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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到哪拍照都會被禁止..冏=.=

上禮拜去了一趟台北,出了板橋車站就開始走走拍拍...
在靠近中山路那家倒掉的婚紗店附近,
一棟快要蓋好的黃色大樓,覺得漫簡約美式的,於是就舉起相機想拍,
然後突然一樓一位管理員,就跑過來問我在拍啥,
我也老實說,覺得大樓很漂亮,想拍下來,也說沒有要商業用途,
他就說大樓不能拍...要我砍掉照片...
我回他為啥不能拍,
他的回答是..''別人的大樓不能亂拍...規定是這樣..''

我覺得很生氣..很想回他請他把規定show出來,哪一條禁止.....
但覺得跟這中年男子再辯他也不會懂..
就摇頭苦笑的離開了......

昨天去看電影....在窗口買完電影票之後,
由於有寫blog的習慣,
就以電影海報為背景,把票根拿起來拍..
這樣寫看完電影心得的時候可以有照片用...
一樣的情況,售票員竟然從裡面跑出來跟我說哪裡不能拍照,
要我把照片刪掉....
也是覺得很鳥,不過後者我可以理解,電影海報有版權的問題,
但是我覺得還是矯枉過正,畢竟地點是售票口外的人行道上.

之前遇過最生氣的一次,是在台北捷運站...
忘了是哪一個站了,
在等班次來月台旁拿著單眼相機拍屋頂的結構(那站的屋頂漫有特色..)
一個月台管理員(志工!?)很激動的過來跟我說不能拍照,
我有點傻眼.... 我說捷運站沒規定不能拍照,而且我是拍屋頂
他說因為那陣子有捷運偷拍上新聞,所以要禁止別人拍照了..(不知道是自己決定的還是站方..)

其他被阻擋的經驗族繁不及備載..室內拍食物被禁止的次數也很多...

大家可以說說自己的經驗或是看法...
或者是有沒有啥法源可以保障我們拍照的權利...
下次遇到能夠大聲嗆出來!!!!

悶阿~~~~~
Handerson.my life~ http://blog.roodo.com/handerson/
2007-05-03 19:18 發佈
1.有的建築是有申請外觀著作權(還是之類?!), 不能隨便亂拍, 像101的照片用於商用是要付錢的, 其它這方面的規定應該也是有。

2.基本上電影院不能帶攝影器材進去, 雖然這樣的確是有點誇張了點, 但人家售票員也只是拿人錢的員工, 就別太為難人家, 大不了下次動作快一點 XD

3.捷運裡拍照是要申請的吧? 記得是這樣規定......
難怪那麼多人想買大砲...

明的不來,我暗著用大砲拍...
http://www.talkce.com
... 我怎麼記得捷運站是有規定不准照相的?
... 另外,海報不管妳站在哪都不許拍到的... 要拍只能偷偷拍... 就跟有些對岸盜圖的人一樣...

至於第一個... 我就不清楚了... 下次問清楚哪條法規不可照相。
不過,人家住宅建築物少拍... ... 免得到時候住宅內有東西被盜或怎麼樣時,妳也是個會被調查的對象之一...

捷運裡拍照被阻是可以去申訴的~~
以客為尊的台北最大運輸服務業
真的很重視旅客的意見~~
PM wrote:
3.捷運裡拍照是要申請的吧? 記得是這樣規定...... blockquote>

心有戚戚焉阿,每當我拿出DSLR時,就要擔心的左右看看是否有禁止拍照的字樣
只怪DSLR太大台,太引人注目了吧(或又是會被當成狗仔?????)
我覺得捷運站月台還是不要拍照,可能閃光燈會影響駕駛的視力~~
像我拍照時都會問管理員或是店家是否可以拍照,禮貌性的問候也許不能拍照的地方也會通融一下下喔!!
蠻多人對那麼大台的DSLR都有種恐懼感...

朋友曾機拿一台DSLR,在淡水某家店內拍攝,被老闆阻止說不能拍照...
下次在到同一家店內,拿小DC拍攝(老闆有看到),卻沒被老闆阻止~~

話說之前剛買DSLR,在社區花園內拍花花草草...(才剛交屋的新社區)
馬上有建商人員過來"關心"~~
還好我是該社區的住戶....

handerson wrote:
或者是有沒有啥法源可以保障我們拍照的權利...
下次遇到能夠大聲嗆出來!!!!...(恕刪)


什麼叫 "保障拍照的權利" ..
我覺得這不是權利不權利的問題....而是禮貌的問題..

小時候有個鄰居是玩攝影的, 以前跟他出去, 他看到想拍的東西, 一定會知會店家取得同意..
有一回和他在路上看到一個小女孩在玩球很可愛, 也是先去取得她媽媽的同意才開始拍..
我覺得, 這是玩攝影的基本禮節與風範 ..

現在器材便宜了....買台DSLR就以玩攝影自居.
但攝影人的禮節與風範呢? 越來越看不到了..

我覺得台灣人就是容易恐嚇,只要是路邊的阿貓阿狗跑出來說 :這裡不能拍照,大家就怕得要死,不敢拍!
我看過有店家寫門口禁止拍照,違者罰十倍!
我不知道他們的權利來自哪裡?人行道上他想任意開十倍、百倍阻止人拍照,就隨意他開價?

我覺得公共場合,本來就可以任意拍照,101或大樓等建築物,我們都有權可以拍,不管有沒註冊登記,只要不是拿來做商業用途即可。

真的有人"茍茍敵" 執意勸阻,我就把名片給他,歡迎他找律師來告我!

只要不是偷窺隱私,我們有權利 紀錄、存證我們看到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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