌嗎?
當事人的依據在哪,拍攝者的界線在哪,都是可以釐清的問題不是嗎?
Handerson.my life~ http://blog.roodo.com/handerson/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64&t=244469&p=1
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8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J007001758
第 58 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
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所以於人行道拍照是合法的
另外 敢拿走我底片試試看 或搶走我相機
這是「非告訴乃論」的罪,不需你提告訴才成立,只要檢警知道有這件事,就得介入偵辦。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04
刑法 第 二六 章 妨害自由罪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goleogoleogogo wrote:
什麼叫 "保障拍照的...(恕刪)
認同這位板友的話,
覺得不要甚麼都要攝影為重、攝影人自居,
請尊重其他人的權利,
除非是公共風景區,
一般地方拍照也都會徵求被攝人同意或店家同意,
如果沒有寫禁止拍照,我就會拿出相機一會,
看店家有沒有阻止,沒有就拍,有就收起來~
如果是拍大景非刻意拍個人就直接拍比較多,
但擺明是要拍特寫或某個路人,
就會舉起相機向對方示意,
看對方反應再決定是不是拍,
不管拍不拍都會給對方一個示意,
感謝打擾對方!
照這樣的道理是不是飆車族也可以一直在我家面前的道路飆車?
要維護他們的道路使用權呀!(最好是不要啦~~好吵)
重點在於不影響他人啦。
敗家是無止盡的!何時能停止?想,永遠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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