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牙烈虎 wrote:
我想簡單的概念就是民法物權吧!可參見民法第三編物權。器材擁有者要去證明自己擁有物權很容易(如購買證明),但本個案的肖像權問題則不一定成立。...(恕刪)
器材當然是民法物權,器材被拍到是否可以主張物權被侵犯?
再來是不是也要證明照片中的器材是你的,也就是器材要有可辨識的特徵
那張照是一台機身加手把,配個廣角鏡加摭光罩加刮傷,外閃加直立閃燈架,些許鼻頭.眼皮入鏡

今天若是同一個人拿同樣裝備站在我面前,我也認不出來~~
楊比比你的Blog很有啟發性,被打入冷宮是因為別人的回應,不是因為你那張照片,不用太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