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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商業攝影的【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Silkworm wrote:
這位同事刻意的找我麻煩,已經一個多月了,從那時候開始,每天上班真是苦不堪言。...(恕刪)


XD ...跟同事(老闆的女兒)不合,也可以扯到著作權
怪不得寫了半天你都看不懂什麼是著作財產權? 什麼是著作人?
就一直想在"著作人"上面討回公道?
除非你們公司把你拍的照片註明是其他人拍的,否則難以由"著作人"討回公道...

你的問題,只要跟老闆談一談就好了!
跟老闆談過後,如果他女兒和你都還要留在公司,
在氣氛較緩和後,在適當時機買點零嘴/小吃/糖果/餅乾/飲料....
給同事(含老闆女兒)吃一吃就好了!
只要老闆女兒有吃下去,且她知道是你買的,同事不合的問題就可解決了!
這和六親變化、五行生剋有關~~~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先了解,所謂產品的擁有權?

好比,員工雖然是用公司器材,但於私人時間(亦即不是工作時間裏)才完成的私人製品,
這項作品是否為公司著作財產權?或是著作人擁有?

除非著作品是已與公司有契約規定 、或公司企畫案裏的作品,
個人認為,財產歸屬應仍為著作人擁有吧!
flycode wrote:
XD ...跟同事(...(恕刪)


我想我有把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分清楚了。


我比較想知道這【著作人格權】的權利伸張可以到什麼程度。


另外,已經沒有留下來的打算


我現在在想

要當個好人?

還是當個讓他同事懂得我要他走什麼瞧的人。
@@
黑俠客 wrote:
先了解,所謂產品的擁...(恕刪)


感謝兄回應

依照法條上的意思

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應該還是以
1.受雇者擁有著作人格權
2.雇用人擁有著作財產權


我不清楚,我有沒有要求公司沒有在我的允許下,公開我的創作這樣。
@@
Silkworm wrote:
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應該還是以
1.受雇者擁有著作人格權
2.雇用人擁有著作財產權


我不清楚,我有沒有要求公司沒有在我的允許下,公開我的創作這樣。



怎麼好像感覺你好像亂了

法條已經寫得很明白了,如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
就是以上面那兩個情況為主

也就是說,你身為著作人是可以要求打上名子
但是你沒有甚麼權利去談說有沒有你的允許下,才去公開你的創作


以我接婚攝來講,都會在合約上註明新人同意授權於攝影師刊登於相簿、部落格上等等
當然不同意的新人我也會把這條約定拿掉
畢竟付錢的是新人

商業行為裡不要參雜太多的感情進去會簡單很多
合之則來,不合則去
就這樣
不然您工作會辛苦

另外有版友提到用公家的器材自己創作的事情
建議是不要這麼做,這種事情跟公器私用沒甚麼兩樣
自己準備台相機當作生財器具也不為過
公器私用的情形可是很沒職業道德的.....

葉小瞇 wrote:
也就是說,你身為著作人是可以要求打上名子
但是你沒有甚麼權利去談說有沒有你的允許下,才去公開你的創作



我也不知道我是不是渾亂了。

我又仔細看了看法條:


著作權法§15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著作權法§27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其實,我也是知道職場倫理還是得顧一下

但實在是被搞到沒尊嚴~~才想這麼搞
@@
Silkworm wrote:
我也不知道我是不是渾...(恕刪)


我並非專業的法學人士
但我的解讀如下


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多數商業行為應該是這個,你是受雇者,財產權原則上就給公司,所以公司有發表的權利
再根據這樣的情形,會推定你是同意的


著作權法§27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這條的話"未發行"的解釋需要去請教專業的法學人士
我個人是解讀成財產權仍屬自己的情況下
你當然享有公開與否的權利

換言之,一但您將財產權賣給公司後
公司就可以自行決定用途
不需經過您的同意

否則若我今天還需要徵得你的同意才能將我付錢買的照片丟上要發行的東西上
那我請你是來是幹嘛的?
權利比老闆大?


不必想太多
合得來就是合得來,合不來只會有更多的摩擦

還是重提前文,如果你的公司不是什麼需要上公文才能碰到高層的公司
就不仿大方點買杯咖啡去跟妳的老闆反應這個問題
如果老闆無法釐清是非對錯的話,那這種公司不待也無所謂
錯誤的決策者永遠是企業裡的蠹蟲

我只能說每個人都會有幾個月是很痛苦的
但是不會一直痛苦下去
囂張沒有落魄久就是在講這些事情

既然都決定要離開了
我想再去辯這些事情也是沒有用
如果老闆找不到能替代你的人時,你才有大聲的機會....

離題了,抱歉
Silkworm wrote:
…著作權法§15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恕刪)
這個「公開發表權」只限於「尚未公開發表過」的著作,一旦發表後,這個權利就不存在了。此外,你是受僱的情形,多半會符合「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於是「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其實你也不用在法條裡鑽了。只要用常識判斷,一個老闆僱員工幫他拍照,這個員工居然有權利不許老闆使用照片,有沒有這種道理?老闆是白痴嗎?
葉小瞇 wrote:
換言之,一但您將財產權賣給公司後
公司就可以自行決定用途
不需經過您的同意

否則若我今天還需要徵得你的同意才能將我付錢買的照片丟上要發行的東西上
那我請你是來是幹嘛的?
權利比老闆大?



我也是這麼覺得,就現行法令看來,有財產權的雇主,理應取得公開發表的權利。(但那是理應)

今天的狀況,如果換成是,照片是我拍的,然後賣給該公司
那當然,該公司取得財產權,而且該公司向我購買照片時,會簽訂合約(我同意照片能夠公開發表的約定)

如果該公司要向我購買照片,但是我不同意照片得以發表,那該公司是不會跟我買照片的。

這應該跟唱片公司和歌手簽訂合約是一樣的意思(那合約裡面,應該就會有創作人格權歸公司所有的約定)
@@
Dave5136 wrote:
這個「公開發表權」只...(恕刪)


感謝兄解惑

我確實硬是在字裡行間裡亂鑽,希望可以找出對自己最有利方式


要不是被搞到不成人樣

也不會硬是要那傢伙知道雇主和員工應該有基本的尊重和信任



而不是過度的壓榨小員工


(現在這個景氣,小員工好像只能被壓榨~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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