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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決)照片遭盜用,請問這種情形能求償嗎?

以後給這種照片,請加上浮水印"Sample",避免這種問題。
繁華與落寞的邊境 http://tabrisphoto.blogspot.com/
樓主的拍攝,果真有職業的水準。
不過您的行銷手法粗劣,有如早年風景區賣茶葉或鹿茸的鏢客甚不可取!

照片是您拍的您當然有資格聲明著作權,但您將照片寄給民宿的動機呢?
是希望對方採用,還是誤用再藉機敲竹槓呢?
為何您的照片上沒有打上您的LOGO防止人家盜圖呢?
千萬別說當時沒想到,這是最糟糕的理由(若是上法庭對方應該也會用這理由才是)

您現在應該做也唯一能做的是【限期請對方將照片拿下或請對方著名拍攝者】

至於蒐證,您的方式完全錯誤。為免於濫訟成觴在此就不提了。

要成為一個攝影職人也應該要以【善良】的本意為出發點,才不會愧對手上的單眼相機。
Red tomato 婚禮 攝影 設計 http://www.wretch.cc/album/tomatophoto
william_party wrote:
樓主的拍攝,果真有職業的水準。
不過您的行銷手法粗劣,有如早年風景區賣茶葉或鹿茸的鏢客甚不可取!

照片是您拍的您當然有資格聲明著作權,但您將照片寄給民宿的動機呢?
是希望對方採用,還是誤用再藉機敲竹槓呢?
為何您的照片上沒有打上您的LOGO防止人家盜圖呢?
千萬別說當時沒想到,這是最糟糕的理由(若是上法庭對方應該也會用這理由才是)

您現在應該做也唯一能做的是【限期請對方將照片拿下或請對方著名拍攝者】

至於蒐證,您的方式完全錯誤。為免於濫訟成觴在此就不提了。

要成為一個攝影職人也應該要以【善良】的本意為出發點,才不會愧對手上的單眼相機。


這跟賣茶葉鹿茸有什麼關係?不懂

照片寄給民宿的動機,當然是展示我的照片阿,不然人家憑什麼請你來拍攝?

要用給錢不用拉倒,什麼叫誤用?

照片我都有簽名,只是被裁切掉了

我蒐證方式完全錯誤,請問正確為何?

我很邪惡嗎? 10年來在網路被盜用了多少照片,必須繼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才善良?
http://www.facebook.com/photo.yansson
TO: yansson

關於你的問題
大致上可以分為兩個部分

【一、你的攝影作品部分】
●1.著作權取得:
你的照片在你創作完成時(就是拍好的時候)依照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取得著作權為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攝影著作,此時你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這兩者是不同的,請注意)。

●2.侵權內容:
「侵害著作人格權」
a.對方未經許可公開使用您的照片已經違反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公開發表權」。
b.同時將你在照片中的簽名變更亦違反了同法第十六條之「姓名表示權」。
「侵害著作財產權」
對方未經許可在民宿網站上面擅自重製使用你的照片,違反著作權法第二二條「重製權」規定。

●3.有無合理使用範圍:
對方係以營利為目的之民宿業者,基於商業目的而未經許可使用你的照片,目前看來尚無法直接構成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合理使用範圍。縱使依照第六十五條規定之審酌合理使用之標準加以判斷,亦無法通過檢驗,換言之,並無合理使用的問題。

●4.權利救濟:
a.對方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你的照片在商業用途之上,已經侵害你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你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請求排除,也就是請對方拿下未經許可的照片,若對方毫無回應則可以透過民事程序請求之。
b.對方侵害你的著作財產權(二十二條重製權),依照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第一項規定,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至於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依照你的情形,原本是要出個價錢賣給民宿業者,但是對方根本沒有向你購買權利就擅自使用,你失去了預期的利益,所以你可以你之前開給他的價格作為損害的賠償基礎。

●5.刑罰:
a.對方違反「重製權」之規定擅自使用你的照片架設商業網站,侵害了你的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對方還意圖銷售你的照片,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b.對方違反第十五條「公開發表權」及第十六條「姓名表示權」等著作人格權,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你拍攝對方民宿的問題】
●建築物拍照問題
建築物享有其建築著作之著作權。你依照民宿的外觀拍攝下來並不屬於重製(建物著作的重製概念不同,除非你蓋出一樣的民宿才算是重製,這是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規定),在你拍攝的時候對於畫面施加的構圖、後製等,視為是依照權著作而施以創意的創作,稱為衍生著作,依照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獨立的著作權保護之。

基本上可以如同你去拍攝台北101的問題,拍攝建築物本身是沒有問題的,因為建築著作的重製係指你用「雕塑」方式做了101、或者以「建築」方式在某地蓋了山寨版101才會有侵犯著作權的問題(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有關建築著作重製之規定)。至於之前101曾經對使用101為背景的廣告發出警告,那是以101為立體商標的商標權所為的主張,跟我們現在講的著作權是不同的事情。

另於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只要你對於建築物是以非上述的「雕塑」或「建築」,簡言之,凡在第五十八條例外規定之外的利用方式都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三、結論】
對於你的攝影作品,你享有著作權法的保障。
對於對方民宿業者的質疑,你拍下他的民宿外觀係為合理使用。



以上的法律觀點僅供您參考!
DENNIS & PASM http://dennisandpasm.pixieset.com/
william_party wrote:
樓主的拍攝,果真有職...(恕刪)


唉呀~~沒那麼嚴重啦~~法律相關的如果真的上法院了就讓法官去定奪就好囉。
在照片上烙上LOGO 便能減少事情發生,
且因毛隧自薦就把所有檔案都給人家,
這樣的行為真的有點怪..

不該對你多做假設,還請見諒!
Red tomato 婚禮 攝影 設計 http://www.wretch.cc/album/tomatophoto
mrdennisliu wrote:
TO: yansso...(恕刪)


如果純就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樓主的行為當然是沒什麼太大爭議,但是整個事件應該不是只有牽涉著作權法,小弟總是認為業者可能不會從這方面著墨~~~~不曉得有沒有懂得商事相關法律的網友來解惑??
william_party wrote:
在照片上烙上LOGO...(恕刪)


其實換個位置來看,那個業主會怎麼想這整件事呢??
就寄一封存證信函過去, 要求馬上把圖片下架
不然就是要付錢, 而價格就是原本你要求的費用就好啦...
Yahoo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hankchen/ 痞客邦部落格:http://haen.pixnet.net/
如同樓主所說簽名被裁掉了,所以上浮水印就要上在正中間阿XD,呈現不會過度影響照片觀感又無法被裁切盜用。

著作權什麼的太困難了,我也不太懂,但是我是想說也許樓主轉換個想法吧,
既然樓主剛開始從事商業攝影,作品量應該不會太多吧,也許把他就當成樓主的作品也可,
畢竟你也是被放在他們官方的網頁的,我想的是索取可以拿到多少錢?他也不一定會給。
還要浪費很多心力周旋,不如反過來利用他讓他成為你商業作品之一,也許對樓主更有意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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