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若如於公開場所公開汙辱某人, 難到能跟法官說, 那我給她罵回來好了.
從事商業行為的公司, 且規模在國內又是指標性的公司, 理應更當作為表率.
這不單單是照片價值的問題, 所有權才是重點.
照片很難認定價格, 藝術品的價值取決於供需, 版主的照片被盜用, 也證明這張照片的價值確實存在, 該公司可跟版主徵詢或購買, 價格當然取決於雙方, 說不定版主還會很開心的免費授權. 因此這張照片不是我們可以訂價的, 最重要的是未經徵詢擅自使用. 現在網路連引言都要註明出處了, 還未經告知並使用於商業行為上.
另外那個第 18 條條約, 又是另一個話題, 先假設自己是個客觀的第三方, 看看是否是條平等的條約,
如同前陣子關於禮券使用期限的問題. 況且該公司這麼有把握可引用第 18 條條約, 為何將該照片取下, 足以證明其自覺有侵權的疑慮.
這個商業網站, 從事的是謀利的行為, 各位網友難道不認同使用者付費的精神嗎?
不要閃到我呀 wrote:
動作再快,也沒有 Google 的快,他們可能忘了 Google 的網頁快取功能,我擷了張完整的圖下來,應該賴不掉。我用的關鍵字是「buy.yahoo.com.tw gdid=771640」。
山繆吳 wrote:
感謝各位的熱情回應...
也感謝"不要閃到我呀"的擷圖...
小弟孤陋寡聞...還不知道Google 有這功能...真是太厲害了...
但也別忘了, Google 的網頁快取功能是有時間性的,
原網頁不見了, 可能沒多久那個 Google 的網頁快取也會消失,
所以我幫你留存證據,
把Google 的網頁快取, 存成 ".mht"檔:
Yahoo購物網盜用圖片證據
我會留存一個月, 你自己也下載留存吧
Yahoo這種大財團財大氣粗,
行為惡劣,
上次 www.flickr.tw 事件, 把我惹火了, 做得太過份了,
我支持你討回公道.
雖然他們把照片從網站刪除了,
但我有看到, 我可以當證人,
須要出庭時, 我可以義務當人證幫你.
需要時再 PM 我.
不為別的,
只為正義公理!
圖片(PNG 格式;5285 KB):http://www.plonotes.webhop.net-a.googlepages.com/771640.png
網頁(MHT 格式;1562 KB):http://www.plonotes.webhop.net-a.googlepages.com/771640.mht
圖片及網頁之來源網址:http://209.85.175.104/search?q=cache:ZNCY96gnrD8J:buy.yahoo.com.tw/gdsale/gdsale.asp%3Fgdid%3D771640+buy.yahoo.com.tw+gdid%3D771640&hl=zh-TW&ct=clnk&cd=1&gl=tw
telecom wrote:
山繆吳兄:看到閣下的...(恕刪)
是,個人認同您崇高的理念。
實際上是否這樣做,小弟認為是看個人。
說一個例子吧:
小弟幾年前車停在路邊,上班到一半同事通知說我的車被撞了。
原來是一個小鬼在市區看90KM闖紅燈,撞倒女騎士後車子打轉撞上我的車。
原先我都很和氣的希望能夠修一修就好了,
到原廠估價(小弟的保養都在原廠,所以也習慣到原廠)要10萬。
開始那小鬼唉說沒錢,要我跟車廠殺價錢,有些東西用修的。
好心殺到8萬,結果他竟然帶了一位說啥是他叔叔來看車,這不用修、那不用修......
跟我丟下一句話:3萬給你,要不要隨便。
挖哩勒,既然這樣那大家法院見。
請了公司的法律顧問寫存證信函,結果嚇得來和解。
到最最後還是心軟拿了7萬多,其他的自己處理。
這社會已經變了,變的很不像樣。
個人認為是:好牌拿在手,打不打隨便。
『可以重重拿起』要怎樣放隨自己,可以重、也可以輕。
我說過了,那張圖特地修過意圖相當清楚。
一時誤用可以原諒,但其用意明顯想要規避責任。
那就有的談了,不是嗎?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