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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轉帳手續費17元鬧上法院有必要嗎??

allen_liu wrote:
一個人的名譽值多少錢??
如果因為17元的爭議(沒說誰對誰錯哦!)
把你的人格與名譽都賤踏在地上, 你又會接受嗎?


1.這十幾頁討論下來,沒有網友認為學生是對的。所以你講的「人格與名譽都賤踏在地下」,是出自你的性幻想。

2.攝影老師名譽並無所損,上法院反而就是敗筆了。
fsw437 wrote:
1.這十幾頁討論下來...(恕刪)

回覆第一點:
可否可以再確認一下.. 你是說我"性幻想"嗎?

補充一下
看了自已76,95,102 & 107樓的文章, 沒有提及性別吔..都在討論主題呀

>fsw437 wrote:
>我說林志玲很醜,你就信嗎?...(恕刪)

該不會我引你這句.. 就對我不高興了??

網路上名言.. 認真..你就輸了....
而...........................................................................我輸了.

回覆第二點
2.攝影老師"名譽並無所損",上法院反而就是敗筆了。
是你的觀點, 還是大家的觀點, 還是那位老師的觀點???
keanu0913 wrote:
我也不認同那老師就一定要全數退...就如同上面說的..我是覺得這把年紀..竟然連17塊都處理不好..
都曾有收費了.我不信沒那學生電話可溝通...架子大.不願打電話去溝通嗎?......(恕刪)

新聞中不是說有"筆戰"嗎? 這不就是溝通了嗎? 不一定要電話才算溝通啦......

另外keanu0913大的例子舉的不好

那件事的結論是賣家沒賺到還損失50元運費跟17元手續費

但問題是弄錯地址的是你這方,你自己也覺得損失由你負責沒有疑問,但你回他的部分卻不說明你願負責

賣方為減少糾紛就自行吸收,退給你全額150,賣方值得鼓勵

但keanu0913大呢?真的就收下了嗎?


另外,不講理的人很多,溝通真的就一定有效嗎? 上法院是有點誇張,但這可是最合法的方式啊....

那位學生真是無聊, 別人跑超商的時間, ATM轉帳就應該要免費服務?
要上課也是他的決定, 要取消也是他的決定, 別人都應該要全力配合.
照他的邏輯, 只要他出錢沒有享受到就應該退錢.
那我跟飯店訂5桌酒席, 前一天說要取消, 餐廳應該一毛不少退我錢,
至於餐廳採買材料的費用, 推掉別的客戶訂桌的損失, 關我屁事, 反正我沒去吃就是要全額退費.
難怪這年頭肯做事的人愈來愈少, 出一張嘴的人最大.
看了回文...
我想稍稍指教一下各位的觀念

遑論這個事件究竟誰對誰錯

17元?
看似小錢,但實際牽扯的法律利益卻不只是這17字面上所代表的意義

試問大家,要是17萬...要不要打官司? 170萬呢? 1700萬呢? 17000萬呢?
莫非大錢就該打?小錢就當吃虧算了?
數額比較大難道就是"正確利用司法資源"?
數額比較小就是"浪費司法資源,增加社會成本"?

莫非司法資源的浪費與否是用訴訟牽涉到的數額大小來衡量?

想像一下
甲乙兩個人各有著同樣一件買車糾紛
甲身家上億,認為百八十萬的是小錢,虧了就虧了
乙辛苦存錢存了10幾年,認為吃了大虧,堅持要告車行
乙是浪費司法資源嗎?

再譬如
甲乙兩個人各有著同樣一件買飲料糾紛
甲買到一個過期飲品要求退貨被拒絕,堅持提告
乙拾荒得來的錢買到過期飲品,退貨遭拒就默默含淚喝掉
甲就是浪費司法資源嗎?

法律是鬥爭出來的,所謂真理越辯越明
真的不能兩方和解那最終選擇就是透過法院判決來解決

國家設置司法機關的其中一個意義就是作為人民裁決事件的最終平台
不管結果如何就是解決人民紛爭的最後裁決處
那身為這個國家的一份子,使用這個國家用全國納稅國民的稅金所建設出來的公器來解決爭端
有什麼不對? 又有什麼"浪費司法資源"的地方?

很多人都被新聞報導或政治人物教的滿口"增加社會成本"."浪費司法資源"
但是真的有瞭解到司法資源的意義嗎?
真的有使用司法資源的責任與義務的覺悟嗎?
若是有人侵害你的權益而你自認倒楣,豈不是讓法律條文型同擺設? 讓法治社會變成空談?
而抱持這種心態長久以往,甚至一代一代延續這個想法,這和淪亡一個以法而治的國家有什麼兩樣?
自認是法治國家的一份子,卻做著那讓不法行為得以順利行使的行為
究竟誰才是真的白白浪費了司法資源? 究竟又是誰才增加了社會...不...國家的成本?


