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areus wrote:
所以以後大陸製造的奶粉
只需要在台灣重新包裝外盒
就可以變成台灣生產的奶粉 是這樣的嗎...(恕刪)
不行喔。WTO以及京都公約對「原產地標示」,其實有一些規範可以遵循。像奶粉這種屬於完全生產(wholly produced),原產地就是該國或該地區。京都公約中明訂如下:
* 自一國之土壤、領海或海床中挖掘出之礦產品。
* 在一國家內收割或採集之植物產品。
* 在一國內出生或養殖而得之活動物。
* 自一國內活動物體取得之產品。
* 在一國內狩獵或捕撈所得產品。
* 海洋漁獲或一國船隻自海中取得之產品。
* 由一國在外洋之作業船(factory ship)上所得之產品,該產品應完全源自於前項。
* 一國在領海外自海洋底土挖掘出之產品,但該國須擁有唯一之開採權。
* 在一國內經使用過之舊品或製造過程中產生之廢料,且該等舊品及廢料僅適於供回收使用者。
* 在一國內生產且完全取材自上述各項產品者。
資料來源:關政司 http://doca.mof.gov.tw/
台灣衛生署的食品產地認定如下:
有關食品原產地之認定標準,請參照本署 96年6月13日衛署食字第0960404142號公告附件「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茲摘錄如下:(一)進行完全生產之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二)產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產品產生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至於實質轉型之要件,亦請參閱該認定標準第7條之規定。(97.1.29衛署食字第0970003702號)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有關「實質轉型」之要件為:(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號列前6碼號列相異者。(二)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35以上者。案內奶粉產品如確實在澳洲完成實質轉型,且在馬來西亞進行之分裝作業未造成原料與貨物稅則號列前六碼改變或使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35以上者,其原產地則可認定為澳洲。(97.2.27衛署食字第0970008841號)
資料來源:衛生署食品資訊網
中國生產的奶粉就是中國製,在台灣重新包裝也不能標為台灣製。
其他的產地標示規則,還有所謂的實質轉型(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由於地球村越來越小,分工越來越細,一種產品往往牽涉了多種進口物料,這時原產地的標示,各國習慣以「完成最終實質轉型作業之國家為該項貨物之原產地」。至於如何判斷,則有一些方法:
1. 產品在該國或該地區出關或完稅。
2. 產品的重要製程在該國或該地區完成。
3. 在該國加工後,所產生的價值超過一定的百分比。這百分比各國認定可能不同,但大約都在35%或以上。
創見包裝上的產地標示,如果遵照上面的幾個原則就可以標示為台灣製,當然也有可能是包裝忘了改產地名字(

ps
WTO原產地標示的討論,我很久以前就在01上寫過類似的整理了........只是這問題也有週期,每隔一陣子就會浮出水面........

protky wrote:
東西在哪裡生產、製造就標地何處很難嗎?
如果是原物料的話,不難。
protky wrote:消費者連視產地來購買東西的權利都沒有嗎?...(恕刪)
有。像毛巾、球鞋這類單純的商品,標示產地有助於消費者分辨。
不過有的3C產品在中國生產零組件、組裝,以半成品的形式運回日本包裝再出口,商品也在日本完稅後出關,機體背後就直接標上Made in Japan,這樣還是符合WTO的規範。現在產地標示對某些複雜的產品來說不是很準確,參考價值不是很高。
記憶卡這部份就要看到底有沒有實質轉型,在台灣產生的商品價值百分比有沒有超過35%(當然也有可能是舊包裝沒更改)。有心想弄清楚的朋友可以向消保官申訴,查查看真正的原因為何。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