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看到攝影比賽規則有下列1條:
經公告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所有得獎作品著作權將歸主辦單位擁有,且參賽者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主辦單位自由運用得獎作品。不限地點、時間、次數、方式運用之,並得授權第三者使用,且不另致酬。
這條規則有沒其效力?有無跟著作權法抵觸?
例如:
參加某單位舉辦攝影比賽,第1名5萬、第2名1萬、第3名5千、佳作1千.....
小弟覺得自己"嘔心瀝血""忍辱負重"拍攝1張圖去參加,
最後結果出來,不小心得了佳作

可是我不願意去領獎(因為前3名從缺、虧本、前3名沒有比較高桿、或等等其它不為人知原因....)
不願把原始檔案給主辦單位
這樣會有產生問題嗎?
日後如果主辦單位使用當初參選的圖,是否有違法?
有誰能提供疑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