另外
一個案子上到法院,可以一兩庭就結案,也可以拖個10幾年還在辯論庭
真正產生訴訟延宕的問題是法官或檢察官是不是真能"全職盡職"的工作
講白一點(其實是更靠近現實黑暗面一點)...是看律師.檢察官和法官能不能有案件終結下判決的默契
所以法院拖案和案件大小有什麼關係?
又和訴訟金額有什麼關係?


當然啦...
台灣人民爛訟也是出了名的...
敝人可不鼓勵這種行為...我是希望大家不要怠惰了知法用法的義務與責任
吼 大家別再爭了

報紙上看到的 電視上講的 大家要有一個認知 就是"知道有這件事情就好了 但不要太相信報導內容的用詞遣字 更不要被報導內容左右你的判斷"

換言之 就這件事 我們只要知道 有個攝影老師和學生 為了十七元的手續費 起了糾紛 誰對誰錯 交給法官吧

我告訴大家一個真實的例子 大家就可以知道許多新聞記者的筆桿 有多麼會唬爛 有多麼筆槍桿子還厲害

本人數年前居住於雲林某鄉鎮時 同條巷子的隔壁鄰居 住有一個挺藍的退休的老師 和一個在聯X報上班的地方新聞記者

之前不是紅衫軍倒扁嗎 這個退休老師也去了台北 回來後隔了數日 氣急敗壞的拿著報紙跑來找我 指著那位記者鄰居在地方新聞版所寫的報導 標題是"雲林人也倒扁" 重點是有一段話"......據X姓退休教師表示 阿扁@#$%.........所以參加倒扁....." 我這位隔壁鄰居老師指著這句話大罵 他根本就沒跟那位記者說過任何有關
倒扁的事情 從紅衫軍開始倒扁和他倒扁回來之後 他根本沒跟這個記者鄰居說過話 後來經過我自己查證 這個記者 居然是聽到在隔壁有個托兒所老師講到這位退休教師跑去台北參加紅衫軍(托兒所老師告訴記者的太太 然後記者的太太再告訴老公) 就自己在報紙上掰了一大堆這位退休教師從未說過的話 完全是杜撰捏造憑空想像

我可以證明 這位退休老師 確實是不可能對那位記者鄰居說過這些話的 因為這位退休老師的胞兄身分特殊 倒扁歸倒扁 但他不能給自己的胞兄在雲林綠色地盤上找麻煩 更不可能跑去找個親藍媒體記者大談倒扁的事情的 而且就連我自己都很少見過那位記者鄰居

講這件事 當然不是說所有的媒體記者都是唬爛王 重點是要告訴大家 有很多事情 就算是自己親眼見到 都不一定是真的 何況是人寫的 尤其是記者 同樣一件事 用不同文字用語角度去寫 有時給人的感覺和因此做出的判斷 會差個十萬八千里

所以呢 記者寫出來的事 大家知道有這回事就好了 別再被文章內容左右情緒和判斷了

還有 別再吵這個了 多談談攝影技巧的事吧
sunpu wrote:
吼 大家別再爭了...知道有這件事情就好了 但不要太相信報導內容的用詞遣字(恕刪)



當學生的時候, 住宿舍對門有位同學死了...
報紙寫的與我看到的就真的很不一樣.

網路名言.. 似乎也適用在看報紙.
認真.. 你就輸了.
大家發言小心點,要不然被那位為了17元的學生看到,就糟糕了

被他發現大家都不"挺"他,等下"奇摩子"不爽又要告大家了










無言
3隻小豬 wrote:
大家發言小心點,要不然被那位為了17元的學生看到,就糟糕了
被他發現大家都不"挺"他,等下"奇摩子"不爽又要告大家了


這顯示了一般人對法律常識不足
妨害名譽(誹謗、公然侮辱),從來就不是以當事人奇摩子來做判別標準的
是有客觀標準的。

本欄不論是對學生有意見者,對攝影老師有意見者
不論是討厭這兩者任何一人者,或為任一者辯護
統統沒有達到妨害名譽的客觀標準

而且這件事一上法院,就是公共事務,都可以發表任何意見
惟一可能達到妨害名譽紅線的,就是「自我捏造了兩個當事人情節」並大肆宣揚
本欄並沒有網友是這樣發言的。
sunpu wrote:
吼 大家別再爭了


由這事件,來充實大家法律常識
沒啥不好哇。本欄也沒有網友針鋒相對,互不相讓,或口出惡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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